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6月28日,海關總署發布公告,爲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健康有序發展,助力企業更好開拓國際市場,決定在現有試點海關基礎上,在全國海關複制推廣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台企業、物流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的境內企業,應當依據海關報關單位備案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辦理備案。
全文如下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47號(關于在全國海關複制推廣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
爲認真落實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養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以下簡稱“跨境電商”)健康有序發展,助力企業更好開拓國際市場,經研究,決定複制推廣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以下簡稱“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在現有試點海關基礎上,在全國海關複制推廣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台企業、物流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的境內企業,應當依據海關報關單位備案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辦理備案。其他有關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第92號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和第92號中與本公告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內容爲准。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1年6月22日
本文選編自“海關總署官網”,智通財經編輯:張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