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取消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行業限制,禁止投資存在十類情形的企業

發布 2020-11-14 上午12:34
銀保監會:取消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行業限制,禁止投資存在十類情形的企業

智通財經APP獲悉,爲加大保險資金對實體經濟股權融資支持力度,提升社會直接融資比重,近期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於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共十條,核心內容是取消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的行業限制,通過“負面清單+正面引導”機制,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財務性股權投資的概念,保險機構及其關聯方對所投資企業不構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即爲財務性股權投資。

二是取消財務性股權投資行業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等特定企業要求,允許保險機構自主選擇投資行業範圍,擴大保險資金股權投資選擇面。

三是建立財務性股權投資負面清單,禁止保險資金投資存在十類情形的企業,同時鼓勵保險資金開展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項目。

四是明確資金性質要求,允許保險機構運用自有資金和責任準備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

五是加強風險控制,要求保險機構承擔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的主體責任,完善股權投資管理制度,加強股權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審慎開展投資運作,不得利用股權投資開展內幕交易或利益輸送。

六是強化監督管理,規定保險機構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應當履行有關報告義務,違反規定開展投資的,中國銀保監會將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股權投資具有長期性、抗經濟週期能力強等特點,與傳統投資資產的相關性弱,和保險資金期限長、追求長期收益的特點相一致。自2010年《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發佈以來,保險機構按照依法合規、自主決策、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開展股權投資,投資能力和運作水平持續提升。

經過多年發展,企業股權已經成爲保險資產配置的重要品種。截至2020年9月末,保險資金通過股權直接投資、股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基金等方式,投資企業股權規模2萬億元,佔保險資金運用餘額的10%,成爲金融業可提供股權性資本的主要機構投資者。保險資金開展的股權投資在滿足行業資產配置需要、分散投資風險的同時,爲戰略性新興產業等現代產業體系發展提供了長期穩定資金,促進了產業整合和優化升級。

下一步,中國銀保監會將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保險資金股權投資監管政策,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大保險資金對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企業和科技企業的股權融資支持,切實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推動經濟體系優化升級。

附: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爲規範保險資金直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行爲,加大保險資金對各類企業的股權融資支持力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財務性股權投資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機構)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未上市企業股權,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保險機構及其關聯方對該企業不構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權投資行爲。

二、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條件下,綜合考慮償付能力、風險偏好、投資預算、資產負債等因素,依法依規自主選擇投資企業的行業範圍。

三、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所投資的標的企業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且具有法人資格。標的企業所屬產業應當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爲戰略性新興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併購價值。

四、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所投資的標的企業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和確定的分紅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資產增值價值;

(二)最近三年發生重大違約事件;

(三)面臨或出現核心管理及業務人員大量流失、目標市場或者核心業務競爭力喪失等重大不利變化;

(四)控股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監管機構重大處罰,或者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五)涉及鉅額民事賠償、重大法律糾紛,或者股權權屬存在嚴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風險隱患,可能導致權屬爭議、權限落空或受損;

(六)與保險機構聘請的投資諮詢、法律服務、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等專業服務機構存在關聯關係;

(七)所屬行業或領域不符合宏觀政策導向及宏觀政策調控方向,或者被列爲產業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資類名單,或者對保險機構構成潛在聲譽風險;

(八)高污染、高耗能、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準、產能過剩、技術附加值較低;

(九)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包括開發或者銷售商業住宅;

(十)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保險資金投資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項目,可不受本條第(一)(二)項的限制。

五、保險機構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可以運用自有資金和與投資資產期限相匹配的責任準備金。

本條所稱自有資金,指保險機構本級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及其他自有資金。

六、保險機構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應當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直接投資股權有關資質條件,加強股權投資能力建設,完善內部控制流程,採取有效措施防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不得進行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損害保險機構利益的行爲。

七、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完善財務性股權投資基本制度,明確擬投資企業的行業範圍和主要條件,加強項目論證和風險管控,並報經董事會、經營管理層或其授權機構批准。

八、保險機構應當按照銀保監會關於非重大股權投資的監管要求,履行財務性股權投資報告程序。保險機構違反規定開展投資的,銀保監會將責令限期改正,依據相關規定採取限制股權投資行業範圍、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將依法對相關機構和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九、保險機構投資金融機構股權,金融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保監發〔2010〕79號)、《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2〕59號)、《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保監發〔2012〕93號)關於保險資金直接股權投資行業範圍的條款,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停止執行。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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