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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就二手小汽車交易周轉指標管理征求意見

發布 2021-7-22 上午12:01
© Reuters.  深圳市就二手小汽車交易周轉指標管理征求意見

智通財經APP獲悉,7月20日,深圳市交通運輸局發布《深圳市二手小汽車交易周轉指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辦法》指出,同時滿條件的二手車經銷商可以向調控中心申請配置周轉指標額度;具體包括,具備定點存放周轉二手車條件,且存放能力與周轉指標申請量匹配以及建立周轉指標使用管理,周轉二手小汽車定點存放管理等相關管理制度等。周轉指標額度配置周期爲一年。

此外, 《辦法》還提到了周轉指標額度配置的確定原則,具體包括,調控中心以二手車經銷商上一年度二手車交易量爲基准配置周轉指標額度,最高不超過基准的10%。首次配置以2019年度的二手小汽車交易量爲基准;調控中心向二手車經銷商配置周轉指標額度時,應扣除尚在占用的周轉指標數量和因違規行爲需要核減的指標額度數量。若應配置指標額度低于當前尚在占用的周轉指標數量,則從後續釋放的指標額度中遞補扣除、核減;注冊成立不滿一年的二手車經銷商,其周轉指標的額度可以按其注冊資金和經營規模等因素,參考現有類似規模二手車經銷商的交易量基准進行配置。

原文如下: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二手小汽車交易周轉指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爲提高二手車流轉效率,促進二手車交易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方便市民車輛更新,結合二手車企業訴求和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工作實際,我局起草了《深圳市二手小汽車交易周轉指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詳見附件)。爲保障公衆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提高文件草擬質量,現就《深圳市二手小汽車交易周轉指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衆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8月20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反饋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福田區紫竹七道16號深圳市交通運輸局智慧交通處彭女士收,聯系電話:83165224(郵編518040),並請在信封上注明“規範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wanglei@jtys.sz.gov.cn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

2021年7月21日

深圳市二手小汽車交易周轉指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貫徹落實小汽車增量調控政策,促進二手車交易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方便市民車輛更新,根據我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汽車,是指按照《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納入調控管理的機動車輛。

本辦法所稱二手小汽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至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准之前進行交易並轉移所有權的小汽車。

第叁條 本辦法所稱二手小汽車交易周轉指標(以下簡稱周轉指標),是指本市二手車經銷商收購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小汽車,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時使用的指標。

          周轉二手小汽車是指使用周轉指標辦理轉移登記的二手小汽車。

           二手車經銷商是指在本市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注冊登記且經營範圍含二手車經銷的經營者。

第四條 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調控中心)負責全市周轉申請審核、指標配置以及周轉指標使用的監督管理。

市商務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審核周轉指標申請,負責采取有效手段對周轉二手小汽車靜態存放、上路行駛進行監督管理。

市公安交警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審核周轉指標申請,負責使用周轉指標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負責對周轉二手小汽車違規上路行駛的情況進行監測,並定期向市商務部門通報。

第二章 周轉指標的配置

第五條 經市商務部門會同公安交警部門、調控中心核實,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二手車經銷商可以向調控中心申請配置周轉指標額度:

(一)具備定點存放周轉二手車條件,且存放能力與周轉指標申請量匹配;

(二)建立周轉指標使用管理,周轉二手小汽車定點存放管理等相關管理制度。

第六條 周轉指標額度配置周期爲一年。

第七條 周轉指標額度配置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調控中心以二手車經銷商上一年度二手車交易量爲基准配置周轉指標額度,最高不超過基准的10%。首次配置以2019年度的二手小汽車交易量爲基准。

(二)調控中心向二手車經銷商配置周轉指標額度時,應扣除尚在占用的周轉指標數量和因違規行爲需要核減的指標額度數量。若應配置指標額度低于當前尚在占用的周轉指標數量,則從後續釋放的指標額度中遞補扣除、核減。

(叁)注冊成立不滿一年的二手車經銷商,其周轉指標的額度可以按其注冊資金和經營規模等因素,參考現有類似規模二手車經銷商的交易量基准進行配置。

第八條 調控中心可會同商務部門、公安交警部門根據市場需求變化等情況,對周轉指標額度的數量和配置周期進行調整。

第叁章 周轉指標的使用與管理

第九條 二手車經銷商與原車輛所有人簽訂購車協議完成小汽車收購,通過二手車周轉指標申請系統上傳車輛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等相關牌證、購車協議及原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申請使用周轉指標。所購車輛符合本辦法規定,且二手車經銷商尚有未使用的周轉指標額度時,由調控中心發放周轉指標。

二手車經銷商與原車輛所有人簽訂購車協議時,要明確約定車輛在交通事故、交通違法等方面的責任。車輛申請周轉指標之前,須消除交通違法記錄,處理完畢交通事故。

只有可以取得深圳市小汽車更新指標的小汽車方可申請使用周轉指標。不得以周轉二手小汽車申請其他指標。使用周轉指標的二手小汽車必須臨界報廢期2年以上。

第十條 二手小汽車使用周轉指標轉移登記後,原車輛所有人可以申請更新指標,符合《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由調控中心發放更新指標。

第十一條 周轉二手小汽車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遷出本市的,二手車經銷商不能就此車申請更新指標。二手車經銷商使用周轉二手小汽車辦理抵押貸款及其他變相融資的,必須向相關貸款等機構書面說明周轉二手小汽車的登記性質,明確告知上述規定。

第十二條 周轉二手小汽車完成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後,相應周轉指標額度自動釋放可在本年度內繼續使用。

第十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變相買賣和租賃周轉指標。

第十四條 調控中心、商務部門、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建立周轉指標配置、使用、管理相關信息共享機制。調控中心應會同商務部門、公安交警部門對二手車經銷商的周轉指標使用情況進行聯合檢查,並對存在違規行爲的相關責任主體進行相應處理。

第四章 周轉二手小汽車的管理

第十五條 周轉二手小汽車應在固定經營場所內靜態存放並接受管理。周轉二手小汽車除因定期安全技術檢驗、辦理轉移登記、銷售試駕、維修需要外,其他情形不得上路行駛。

第十六條 周轉二手小汽車需上路行駛的,由車輛所屬的二手車經銷商向商務、公安交警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中應明確上路行駛的時間與區域範圍,原則上連續上路行駛時間不超過24小時。經審核同意後,方可駛離所在固定經營場所。

第十七條 市商務部門負責建立周轉二手小汽車出入固定經營場所登記制度,定期對周轉二手小汽車定點存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並處理不按規定要求定點存放或者違規上路行駛的行爲,並將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通報調控中心。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周轉二手小汽車長期未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遷出本市的,調控中心應按下列規定核減二手車經銷商的周轉指標額度:

(一)六個月及以上、十二個月以下的,按相應車輛數量兩倍核減;

(二)十二個月及以上、十八個月以下的,按相應車輛數量五倍核減;

(叁)十八個月及以上的,按相應車輛數量十倍核減。

第十九條 周轉二手小汽車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二手車經銷商應提交法院查封文書或公安部門立案證明材料,向調控中心報備。查證屬實的,自報備之日起,停止計算周轉指標占用時間:

(一)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二)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停放位置或在經批准的上路行駛期間被盜搶的。

第二十條 二手車經銷商違反第十叁條相關規定的,首次出現,自違規行爲查處之日起,半年內取消周轉指標申請資格,兩次及以上出現,自違規行爲查處之日起,兩年內取消周轉指標申請資格。

第二十一條 二手車經銷商違反第十六條相關規定的,自違規行爲查處之日起,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暫停申請周轉指標資格或取消周轉指標資格。

第二十二條 二手車經銷商通過弄虛作假等違規方式申領、使用周轉指標的,自違規行爲查處之日起,兩年內取消周轉指標申請資格。

第二十叁條 二手車經銷商因違反本辦法受到的處理由市商務部門會同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因執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周轉二手小汽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申請人在本市辦理小汽車轉移登記時,需提交指標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限期更新的小汽車不得使用周轉指標辦理登記。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市商務局、市公安交警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實施,有效期一年。

本文選編自“深圳市交通運輸局官網”;智通財經編輯:徐文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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