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正平股份(603843.SH)發佈公告,公司於2024年11月1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青證監措施字〔2024〕9號。
經查,公司於2024年8月30日披露的《關於暫時無法按期歸還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的公告》顯示,公司暫時無法按期足額歸還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1.9億元募集資金。青海證監局於2024年9月3日向公司發出監管提醒函,督促公司採取有效措施儘快歸還臨時補流的募集資金並及時披露相關事項進展。截至2024年11月11日,1.9億元臨時補流的募集資金未歸還至募集資金賬戶,也未披露相關事項進展。
公司上述行爲違反《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時任公司董事長兼總裁彭有宏、時任財務總監閆文文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五十一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爲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青海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及相關人員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