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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風證券:電子煙進入專賣時代

發布 2021-12-4 上午06:57
© Reuters.  天風證券:電子煙進入專賣時代

智通財經APP獲悉,12月2日國家煙草專賣局公開征求對《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天風證券認爲,從監管來看,電子煙整體監管基本與卷煙保持一致。所有環節均需要許可、批准,並采取統一集采平台銷售。預計現有電子煙競爭格局將被打破,電子煙進入專賣時代。産品端看重合規及品質,利好具備高生産標准、高技術儲備及高資金儲備的生産商;渠道端電子煙國代、省代、市代將面臨洗牌,批發類企業需要申請批發牌照。

天風證券對重點條例提煉解讀如下:

(1)管理範圍:

原文: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煙,是指産生含煙堿(尼古丁,下同)的氣溶膠供人抽吸的電子傳送産品。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産品等,不包括已納入卷煙管理的加熱卷煙。

不含煙堿或者不用于傳送煙堿的類似電子煙的産品不應標稱爲電子煙並應當在包裝上以明顯的方式標明“本産品不含有煙堿(尼古丁)成分”或“本産品不用于傳送煙堿(尼古丁)”。

(2)管理方式:

原文:第四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電子煙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電子煙産業政策等。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電子煙監督管理工作。設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市、縣,由市、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電子煙監督管理工作。

解讀:煙草專賣局主管全國監督管理工作+制定電子煙産業政策等,詳細管理監督權細分到各省市區,與卷煙管理一致。

(3)生産端:

原文:第六條 對電子煙産品實行登記制度。電子煙産品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前,應當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對符合條件的,准予登記並納入電子煙産品目錄。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電子煙産品登記,應當確保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實、完整。

解讀:電子煙上市銷售需登記報備,不能由電子煙企業自行決定上市銷售。

原文:第七條 對申請登記的電子煙産品,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機構或相關專家根據檢驗檢測報告等申請材料對其安全性進行審查,並出具技術審評結論。

原文:第九條 設立電子煙生産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産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煙草專賣生産企業許可證,並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産企業許可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

解讀:電子煙生産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産企業需要雙重認證:一是取得煙草專賣生産企業許可證;二是獲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原文:第十一條 電子煙生産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産企業爲擴大生産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解讀:擴建或技改也需經煙草專賣局批准。

(4)渠道端:

原文:第十八條 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變更許可範圍後方可從事電子煙産品批發業務。

解讀:具備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不可以直接從事電子煙批發業務,需變更許可範圍。

原文:第十九條 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應當依法向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或變更許可範圍。

原文:第二十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

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産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産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零售企業和個人應當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中進行交易。

原文:第二十一條 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産企業和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只能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將電子煙産品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

解讀:電子煙品牌生産貨之後,先交到交易管理平台,再由批發企業進貨。

原文:第二十二條 電子煙産品在進入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銷售前,應按要求核定計稅基價。

解讀:納稅在銷售前,有利于國家利稅。

(5)出口管理:

原文:第叁十六條 生産不在中國境內銷售、僅用于出口的電子煙産品的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産品登記,取得煙草專賣生産企業許可證。

不在中國境內銷售、僅用于出口的電子煙産品,應當符合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標准要求;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准要求的,應當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准要求。

解讀:海外出口不受限制,只需要辦理生産企業許可證。利好海外市場。

12月2日,國家煙草專賣局公開征求對《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一、整體看法

1、從監管來看,電子煙整體監管基本與卷煙保持一致。所有環節均需要許可、批准,並采取統一集采平台銷售。

2、現有電子煙競爭格局將被打破,電子煙進入專賣時代。産品端看重合規及品質,利好具備高生産標准、高技術儲備及高資金儲備的生産商;渠道端電子煙國代、省代、市代將面臨洗牌,批發類企業需要申請批發牌照。

二、重點條例提煉

(1)管理範圍:

原文: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煙,是指産生含煙堿(尼古丁,下同)的氣溶膠供人抽吸的電子傳送産品。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産品等,不包括已納入卷煙管理的加熱卷煙。

不含煙堿或者不用于傳送煙堿的類似電子煙的産品不應標稱爲電子煙並應當在包裝上以明顯的方式標明“本産品不含有煙堿(尼古丁)成分”或“本産品不用于傳送煙堿(尼古丁)”。

(2)管理方式:

原文:第四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電子煙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電子煙産業政策等。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電子煙監督管理工作。設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市、縣,由市、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電子煙監督管理工作。

解讀:煙草專賣局主管全國監督管理工作+制定電子煙産業政策等,詳細管理監督權細分到各省市區,與卷煙管理一致。

(3)生産端:

原文:第六條 對電子煙産品實行登記制度。電子煙産品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前,應當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對符合條件的,准予登記並納入電子煙産品目錄。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電子煙産品登記,應當確保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實、完整。

解讀:電子煙上市銷售需登記報備,不能由電子煙企業自行決定上市銷售。

原文:第七條 對申請登記的電子煙産品,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機構或相關專家根據檢驗檢測報告等申請材料對其安全性進行審查,並出具技術審評結論。

原文:第九條 設立電子煙生産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産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煙草專賣生産企業許可證,並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産企業許可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

解讀:電子煙生産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産企業需要雙重認證:一是取得煙草專賣生産企業許可證;二是獲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原文:第十一條 電子煙生産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産企業爲擴大生産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解讀:擴建或技改也需經煙草專賣局批准。

(4)渠道端:

原文:第十八條 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變更許可範圍後方可從事電子煙産品批發業務。

解讀:具備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不可以直接從事電子煙批發業務,需變更許可範圍。

原文:第十九條 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應當依法向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或變更許可範圍。

原文:第二十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

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産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産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零售企業和個人應當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中進行交易。

原文:第二十一條 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産企業和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只能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將電子煙産品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

解讀:電子煙品牌生産貨之後,先交到交易管理平台,再由批發企業進貨。

原文:第二十二條 電子煙産品在進入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銷售前,應按要求核定計稅基價。

解讀:納稅在銷售前,有利于國家利稅。

(5)出口管理:

原文:第叁十六條 生産不在中國境內銷售、僅用于出口的電子煙産品的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産品登記,取得煙草專賣生産企業許可證。

不在中國境內銷售、僅用于出口的電子煙産品,應當符合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標准要求;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准要求的,應當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准要求。

解讀:海外出口不受限制,只需要辦理生産企業許可證。利好海外市場。

本文來源于天風證券發布的研究報告;智通財經編輯: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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