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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不得以折扣贈課爲由預收培訓費

發布 2021-7-20 下午11:29
廣州市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不得以折扣贈課爲由預收培訓費

智通財經APP獲悉,今日(7月20日),廣州市教育局發布了《廣州市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根據征求意見稿,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按學期或課時收取培訓費,最長不超過3個月且最長不超過60個課時。不得以折扣優惠、加贈課時等理由,超過3個月且60個課時打包、捆綁預收培訓費。鼓勵其他培訓機構參照執行。

征求意見稿指出,面向幼兒園兒童的培訓不得提前教授小學內容,面向中小學生的文化學科培訓內容不得超標超前。所屬區有關職能部門應加強行業指導,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培訓機構培訓內容的監督管理。

全文如下:

廣州市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培訓機構管理,厘清各職能部門在培訓機構監督管理中的職責分工,促進培訓市場規範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實施文化教育培訓、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考試培訓(人才招錄考試和資格證考試)、語言能力培訓、藝術輔導、體育指導、科技培訓、研學旅行培訓、涉外課程及考試培訓、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托育)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僅通過互聯網等非線下方式提供培訓服務的機構,其監督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叁條 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行政、部門協作、分工負責、行業主管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網信、發改、科技、公安、民政、住房建設、消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體育、金融監管、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社會組織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廣東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等部門組成,統籌協調本市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研究解決培訓機構監督管理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培訓機構綜合治理工作,將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納入網格化綜合治理體系,建立相應的培訓機構監督管理溝通協調機制,落實屬地監管職責,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職責。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轄區內培訓機構的監管工作,落實網格化管理,做好轄區內培訓機構的日常巡查、情況摸排、維穩等相關工作,依法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將培訓機構納入社區(村)安全管理,協助教育、人社、公安、消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對培訓機構進行安全監督。

第五條 有關職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面向中小學生的文化學科、語言能力、藝術輔導、體育指導、科技培訓等培訓機構(統稱“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負責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技能類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負責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考試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牽頭做好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托育)機構的備案和日常監督管理。依據法定職責對培訓機構傳染病防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處置進行指導。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牽頭負責非營利性培訓機構的依法登記,按照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相關規定對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實施監管。

市場監管部門牽頭負責無需許可且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營利性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工作,並依據法定職責對培訓市場的價格、招生廣告宣傳、食品安全違法及不正當競爭、反壟斷等實施監督管理。

科技部門、文化廣電旅遊部門、體育部門分別研究制訂本行政區域內面向中小學生的科技培訓、藝術輔導和研學旅行、體育指導培訓機構的設置標准;根據各自主管範圍履行行業主管責任。

住房建設部門依法實施對培訓場地建築工程(含新建、改建、擴建)和消防工程的監督管理;消防部門依法實施對培訓場所消防日常監督檢查;公安部門依法實施對培訓機構安全防範中的人防、物防、技防的監督管理。

稅務部門依法實施培訓機構的稅收監督管理。

網信、工業與信息化部門、文化廣電旅遊部門和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做好培訓市場的網絡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監管事項

第六條 培訓機構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按要求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准等內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培訓機構須以本機構名義開具發票,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消費憑證。

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按學期或課時收取培訓費,最長不超過3個月且最長不超過60個課時。不得以折扣優惠、加贈課時等理由,超過3個月且60個課時打包、捆綁預收培訓費。鼓勵其他培訓機構參照執行。

鼓勵培訓機構在辦學場所顯著位置張貼風險提示,內容爲“預付費有風險,請謹慎付費”,並載明監督舉報電話。引導培訓機構與學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書面培訓服務合同,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培訓機構名稱、辦學範圍、法定代表人、住所,學員姓名,培訓場所,培訓內容和質量標准與承諾,培訓期限和時間安排,收費項目和金額及退費標准與辦法,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爭議解決途徑和方法等條款。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全面推廣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第七條 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在本市選取一家銀行開立培訓費資金專用賬戶(簡稱“專戶”),並授權銀行向教育主管部門及時推送專戶相關信息。具體監管辦法另行制定。

其他培訓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八條 培訓機構應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獨立設置財務管理機構,收入應當全部納入財務專戶,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不得賬外核算;應建立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培訓機構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九條 培訓機構不得強制、誘導學員或其監護人使用消費貸款支付培訓費,培訓服務不得捆綁貸款、金融等産品或服務。

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違規向培訓機構學員發放消費貸款的行爲應由相應的金融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條 培訓機構應當保證培訓質量,注重培養學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迷信、違背公序良俗。面向幼兒園兒童的培訓不得提前教授小學內容,面向中小學生的文化學科培訓內容不得超標超前。所屬區有關職能部門應加強行業指導,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培訓機構培訓內容的監督管理。

培訓機構使用的出版物涉及淫穢色情和低俗等不良信息,或者存在侵權盜版、非法出版行爲的,由宣傳部門(新聞出版部門)、文化廣電旅遊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不得與中小學校聯合辦學、辦班或舉辦“密考”等選拔性考試,不得組織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不得將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挂鈎。培訓機構不得在中小學校正常上課時間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適齡兒童的培訓,不得委托或變相委托在職教師組織培訓生源。培訓機構不得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等名義對幼兒園兒童違規進行培訓。

第十二條 培訓機構應配備相應的教師隊伍,授課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或資質,不得聘用在職中小學教師(含教研人員)。培訓機構聘任外國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作許可。

第十叁條 培訓機構發布的招生廣告和招生簡章及其他宣傳資料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招生簡章和廣告應報審批機關備案。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招生簡章或廣告的承諾,開設培訓課程,保證培訓質量,不得進行虛假不實宣傳,誤導學員及其監護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實施培訓機構的廣告宣傳及不正當競爭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是培訓機構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培訓機構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機制,做好場地、消防、食品、衛生、網絡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公安、住房建設、消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網信、工業與信息化、文化廣電旅遊等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各自職責範圍做好培訓機構的安全、場地、衛生、食品、網絡信息等監管工作。

第十五條 無需許可的培訓機構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登記機關可吊銷其營業執照。經審批的培訓機構無實際招生、辦學行爲的,辦學許可證到期後自然廢止,由審批部門予以公告,培訓機構自行組織清算後,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 對于本辦法未盡的其他監督管理事項由法律法規確定的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

第叁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職能部門依據法定職責,依法依規查處培訓機構違法違規行爲。

第十八條 市、區各職能部門依據管理職責,通過“雙隨機”檢查、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專項檢查、市民投訴舉報等方式,獲取培訓機構可能存在違法違規或者其他問題的線索。

各鎮(街道)按照屬地化、網格化、常態化管理要求,依托網格化綜合治理體系,開展本轄區培訓機構的日常巡查工作。一旦發現違法違規線索,及時告知相關職能部門。

第十九條 各職能部門在獲取線索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條 各職能部門須做好培訓機構相關監督管理信息采集及公示工作,並與其它有關職能部門加強信息共享,加大聯合激勵與聯合懲戒力度。

建立培訓機構監管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制度。加強對培訓機構守信行爲的倡導和褒揚,依法對培訓機構失信行爲進行懲戒和約束,實行清單制管理。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會同發改部門依法制定“守信激勵清單”、“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可將本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培訓機構、不履行承諾及信用狀況不良的培訓機構列入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將積極完成本辦法所列鼓勵、引導事項的培訓機構列入守信激勵清單。

第二十一條 支持培訓行業組織構建行業自律管理體系,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約束機制和行業誠信制度,規範行業組織行爲。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在交流合作、協同創新、風險防範、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橋梁紐帶作用,在培訓機構卷款、跑路等重大風險防範方面起到積極的預警作用。

鼓勵培訓行業組織聯合保險公司共同研究開發培訓市場風險防控綜合保險産品,以提高培訓機構的抗風險能力,維護社會穩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培訓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置;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叁條 各職能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主動作爲,履職情況將納入工作考核評價中。相關工作人員在培訓機構監督管理的過程中,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文選編自“廣州市教育局官網”;智通財經編輯:韓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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