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據發改委網站10月13日消息,發改委同意建設中國石化龍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項目,該項目總投資830402萬元。建設內容主要包括:建設26.6萬方LNG泊位1座(改造散貨碼頭),建設22萬方LNG儲罐4座,配套接卸、氣化、裝車等工藝設施以及溫排水取水工程。在碼頭達到設計通過能力前提下,該接收站最大能力650萬噸/年。
全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中國石化龍口液化天然氣
接收站項目核准的批複
發改能源〔2021〕1373號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
報來《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關于核准中國石化龍口液化天然氣(LNG)項目的請示》(中國石化計〔2021〕23號)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准事項批複如下:
一、爲進一步提升山東省及周邊地區天然氣供應和儲氣能力,促進環渤海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能源結構優化,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同意建設中國石化龍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項目。項目單位爲中石化煙台龍口液化天然氣有限公司。
二、項目位于山東省煙台市龍口港區,建設內容主要包括:建設26.6萬方LNG泊位1座(改造散貨碼頭),建設22萬方LNG儲罐4座,配套接卸、氣化、裝車等工藝設施以及溫排水取水工程。根據《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能力核定辦法》(SY/T 7434-2018),在碼頭達到設計通過能力前提下,該接收站最大能力650萬噸/年。
叁、該項目總投資830402萬元,其中建設投資784566萬元,建設期利息44591萬元,鋪底流動資金1245萬元。資本金占總投資30%,由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通過銀行貸款解決。
四、項目投産後氣化服務價格由山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定價達産期按不超過5年確定。項目單位要努力降低項目投資造價和氣化成本,優化市場結構,提高項目整體競爭力。中國石化要積極跟蹤國際市場動態,進一步落實長期購銷協議和LNG資源,控制氣源成本,並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天然氣進口安全和穩定,助力國家能源安全。
五、項目單位在項目工程建設和運營過程中,要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強化管理,認真借鑒國內其它接收站工程建設的經驗教訓,進一步深化工程設計方案,研究制訂科學合理的施工、運營和應急安全措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要嚴格落實“叁同時”要求;合理利用冷能,確保各項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措施落到實處,使項目符合國家節能要求。
六、項目單位要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安全評價報告書及其批複要求,在項目設計、施工及運營中認真落實生態保護和安全措施,強化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管理,控制建設用地規模,節約和集約用地。
七、項目單位要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天然氣協調穩定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8〕31號)等要求,建立天然氣儲備,確保達到國家要求的儲氣能力;積極探索儲氣調峰市場化運營機制,提供儲氣調峰市場化服務;做好接收站公平開放工作,爲第叁方用戶提供公平、公正的接卸、儲存和氣化等服務。
八、山東省煙台市龍口港區已列入全國沿海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碼頭重要港址,要同步配套外輸幹線管道,並確保LNG站線同步建成投産。山東省要按照國家“十四五”油氣規劃總體布局要求,支持國家管網集團、項目單位加快龍口港區外輸管道,以及外輸管道與中原文23儲氣庫、青甯管道、中俄東線、青島LNG接收站等國家重大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工程建設。以上龍口港區LNG接收站外輸管道及互聯互通重點工程作爲國家幹線管道,要及時劃轉至國家管網集團,項目投産時納入“全國一張網”統一調度運營。
由于龍口港區至龍口樞紐站管道建設條件受限,要加強該項目出站管道與國家管網龍口南山LNG接收站出站管道的統籌規劃布局和建設,爲受限區域管道同溝敷設等創造條件。
九、同意該項目招標工作采用相應的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具體要求見附件。請項目單位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認真組織好招標工作。
十、項目核准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關于中國石化龍口液化天然氣(LNG)項目用地情況說明的函》(龍政函字﹝2020﹞11號)、龍國用(2011)第0555號、魯(2019)龍口市不動産權第0048052號、魯(2019)龍口市不動産權第0054754號、魯(2019)龍口市不動産權第0054755號、魯(2019)龍口市不動産權第0054756號、魯(2019)龍口市不動産權第0054757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中石化龍口(LNG)項目用海預審意見的函》(自然資辦函〔2021〕26號)、《交通運輸部關于煙台港龍口港區中國石化液化天然氣項目配套碼頭工程的意見》(交規劃函〔2021〕363號)、龍口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國石化龍口液化天然氣(LNG)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審核意見》等。
十一、請項目單位根據本核准文件,辦理相關城鄉規劃、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産、設備進口、減免稅確認等相關手續。如需對該項目核准文件所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項目的,應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動失效。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1年9月24日
本文選編自“發改委官網”;智通財經編輯:韓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