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X168財經報社(香港)訊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週三(12月27日)發佈重磅信息,該院近期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8件懲治涉外匯違法犯罪典型案例,提到虛擬貨幣如USDT轉換人民幣屬非法買賣外匯。當前,越來越多的非法買賣外匯犯罪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兌換實施。最高檢強調,將強化行政與刑事銜接,依法打擊非法跨境金融活動。
最高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表示,此次發佈的案例主要針對跨境對敲型非法買賣外匯案件。跨境對敲型非法買賣外匯是當前非法買賣外匯的典型表現之一,此類案件中,人民幣和外幣一般不進行物理上的跨境流轉,表面上看資金在境內外單向循環,實質上屬於變相買賣外匯行爲,擾亂了外匯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來源:中國最高檢)
從檢察辦案看,跨境對敲型非法買賣外匯犯罪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非法操控大量資金賬戶進行海量交易,司法辦案中需要查清實際控制使用的資金賬戶及用於非法買賣外匯的交易流水。二是跨境對敲手段複雜多樣,此次發佈的案例中,除傳統的對敲外,還通過虛擬貨幣交易、違規改造POS機並偷運出境刷卡交易等方式實施跨境對敲,隱蔽性、專業性更強,對偵查取證、審查證據的專業要求更高。
三是與部分上游犯罪勾連緊密,非法買賣外匯成爲助推其他關聯犯罪實施的資金通道,涉及資金出境的違法犯罪活動通常需要藉助非法買賣外匯實現,對全鏈條懲治違法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
該負責人強調:「在中國,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當前,越來越多的非法買賣外匯犯罪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兌換實施。在辦案中發現,以虛擬貨幣爲交易媒介間接實現外匯與人民幣的貨幣價值轉換,系非法買賣外匯行爲鏈條上的重要環節,應予依法懲治。」
他補充稱,對涉虛擬貨幣交易相關犯罪事實進行引導取證、審查判斷,需要熟悉虛擬貨幣交易相關技術特徵,以利於辦案質效。此次中國選取了浙江、上海兩個涉虛擬貨幣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案件,結合案例對相關取證要點進行闡釋,爲辦理此類案件提供引導取證及證據審查指引。同時,檢察機關在辦案時要充分運用檢察技術輔助辦案機制,彌補在信息技術等方面專業知識短板,提升辦案專業化水平。
中國國家外匯局管理檢查司負責人提到,隨着金融科技和網絡通訊手段發展,當前外匯違法犯罪呈現新的趨勢和特點:一是資金跨境轉移更加隱蔽。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更多采取跨境「對敲」模式,境內劃轉人民幣,境外劃轉外匯,境內外資金獨立循環,有意逃避監管視線。二是資金交易更加快速龐雜。銀行卡、POS機、網絡支付等支付結算工具便捷、高效,不法分子在全國範圍內多銀行、多層賬戶間清洗、分散、聚合資金,虛擬貨幣等新型支付手段更增加了資金劃轉的隱匿性。
三是非法信息發佈傳播「社交媒體化」。社交網絡、直播平臺充斥大量信息,境外網站、聊天軟件提供私密交流工具,不法分子通過公開和私密聯絡發佈非法資金兌換招攬廣告,對接非法交易,被打擊封堵後,在極短時間內更換網址捲土重來。
中國最高檢在標題上總結,中國將強化行刑銜接,依法打擊非法跨境金融活動。
在聯合發佈的案例上,其中提到的1比1錨定美元穩定幣轉換爲人民幣典型案例,引起幣圈高度關注。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肖某、尤某、史某等人夥同華某福(另案處理),共同開發、搭建、維護「天天向上」跑分平臺,該平臺以兼職賺佣金爲誘餌,糾集大量的個人或小微商戶註冊成「跑分客」,利用「跑分客」提供的個人微信、支付寶、銀行卡賬戶等搭建資金通道,爲境外博弈網站、「殺豬盤」詐騙等黑灰產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從中賺取佣金。該平臺糾集了10萬餘個「跑分客」提供的37萬餘個資金賬戶進行收款轉賬,經查,2020年4月1日至5月18日期間,該平臺非法支付結算數額達31.9億餘元人民幣。
2019年6月至12月,趙某等人明知尤某錢款來源於非法支付結算平臺,仍然使用個人銀行賬戶收取人民幣,並向尤某兌換虛擬貨幣從中獲利,交易金額共計2429餘萬元人民幣。趙某獲利3.5萬元,趙某鵬、周某凱獲利均爲5000元。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趙某組織趙某鵬、周某凱等人,在阿聯酋和國內提供外幣迪拉姆與人民幣的兌換及支付服務。該團伙在阿聯酋迪拜收進迪拉姆現金,同時將相應人民幣轉入對方指定的國內人民幣賬戶,後用迪拉姆在當地購入USDT,再將購入的泰達幣通過國內的團伙即時非法賣出,重新取得人民幣,從而形成國內外資金的循環融通。
通過匯率差,該團伙在每筆外幣買賣業務中可獲取2%以上的收益。經查,趙某等人在2019年3月至4月期間兌換金額達4385萬餘元,獲利共計87萬餘元。
2022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肖某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2000萬元;判處尤某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判處趙某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230萬元;判處趙某鵬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判處周某凱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判處史某等7人有期徒刑4年至1年2個月不等,罰金人民幣200萬元至25000元不等。
宣判後,肖某、尤某、趙某、趙某鵬提出上訴。同年9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9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將尤某、趙某等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部分的事實以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