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已經於3月1日實施,在此背景下,國家發改委、證監會同時發文稱,企業債、公司債券發行開始實行註冊制。
國内債券分割市場各行其道,素有「九龍治水」之稱。本次企業債、公司債發行機制趨同,在註冊制市場化引導下,債市向政策、監管融合再進一步。
公司債和企業債註冊制落地,講究「信批」和「自律」
這里先科普一下公司債、企業債區别。
從歷史沿革看,企業債是改革開放之後最早出現的一種債券,最初只能是央企發行,後來逐漸擴展至國企。簡而言之就是企業債券只有國企才有資格發行。
企業債發行由國家發改委註冊,公司債發行則由中國證監會註冊。所以雖然註冊機構、發行主體不一致,但兩者在本質上並無差别。
所以我們這里暫以公司債發展註冊制做舉例。《新證券法》列舉公司債發行條件已經由原先的六條縮減為三條。
新法删除關於淨資產、累計債券餘額、資金產業投向、利率的相關條款,保留「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的底線要求。
此外,新增加一個條款「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這一條款給那些組織機構健全、有較好發展前景的輕資產企業提供發債融資可能。
可以看出,發債和上市一樣,註冊制帶來的市場變革下,以往業績考量已經轉為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的考量。
新規不僅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還加強信息披露與投資者保護,強化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引導企業在市場監督下進行自律。
這也是新法為何將「核準」改為「註冊」的初衷。相關部門將依照法定條件負責證券發行申請的註冊,而非核準。發債企業有了更大的自主權和自律性。
世紀證券研報認為,這意味著公司債「篩選項目,控制風險」的理念退出舞台,以「信息披露,市場自律」這可以更好地發揮以信息披露為前提的市場自治理念。
準註冊制早有探索,部分擴容利好已經兌現
信用債發行朝市場化又進一步,將會對後市產生何種影響?
直觀來看,簡化審批流程也可以提升發債效率,大大降低企業發債陳本消耗。原來企業債券發行一般需要2-6個月時間,新規之後則大幅縮短為2週-2個月。
創新性的影響是,新政不以業績論英雄,勢必會有更多有前景、組織健全企業獲得發債機會,有利於市場擴容。
最潛移默化的影響是,市場化註冊機制能減輕企業、公司發債對政策、政府依賴,避免誤入非市場化的畸形邏輯,有利於企業長期良性發展。
但這些利好似乎已經在2015年開始就已經逐步兌現。世紀證券表示,早前公司債市場對註冊制已有一定的探索實踐。
2015年1月,修改後的《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正式施行,開啓公司債發行「準註冊制」的探索。
從效果看,「準註冊制」確實帶來發行量的提升,公司債在2015年與2016年分别發行1.03萬億、2.79萬億,環比增長631%、171%。
由於「準註冊制」已無限接近於註冊制,故而債市已經受益部分擴容等利好,所以註冊制對新券發行量的影響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