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金圓股份(000546.SZ)公告,公司相關當事人於2025年1月10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出具的《關於對趙輝、方光泉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該文件指出:2023年10月至12月,趙輝組織、策劃、安排方光泉等人進行資金流轉,以支付貨款名義將金圓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圓股份)4.066億元資金轉至供應商,佔金圓股份當時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8.36%,最終上述資金流入金圓股份控股股東金圓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金圓控股),用於償還金圓控股欠金圓股份的往來款。上述行爲構成對金圓股份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且金圓股份遲至2024年4月19日才通過臨時報告披露上述相關情況,未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金圓股份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總經理趙輝,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祕書方光泉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以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