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據香港證監會10月19日消息,香港證監會因易順達融資有限公司(易順達融資)于2017年擔任禦峰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禦峰集團)的上市申請保薦人期間未有履行其職責,對該公司作出譴責及罰款300萬元。
香港證監會是在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覆核其制裁易順達融資的決定後,采取上述紀律行動。上訴審裁處主席夏正民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Hartmann)維持香港證監會的決定,但考慮到易順達融資的財務困境,將罰款由450萬元下調至300萬元。
香港證監會發現,易順達融資在呈交上市申請前沒有對禦峰集團進行所有合理盡職審查,且沒有確保其取得的所有重大資料已載于申請版本內,及有關資料均爲准確及大致完整。
具體來說,易順達融資就下列事項犯下缺失:
沒有進行所有合理盡職審查
第叁方付款
在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叁個年度(往績紀錄期)內,禦峰集團透過第叁方收取多名客戶的付款。這些第叁方付款在往績紀錄期內分別佔該公司收入的67.5%、67.8%及39.7%。
香港證監會經調查後發現,易順達融資:
未有向禦峰集團客戶核實他們與23名第叁方付款人的關系及作出第叁方付款的理由;
對于在會見中顯示七名第叁方付款人中有四名看來不知道作出有關付款的理由,亦未有采取任何跟進行動;
單單依賴禦峰集團的申述作爲其余第叁方付款人支付有關款項的理由,而未有展開任何獨立查詢;及
在對禦峰集團進行盡職審查期間,沒有就多個與第叁方付款有關的預警迹象進行適當的跟進查詢。
貸款及投資安排
禦峰集團在往績紀錄期內分別錄得630萬元、1,650萬元及1,880萬元的“應收一名股東款項”。截至2017年1月,有關款項已增至3,510萬元。
該筆款項包括禦峰集團的主席兼控股股東爲促成自己與11個相熟公司及人士之間的多項貸款及投資安排(該等融資安排)而提取的多筆款項。
香港證監會經調查後發現:
易順達融資在呈交上市申請前,未有索取並審閱該等融資安排所牽涉的協議及銀行交易紀錄;
六家相熟公司在接受易順達融資的訪談時,有叁家未能解釋該等融資安排的理由或目的,但易順達融資並無跟進有關事宜;
四家相熟公司是第叁方付款人,或是與禦峰集團客戶有關連的實體,但申請版本未有披露這些關系;及
叁家相熟公司與禦峰集團客戶有潛在關連,但易順達融資未有采取適當行動以核實他們的關系。
可疑交易
香港證監會經調查後亦發現多宗可疑交易,理應令人質疑禦峰集團及/或其主席是否有就部分客戶付款提供資助。
舉例而言,在一名第叁方付款人代表一名五大客戶向禦峰集團支付一筆爲數人民幣230萬元的款項後兩日,禦峰集團向同一名第叁方付款人轉帳人民幣200萬元,作爲該公司主席墊付的私人貸款。然而,易順達融資沒有就這些可疑交易進行盡職審查,或者只是作出極爲有限的盡職審查。
申請版本所披露的資料並不完整
香港證監會經調查後進一步發現,易順達融資未有確保禦峰集團的申請版本已披露所有重大資料,包括:
禦峰集團客戶與其第叁方付款人的關系的細節及詳情,以及作出第叁方付款的理由;
一名第叁方付款人爲禦峰集團副總經理的配偶;
“應收一名股東款項"大幅增加,主要源于禦峰集團主席爲促成自己與相熟公司及人士之間的該等融資安排而提取的款項,而當中部分公司是第叁方付款人,或是與禦峰集團客戶有關連的實體;及
關于可疑交易的解釋。
就保薦人職責的指導性塬則而言,夏正民法官在上訴審裁處的裁定中表示:“在尋求核實表面上可能有問題的資料時,過度依賴管理層的陳述,特別是那些空洞且沒有細節的陳述,不可被視爲已恰當地履行合理的盡職審查。”
有關易順達融資聲稱其有權依賴附錄于招股章程草擬本的會計師報告所表達的意見(即財務報表真實及公平地反映了禦峰集團的財務狀況)一事,夏正民法官表示,易順達融資不能“以申報會計師沒有發現任何需對其報告持保留意見的情況爲由,拒絕就此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