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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串謀詐騙,4人遭香港廉政公署起訴判刑最高七個月

發布 2021-10-18 下午10:46
© Reuters.  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串謀詐騙,4人遭香港廉政公署起訴判刑最高七個月

智通財經APP獲悉,據香港特區廉政公署10月16日消息,香港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4人(包括2名前上市公司高層人員),控告他們涉嫌在該上市公司發行債券期間,串謀詐騙公司、董事局、股東、聯交所,4人于10月16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最高七個月。

麥光耀,47歲,康宏理財控股有限公司(康宏理財)前執行董事,被判入獄七個月;

李易明,51歲,鼎成證券有限公司(鼎成)前總經理,則被判處五個月監禁;

陳麗兒(49歲,康宏理財前財務總監(其後獲晉升爲首席財務總監))、黃淑安(42歲,康宏理財前經理),分別被判囚五個月及四個月,各緩刑18個月;

麥光耀、陳麗兒,又分別被禁止擔任公司董事叁年、兩年。

暫委法官王興偉判刑時指法庭已考慮案件對社會及金融體制的惡性影響。他又斥責麥光耀不依循上市規則,及不申報利益沖突。有法不依的行爲在香港不能接受。

四名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麥光耀、陳麗兒、黃淑安另被裁定一項相類罪名成立。案情透露,康宏理財(後改稱爲康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案發時是在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康宏)。

鼎成、康宏證券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康宏證券)的主要業務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受規管活動,例如債券配售。康宏證券並不是上市公司康宏的子公司。麥光耀和另外兩名上市公司康宏的前執行董事,持有康宏證券的主要股份。

根據上市公司康宏于案發時年報所披露,康宏證券是上市公司康宏的關連人士。上市公司康宏于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間,四度委聘鼎成作爲上市公司康宏發行四批債券的配售代理。四名被告串謀安排鼎成另外委聘康宏證券作爲該四批債券的分配售代理,其中一封委聘康宏證券作爲分配售代理的信件,在鼎成獲委聘爲上市公司康宏的配售代理前兩星期已發出。康宏證券其後按有關分配售代理安排,透過鼎成從上市公司康宏收取約4,960萬元作爲分配售傭金,並從鼎成獲取120萬元獎金。

事實上,康宏證券才是真正的配售代理,鼎成在過程中並未配售任何債券予任何投資者。案情透露,康宏證券才是該四批債券的真正配售代理一事,從未向上市公司康宏及其董事局和股東以及聯交所披露。而沒有就該事作出披露,會剝奪上市公司康宏的股東投票反對有關分配售代理安排的權利,以及阻礙聯交所執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廉署于2017年接獲有關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投訴後展開調查,並于同年12月與香港證監會就有關調查采取聯合行動。證監會、聯交所及前上市公司康宏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廉署會繼續與證監會等相關監管機構保持緊密合作,連手打擊本港金融市場的貪汙及非法活動,維護市場廉潔誠信及公平營商環境,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廉署一直致力協助上市公司加強企業管治。廉署已編制實務指引並將其上載至廉署網站,以協助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企業管治制度及有效的內部管控措施。

廉署亦一直因應上市公司的要求提供免費及度身訂造的服務,協助上市公司加強企業管治。此外,廉署向來重視上市公司的誠信水平,透過上市公司商業道德推廣計劃及持續專業發展課程,向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士宣揚誠信領導及良好管治的信息,以保障不同持分者的利益。

廉署亦會主動聯絡所有新上市公司以推介廉署的防貪教育服務,當中包括爲個別公司安排防貪培訓,以加深各階層員工對防貪法例的了解,並提醒員工遵守相關法規。

控方今日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及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潘德怡及王俊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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