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挖掘低估值寶藏股立即開始

中國人民銀行起草《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發布 2021-7-10 上午01:20
© Reuters.  中國人民銀行起草《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智通財經APP獲悉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起草《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第六條指出,債券借貸的期限由債券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365天。

辦法第十二條就大額借貸報告及披露指出,同一參與者通過債券借貸融入標的債券的余額超過其自有債券托管總量的20%(含20%)或單只標的債券融入余額超過該只債券發行量10%(含10%)起,每增加5個百分點,應于當日向交易平台和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書面報告並說明原因。

以下爲全文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制定依據) 爲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務,保護市場參與者(以下簡稱參與者)合法權益,提高市場流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定義) 本辦法所稱債券借貸是指債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數量的履約保障品,從債券融出方借入標的債券,同時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歸還所借入標的債券,並由債券融出方返還履約保障品的債券融通行爲。

第叁條(交易要求) 參與者應爲銀行間債券市場法人類金融機構,應遵循公平、誠信、風險自擔的原則,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風險管理,健全風險防範機制。

第四條(標的債券) 債券借貸的標的債券應爲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債券。

第五條(履約保障品) 債券融入方應向債券融出方提供約定的履約保障品。債券借貸存續期間,履約保障品市值應足額。

第六條(借貸期限) 債券借貸的期限由債券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365天。

第七條(費用支付) 債券融入方向債券融出方支付債券借貸費用的標准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八條(交易和結算安排) 參與者進行債券借貸,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電子交易平台(以下簡稱交易平台)達成交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債券登記結算機構(以下簡稱債券登記結算機構)負責債券借貸的結算。

第九條(主協議) 參與者進行債券借貸應當簽署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債券借貸交易主協議(以下簡稱主協議)。

第十條(集中債券借貸) 集中債券借貸業務是指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與參與者的事先約定,在債券結算日參與者應付債券不足額時,受托按照統一規則與其他參與者進行匹配,並達成債券融通的行爲。集中債券借貸交易達成後,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將相關結算數據傳輸至交易平台。

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確定並公布集中債券借貸業務的可出借債券範圍,公布借貸費率、履約保障品範圍、折扣率及替換標准。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審慎管理需要,要求債券登記結算機構對上述業務參數進行評估調整。

參與者進行集中債券借貸業務前,應與債券登記結算機構通過協議約定履約保障品管理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違約處置) 債券借貸發生違約時,債券借貸雙方應根據主協議相關條款處置,或者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于處置完成、接到生效的仲裁或訴訟裁判結果的當日,將最終結果送達交易平台和債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十二條(大額借貸報告及披露) 同一參與者通過債券借貸融入標的債券的余額超過其自有債券托管總量的20%(含20%)或單只標的債券融入余額超過該只債券發行量10%(含10%)起,每增加5個百分點,應于當日向交易平台和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書面報告並說明原因。

交易平台和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和授權,及時向市場公開披露債券借貸有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上述情況的相關信息,不得泄漏非公開信息或者誤導參與者。

第十叁條(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和制定細則) 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組織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債券借貸主協議,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交易平台、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應根據本辦法,爲參與者進行債券借貸提供安全、高效的電子化交易和結算服務,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風險監測) 交易平台、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及時、准確、完整地記錄債券借貸的交易、登記、存管、結算等數據,建立健全風險監測和預警指標體系,加強數據共享機制,按照銀行間市場交易報告有關機制安排做好數據報備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啓動應急處理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同時抄送相關機構監管部門。

交易平台、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應于每季度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該季度債券借貸運行情況分析的書面報告。

第十五條(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債券借貸業務參與者、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組織、交易平台、債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對違反法律法規、本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自律管理) 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組織對市場參與者債券借貸業務進行自律管理,並對參與者違規行爲進行自律處分,切實維護市場秩序。發現重大問題的,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七條(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6〕第15號)同時廢止。

本文選編自“中國人民銀行官網”;智通財經編輯:魏昊銘。

最新評論

風險聲明: 金融工具及/或加密貨幣交易涉及高風險,包括可損失部分或全部投資金額,因此未必適合所有投資者。加密貨幣價格波幅極大,並可能會受到金融、監管或政治事件等多種外部因素影響。保證金交易會增加金融風險。
交易金融工具或加密貨幣之前,你應完全瞭解與金融市場交易相關的風險和代價、細心考慮你的投資目標、經驗水平和風險取向,並在有需要時尋求專業建議。
Fusion Media 謹此提醒,本網站上含有的數據資料並非一定即時提供或準確。網站上的數據和價格並非一定由任何市場或交易所提供,而可能由市場作價者提供,因此價格未必準確,且可能與任何特定市場的實際價格有所出入。這表示價格只作參考之用,而並不適合作交易用途。 假如在本網站內交易或倚賴本網站上的資訊,導致你遭到任何損失或傷害,Fusion Media 及本網站上的任何數據提供者恕不負責。
未經 Fusion Media 及/或數據提供者事先給予明確書面許可,禁止使用、儲存、複製、展示、修改、傳輸或發佈本網站上含有的數據。所有知識產權均由提供者及/或在本網站上提供數據的交易所擁有。
Fusion Media 可能會因網站上出現的廣告,並根據你與廣告或廣告商產生的互動,而獲得廣告商提供的報酬。
本協議以英文為主要語言。英文版如與香港中文版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為準。
© 2007-2024 - Fusion Media Limited保留所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