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挖掘低估值寶藏股立即開始

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IPO網下投資者資格新標準 私募需達10億規模

發布 2024-10-18 下午08:01
© Reuters.  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IPO網下投資者資格新標準 私募需達10億規模

智通財經APP獲悉,10月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網下投資者管理規則〉的決定》的通知。通知提出,機構投資者註冊網下投資者,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應爲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的依法設立、完成登記手續且專門從事證券投資的一般機構投資者,從事證券交易時間達到兩年以上,具有豐富的上海市場和深圳市場證券交易經驗。其中,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總規模最近兩個季度應均爲10億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中至少有一隻存續期達到兩年(含)以上。

通知還指出,網下投資者所屬的自營投資賬戶註冊配售對象,應具備一定的投資實力,其從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二級市場買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託憑證截至最近一個月末總市值應不低於6000 萬元。除此之外,註冊科創板業務權限,其從科創板買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託憑證截至最近一個月末總市值應不低於600萬元。

相應的,專職從事證券投資業務且交易時間達到五年(含)以上,具有豐富的上海市場和深圳市場證券交易經驗,最近三年持有的從證券二級市場買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託憑證中,至少有一隻持有時間連續達到180天(含)以上。

證券公司設定推薦網下投資者和配售對象的具體條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投資交易經驗、信用記錄、定價能力、合規風控能力、風險承受能力、投資實力或資產管理實力、投資者教育培訓時限、投資策略、產品性質等條件。證券公司應當對投資者進行事前培訓,並對培訓情況進行驗收,驗收通過並符合協會和證券公司設定的註冊條件的予以推薦註冊。

原文如下:

關於發佈《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網下投資者管理規則〉的決定》的通知

各網下投資者、證券公司:

爲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工作,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新“國九條”部署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科創板八條”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網下投資者自律管理,維護證券市場良好發行秩序,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制定了《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網下投資者管理規則〉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經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向中國證監會完成報備。

《修改決定》現予發佈,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網下投資者管理規則》的決定

一、將第五條和第六條合併,作爲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修改爲:“(一)應爲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專業機構投資者;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手續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依法設立、完成登記手續且專門從事證券投資的一般機構投資者,從事證券交易時間達到兩年(含)以上,具有豐富的上海市場和深圳市場證券交易經驗。其中,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總規模最近兩個季度應均爲10億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中至少有一隻存續期達到兩年(含)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持續經營能力,最近十二個月未受到刑事處罰、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爲被相關監管部門採取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被相關自律組織採取紀律處分,最近三十六個月未被相關自律組織採取書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個月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經營異常名錄、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最近十二個月未發生重大經營風險事件、被依法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等風險處置措施;”

增加一項,作爲第八項:“(八)建立健全首發證券內部問責機制和薪酬考覈機制,明確相關業務人員責任認定、責任追究等事項,綜合考量研究人員和投資決策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執業質量、合規情況、業務收入等各項因素確定人員薪酬標準;”

相應地,將第七條改爲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修改爲: “(二)專職從事證券投資業務且交易時間達到五年(含)以上,具有豐富的上海市場和深圳市場證券交易經驗,最近三年持有的從證券二級市場買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託憑證中,至少有一隻持有時間連續達到180天(含)以上;

(三) 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最近十二個月未受到刑事處罰、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爲被相關監管部門採取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被相關自律組織採取紀律處分,最近三十六個月未被相關自律組織採取書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個月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二、將第八條改爲第七條,修改爲:“網下投資者所屬的自營投資賬戶註冊配售對象,應具備一定的投資實力,其從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二級市場買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託憑證截至最近一個月末總市值應不低於6000 萬元。除此之外,註冊科創板業務權限,其從科創板買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託憑證截至最近一個月末總市值應不低於600萬元。”

相應地,將第九條改爲第八條,第三項修改爲:“(三)具備一定的資產管理實力,從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二級市場買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託憑證截至最近一個月末總市值應不低於6000萬元。註冊科創板業務權限,從科創板買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託憑證截至最近一個月末總市值還應不低於600萬元。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合格境外投資者申請註冊的配售對象除外;”

三、將第十二條改爲第十一條,修改爲:“協會原則上自網下投資者註冊申請材料齊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註冊工作。網下投資者申請主體的註冊申請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根據協會的要求進行補正,或者作出解釋說明;不符合註冊條件的,協會書面告知其不予註冊的理由;符合註冊條件的,協會通過官方網站對網下投資者基本信息進行公示。

網下投資者申請主體補正材料、出具解釋說明文件的時間不計入註冊辦理時限。”

四、將第十四條修改爲:“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網下投資者應自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自行或者通過推薦其註冊的證券公司向協會報告:

(一) 網下投資者依法解散、註銷登記、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或者死亡;

(二)網下投資者發生重大經營風險事件、被依法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等風險處置措施;

(三)網下投資者受到刑事處罰,或因權益投資交易業務、資產管理業務重大違法違規行爲被相關監管部門採取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被相關自律組織採取紀律處分、書面自律管理措施,或者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經營異常名錄、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四)網下投資者所管理的配售對象終止或者已完成清算;

(五)網下投資者所管理的配售對象的產品類型、投資標的、投資策略、投研能力等不符合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要求;

(六)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未接受、未開展適當性自查或者根據協會開展適當性自查時的要求,網下投資者的資產實力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的資產規模不滿足協會規定的基本註冊條件;

(七)網下投資者自完成註冊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未註冊配售對象賬戶的,或者網下投資者所管理的所有配售對象均處於暫停、休眠等狀態的,實施自律措施期限未屆滿的除外;

(八)其他影響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持續符合註冊條件的重大事項。

網下投資者存在前款規定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或者連續兩個適當性自查期內出現第(六)項情形的,協會採取暫停、註銷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賬戶的處理措施;存在前款規定第(二)項、第(三)項、第(八)項情形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採取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新增註冊申請不予註冊、暫停、註銷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賬戶等處理措施。”

相應地,將第四十四條改爲第四十六條,修改爲:“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網下投資者適當性自查,形成自查報告。證券公司發現推薦的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存在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情形或者證券公司認定的其他不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情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網下投資者進行書面提示,告知其未持續符合網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情況及後續擬採取措施,向協會報告並提出明確處理意見。”

五、將第十五條修改爲:“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因被採取不得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列入限制名單自律措施的,期限屆滿後自動轉爲暫停狀態。

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被暫停的,申請重新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的,應按照註冊程序向協會提交註冊申請,並符合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註冊條件。”

六、將第十六條改爲第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爲第三款: “參與科創板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的網下投資者指定的配售對象,除需符合前款規定的市值要求外,還應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七、增加一條,作爲第十七條:“協會應加強網下投資者信息和有關數據資料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或者泄露網下投資者信息和有關數據資料,不得非法將其所知悉的網下投資者信息和有關數據資料用於商業目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提供查詢服務:

(一) 網下投資者查詢其本人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的有關信息或數據資料;

(二) 證券公司因履行網下投資者管理和核查職責需要查詢和使用;

(三) 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查詢和取證;

(四) 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監管規定,履行職責需要有關信息或數據資料;

(五) 其他依法履行職責,確需有關信息或數據資料的情形。”

八、將第十八條第三項修改爲:“(三)制定完善的合規管理制度,對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情況進行合規審查,對是否與項目發行人或主承銷商存在相關規則規定的關聯關係、報價與申購行爲等是否合規進行審查,並對報價客觀性、審慎性的回溯驗證等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合規檢查,確保業務開展合法合規;”

九、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爲:“自行註冊的網下專業機構投資者,應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及時更新網下投資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對象註冊信息。發現自身或所管理的配售對象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註冊條件,應及時向協會報告並申請暫停或註銷賬戶。”

十、增加一條,作爲第二十九條:“網下投資者應合理、審慎使用首發證券項目主承銷商提供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公開或者泄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或其內容,或者發表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相關不實或不當言論,對網下發行秩序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

十一、將第三十條改爲第三十一條,修改爲:“網下投資者在首發證券項目網下詢價開始前,應通過證券交易所網下申購平臺提交定價依據及其給出的建議價格或價格區間。未提交定價依據、建議價格或價格區間的網下投資者,不得參與詢價。

提交定價依據前,網下機構投資者應當履行內部審批流程,網下個人投資者應由本人以書面形式簽字或簽章確認。定價依據一經提交,即視爲網下投資者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獨立性負責。”

十二、將第三十三條改爲第三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爲第二款:“網下投資者之間如存在關聯關係、對處分共同財產、股票投資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在參與同一個項目網下詢價與申購業務時,應確保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要求的前提下,採取有效隔離措施獨立開展網下詢價與申購業務,不得就撰寫定價依據、確定報價區間或具體價格等事項進行協商。不能採取有效隔離措施獨立開展網下詢價與申購業務的,不得參與同一項目的網下詢價和申購業務。”

十三、增加一條,作爲第四十二條:“網下機構投資者應當設置首發證券風險績效考覈指標,對報價的客觀性、審慎性進行回溯驗證,防範不當報價行爲和違規行爲,對於出現因自身不當報價行爲引發負面輿情、被投訴、舉報等情況,根據內部制度和勞動合同的規定,經過內部審批程序,對定價小組成員實施績效薪酬遞延支付或者回退機制,並定期向協會報告。

網下機構投資者應當明確定價小組成員出現被採取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相關的自律管理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市場禁入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情形的,網下機構投資者應當視情節嚴重程度,根據內部制度和勞動合同的規定,經過內部審批程序,要求其退還違規行爲發生當年部分或全部績效薪酬。交易人員出現操作失誤的,由網下機構投資者進行內部追責。”

十四、將第四十一條改爲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爲: “(三)委託他人開展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申購業務,或者接受其他網下投資者的委託,代其開展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申購業務的,經行政許可的除外;”

第四項修改爲:“(四)在詢價結束前泄露本機構或本人的估值定價方法、估值定價參數、有關報價信息,打聽、收集、傳播其他網下投資者的上述信息,或者網下投資者之間就上述信息進行協商報價的;”

第七項修改爲:“(七)以“博入圍”等目的故意壓低、抬高報價,或者未審慎報價的;”

十五、將第四十二條改爲第四十四條,修改爲:“協會制定證券公司網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自律規則,指導督促證券公司不斷提升網下投資者管理和服務水平。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協會要求建立網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設定明確的網下投資者和配售對象推薦標準,建立審覈決策機制、日常培訓機制和定期複覈機制,確保網下投資者和配售對象的甄選、確定和調整符合協會規定的基本條件以及公司內部規則和程序。

證券公司設定推薦網下投資者和配售對象的具體條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投資交易經驗、信用記錄、定價能力、合規風控能力、風險承受能力、投資實力或資產管理實力、投資者教育培訓時限、投資策略、產品性質等條件。證券公司應當對投資者進行事前培訓,並對培訓情況進行驗收,驗收通過並符合協會和證券公司設定的註冊條件的予以推薦註冊。”

十六、增加一條,作爲第五十二條:“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中,不得接受網下投資者的委託代其撰寫定價依據或者進行報價、申購,不得在網下投資者報價信息公開披露前泄露投資者的報價信息。”

十七、將第五十條改爲第五十三條,修改爲:“協會可以採取的工作措施包括:

(一) 發送監管工作函;

(二) 約談;

(三) 要求迴應;

(四) 要求作出聲明;

(五) 臨時暫停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賬戶;

(六) 其他工作措施。”

十八、增加一條,作爲第五十六條:“網下投資者申請主體隱瞞重大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註冊網下投資者以及配售對象的,協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同時申請主體在一年內不得再次提交註冊申請。”

十九、將第五十四條改爲第五十八條,修改爲:“網下投資者出現本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十四)項規定情形的,協會採取以下自律措施;

網下投資者一個年度內出現上述情形一次的,將該網下投資者列入網下投資者限制名單六個月;出現上述情形兩次的,將該網下投資者列入網下投資者限制名單十二個月;出現上述情形三次(含)以上的,將該網下投資者列入網下投資者限制名單三十六個月。”

二十、將第五十五條和第五十六條合併,作爲第五十九條,修改爲:“網下投資者出現本規則第四十三條第(十五)項至第(二十)項規定情形,且未造成明顯不良影響或後果的,協會採取以下自律措施:

網下投資者一個年度內出現本規則第四十三條第(十五)項至第(十九)項規定情形一次的,該網下投資者應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合規教育並提交承諾;出現上述情形兩次的,對該網下投資者所涉及的相關配售對象採取不得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六個月的自律措施;出現上述情形三次(含)以上的,對該網下投資者所涉及的相關配售對象採取列入配售對象限制名單十二個月至三十六個月的自律措施;

網下投資者一個年度內出現本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二十)項規定情形的,向該網下投資者發送監管工作函,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該網下投資者所涉及的相關配售對象採取不得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六個月的自律措施。

網下投資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合規教育並提交承諾,或者有關違規行爲造成明顯不良影響或後果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採取警示、責令改正、列入網下投資者限制名單等自律措施。

因不可抗力或者託管機構、銀行、證券公司等第三方業務機構過失導致發生違規情形,網下投資者自身沒有責任且能夠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可向協會申請免責處理。”

二十一、將第五十七條改爲第六十條,第二款修改爲: “配售對象被採取不得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列入限制名單期間,該配售對象不得參與證券交易所各市場板塊相關項目的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

第三款修改爲:“網下投資者被採取不得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列入限制名單期間,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均不得參與證券交易所各市場板塊相關項目的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

二十二、將第五十八條改爲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爲: “網下投資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對象、工作人員,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協會可綜合考量市場情況、違規性質、危害後果、社會影響、過錯程度等主客觀因素採取工作措施或者自律措施。”

第二款修改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減輕或者免於採取處理措施:

(一) 違規情節顯著輕微,未造成明顯不良影響,且在違規行爲被發現前積極有效整改的;

(二) 有關主管單位已經給予懲戒處理;

(三)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將第六十四條改爲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爲: “案件經初審擬採取紀律處分的,由協會自律處分與內審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自律處分委員會)進行復審。疑難、複雜或者重大案件初審後,經協會負責人批准,可由自律處分委員會進行復審。”

第三款修改爲:“自律處分委員會應自收到案件初審報告及相關材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

相應地,將第六十七條改爲第七十條,第三款修改爲: “經自律處分委員會複審的案件,由自律處分委員會進行復核。網下投資者自律管理部門複覈的案件,經協會負責人批准,可由自律處分委員會進行復核。自律處分委員會應自複覈申請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複覈並提交審批。自律處分委員會複覈程序參照《自律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實施。”

二十四、將第六十九條改爲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爲: “協會可根據自律管理工作需要,對網下投資者、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開展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等情況進行自律檢查、調查。自律檢查、調查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 要求自律管理對象進行自查或者作出書面說明、承諾;

(二) 進入自律管理對象辦公場所或者營業場所進行檢查、調查;

(三) 要求自律管理對象在限定期限內提供與檢查、調查事項有關的制度、文件和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檢查、調查事項相關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等,或者查看與檢查、調查事項有關的信息系統等;

(四) 通過發送問詢函或者直接詢問自律管理對象董事、監事、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其委派代表、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工作人員以及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等方式,要求對檢查、調查事項作出說明;

(五) 查閱、複製與檢查、調查事項有關的制度、文件、資料,或者進行錄音、錄像等,對於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進行固定;

(六) 其他合法必要方式。”

第二款修改爲:“網下投資者、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協會自律檢查、調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

增加一款,作爲第三款:“現場檢查、調查進場後,協會應向自律管理對象發送廉政監督卡,告知自律管理對象對檢查、調查工作的廉政監督權利。”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爲第七十四條:“本規則所稱的自律管理對象,是指網下投資者、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

二十六、將第七十二條改爲第七十六條,修改爲:“本規則由協會負責解釋,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七、將附表1《首發證券網下投資者註冊文件明細表》、附表3《證券公司關於網下投資者符合推薦註冊條件覈查材料清單》、附表5《網下投資者須知及承諾函(範本)》同步進行修改。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網下投資者管理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網下投資者管理規則

(中國證券業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 2024 年 10月18日修訂發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證券(以下簡稱首發證券)網下投資者自律管理工作,維護網下發行秩序,淨化網下發行生態,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網下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所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證券公司開展首發證券網下投資者推薦工作,擔任首發證券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開展網下投資者選定和管理工作等,適用本規則。

上述主體開展境內首次公開發行存託憑證相關業務時,參照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及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對網下投資者進行自律管理。

協會建立網下投資者跟蹤分析和評價體系,由協會另行規定。

第二章 網下投資者註冊管理

第一節 註冊條件

第四條 投資者及其所屬的自營投資賬戶或者直接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應當符合協會規定的條件,並在協會完成網下投資者和證券配售對象(以下簡稱配售對象)註冊。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及前述機構資產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合格境外投資者、符合一定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專業機構投資者,在協會完成註冊後,可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期貨資產管理子公司參照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

符合一定條件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其他法人和組織(以下統稱一般機構投資者)以及個人投資者,在協會完成註冊後,可參與主板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

協會可根據市場情況,對網下投資者和配售對象的註冊條件進行調整。

第五條 機構投資者註冊網下投資者,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 應爲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專業機構投資者;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手續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依法設立、完成登記手續且專門從事證券投資的一般機構投資者,從事證券交易時間達到兩年(含)以上,具有豐富的上海市場和深圳市場證券交易經驗。其中,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總規模最近兩個季度應均爲10億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中至少有一隻存續期達到兩年(含)以上;

(二) 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持續經營能力,最近十二個月未受到刑事處罰、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爲被相關監管部門採取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被相關自律組織採取紀律處分,最近三十六個月未被相關自律組織採取書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個月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經營異常名錄、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最近十二個月未發生重大經營風險事件、被依法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等風險處置措施;

(三) 具備專業證券研究定價能力,應具有科學合理的估值定價模型、完善的定價決策制度,能夠自主作出投資決策。從事首發證券研究和投資的人員應具備兩年(含)以上權益類資產研究或權益類、混合類產品投資管理經驗;

(四)具備必要的合規風控能力,應依法合規展業,將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納入整體合規風控體系,並指定專門人員加強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合規管理人員應具備兩年(含)以上金融合規管理工作經驗,並具備法律、金融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五)具備較強的風險承受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一般機構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應爲C4級(含)以上;

(六)具有開展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獨立性,能夠獨立開展首發證券研究定價、網下詢價與申購業務;

(七)建立完善的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制度和機制,包括但不限於內部控制、投資研究、定價決策、報價申購、通訊設備管控等制度機制;

(八)建立健全首發證券內部問責機制和薪酬考覈機制,明確相關業務人員責任認定、責任追究等事項,綜合考量研究人員和投資決策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執業質量、合規情況、業務收入等各項因素確定人員薪酬標準;(九)監管部門和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個人投資者註冊網下投資者,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應爲中國公民或者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

(二)專職從事證券投資業務且交易時間達到五年(含)以上,具有豐富的上海市場和深圳市場證券交易經驗,最近三年持有的從證券二級市場買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託憑證中,至少有一隻持有時間連續達到180天(含)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最近十二個月未受到刑事處罰、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爲被相關監管部門採取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被相關自律組織採取紀律處分,最近三十六個月未被相關自律組織採取書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個月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四)具備專業證券研究定價能力,應具有科學合理的估值定價方法,能夠自主作出投資決策;

(五)具備較強的風險承受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投資風險,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應爲C4級(含)以上;

(六)具有開展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獨立性,能夠獨立開展首發證券研究定價、網下詢價和申購業務;

(七)監管部門和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網下投資者所屬的自營投資賬戶註冊配售對象,應具備一定的投資實力,其從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二級市場買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託憑證截至最近一個月末總市值應不低於6000萬元。除此之外,註冊科創板業務權限,其從科創板買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託憑證截至最近一個月末總市值應不低於600萬元。

第八條 網下投資者直接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註冊配售對象,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應爲社保基金、養老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合格境外投資者賬戶;金融機構權益類和混合類資產管理產品;權益類和混合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且其直接投資於非公開募集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和私募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20%;

(二)應依法完成產品的註冊、登記、備案手續以及份額銷售、託管等事宜。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應當委託第三方託管機構獨立託管基金資產;

(三)具備一定的資產管理實力,從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二級市場買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託憑證截至最近一個月末總市值應不低於6000萬元。註冊科創板業務權限,從科創板買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託憑證截至最近一個月末總市值還應不低於600萬元。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合格境外投資者申請註冊的配售對象除外;

(四)產品投資經理應具備兩年(含)以上權益類資產研究或權益類、混合類產品投資管理經驗。

申請註冊的配售對象不得爲信託資產管理產品,也不得以博取證券一、二級市場價差爲主要投資目的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

第二節 註冊程序

第九條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及前述機構資產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合格境外投資者等專業機構投資者可自行在協會註冊。

除前款所述專業機構投資者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符合一定條件的機構投資者以及個人投資者應由具有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向協會推薦註冊。

第十條 向協會申請網下投資者和配售對象註冊,應通過協會網下投資者管理系統提交基本信息及相關資質證明文件。投資者應當保證其提交的註冊信息和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證券公司應對推薦註冊的網下投資者和配售對象進行覈查,保證其符合本規則規定的基本條件以及公司內部規則和程序。

投資者應當配合證券公司網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如實提供信息及相關證明文件,不得通過提供虛假信息材料等手段規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投資者提供的信息資料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證券公司對其適當性管理的,應及時告知證券公司。

第十一條 協會原則上自網下投資者註冊申請材料齊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註冊工作。網下投資者申請主體的註冊申請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根據協會的要求進行補正,或者作出解釋說明;不符合註冊條件的,協會書面告知其不予註冊的理由;符合註冊條件的,協會通過官方網站對網下投資者基本信息進行公示。

網下投資者申請主體補正材料、出具解釋說明文件的時間不計入註冊辦理時限。

第十二條 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註冊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協會提交註冊信息變更申請。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一經註冊,不得隨意變更。

協會受理註冊信息變更申請文件後,應及時完成信息變更;不予變更註冊信息的,應書面告知網下投資者不予變更的理由。

第三節 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 首發證券項目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並在相關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具體條件不得低於本規則規定的基本條件。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要求參與該項目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的網下投資者指定的配售對象,以該項目初步詢價開始前兩個交易日爲基準日,其在項目發行上市所在證券交易所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含基準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託憑證總市值的日均值應爲6000萬元(含)以上。科創和創業等主題封閉運作基金與封閉運作戰略配售基金,在該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含基準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託憑證總市值的日均值應爲1000萬元(含)以上。

參與科創板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的網下投資者指定的配售對象,除需符合前款規定的市值要求外,還應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主承銷商應在已完成協會註冊的網下投資者和配售對象範圍內,對其是否符合首發證券項目預先披露的網下投資者條件進行覈查,選定可參與該項目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的網下投資者和配售對象。對於不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和配售對象,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

第十四條 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網下投資者應自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自行或者通過推薦其註冊的證券公司向協會報告:

(一)網下投資者依法解散、註銷登記、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或者死亡;

(二)網下投資者發生重大經營風險事件、被依法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等風險處置措施;

(三)網下投資者受到刑事處罰,或因權益投資交易業務、資產管理業務重大違法違規行爲被相關監管部門採取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被相關自律組織採取紀律處分、書面自律管理措施,或者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經營異常名錄、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四)網下投資者所管理的配售對象終止或者已完成清算;

(五)網下投資者所管理的配售對象的產品類型、投資標的、投資策略、投研能力等不符合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要求;

(六)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未接受、未開展適當性自查或者根據協會開展適當性自查時的要求,網下投資者的資產實力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的資產規模不滿足協會規定的基本註冊條件;

(七)網下投資者自完成註冊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未註冊配售對象賬戶的,或者網下投資者所管理的所有配售對象均處於暫停、休眠等狀態的,實施自律措施期限未屆滿的除外;

(八)其他影響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持續符合註冊條件的重大事項。

網下投資者存在前款規定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或者連續兩個適當性自查期內出現第(六)項情形的,協會採取暫停、註銷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賬戶的處理措施;存在前款規定第(二)項、第(三)項、第(八)項情形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採取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新增註冊申請不予註冊、暫停、註銷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賬戶等處理措施。

第十五條 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因被採取不得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列入限制名單自律措施的,期限屆滿後自動轉爲暫停狀態。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被暫停的,申請重新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的,應按照註冊程序向協會提交註冊申請,並符合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註冊條件。

第十六條 網下投資者所管理的配售對象賬戶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未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的,協會將該配售對象賬戶作爲休眠賬戶管理,該年度新增註冊配售對象賬戶除外。網下投資者所管理的配售對象賬戶均爲休眠賬戶的,該網下投資者賬戶作爲休眠賬戶管理。

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賬戶休眠期間,不得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休眠賬戶重新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的,應按照註冊程序向協會提交休眠賬戶激活申請,並符合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註冊條件。

第十七條 協會應加強網下投資者信息和有關數據資料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或者泄露網下投資者信息和有關數據資料,不得非法將其所知悉的網下投資者信息和有關數據資料用於商業目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提供查詢服務:

(一) 網下投資者查詢其本人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的有關信息或數據資料;

(二) 證券公司因履行網下投資者管理和核查職責需要查詢和使用;

(三) 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查詢和取證;

(四) 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監管規定,履行職責需要有關信息或數據資料;(五)其他依法履行職責,確需有關信息或數據資料的情形。

第三章 網下投資者行爲規範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十八條 網下機構投資者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的,應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對業務開展情況進行全面管理,確保業務開展符合本規則的有關規定:

(一) 建立首發證券研究機制、研究報告撰寫和審批機制,堅持科學、獨立、客觀、審慎的原則開展首發證券研究和研究報告撰寫工作,採用嚴謹的研究方法和分析邏輯,建立必要的估值定價模型,對發行人投資價值等進行深入分析,基於合理的數據基礎和事實依據撰寫首發證券研究報告,審慎提出研究結論,合理確定首發證券價格或價格區間,並嚴格履行研究報告審批機制;

(二) 應建立健全必要的投資決策機制,通過嚴格履行決策程序確定最終報價;

(三) 制定完善的合規管理制度,對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情況進行合規審查,對是否與項目發行人或主承銷商存在相關規則規定的關聯關係、報價與申購行爲等是否合規進行審查,並對報價客觀性、審慎性的回溯驗證等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合規檢查,確保業務開展合法合規;

(四) 制定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對業務各環節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監測、分析和識別,並採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及時有效防範化解風險,確保業務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

(五) 制定完備的專項業務操作流程,明確操作程序、崗位職責與權限分工。報價、申購、繳款等重要操作環節應設置A、B角和複覈機制;

(六) 應制定申購資金劃付審批程序,根據申購計劃安排足額的備付資金,確保資金在規定時間內劃入結算銀行賬戶;

(七) 加強工作人員管理,規範相關工作人員的執業行爲,避免在開展業務過程中發生謀取或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爲。建立健全業務培訓機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業務培訓,持續提升工作人員的執業水平;

(八) 建立完善的通訊工具管控制度,詢價當天交易時間對研究、投資、決策、交易等報價知悉人員的通訊設備、通訊軟件等進行統一管控,避免泄露價格信息,確保相關工作人員在詢價過程中獨立、客觀;

(九)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存檔制度,將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相關工作底稿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 網下投資者應當根據自身管理能力、人員配備數量、產品投資策略、產品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合理確定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的產品範圍及數量。

網下投資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對象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的,還應當符合監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自律組織的要求,遵守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網下投資者應對每次報價的定價依據、定價決策過程形成的定價報告或定價決策會議紀要、報價知悉人員通訊工具管控記錄等相關資料存檔備查。網下投資者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有關文件和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十年。

網下投資者存檔備查的定價依據、定價決策過程等相關資料的系統留痕時間、保存時間或最後修改時間應爲詢價結束前,否則視爲無定價依據或者無定價決策過程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網下投資者在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前,應認真閱讀本規則及相關業務規則、操作指引,熟悉操作流程,並對報價前準備工作進行自查,確保在協會註冊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在網下詢價和配售過程中相關配售對象處於註冊有效期、繳款渠道暢通,且證券交易所網下申購平臺CA證書、註冊的銀行賬戶等申購和繳款必備工具可正常使用。

網下投資者所管理的配售對象即將到期需進行展期的,應及時向協會提交配售對象展期申請。網下投資者在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期間,不得隨意變更名稱(姓名)、證券賬戶、銀行賬戶等註冊信息,並應做好停電、網絡故障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避免報價後無法申購或繳款。

網下投資者因未做好報價準備工作或未做好應急預案導致發生違規情形的,協會將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處理措施。

第二十二條 自行註冊的網下專業機構投資者,應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及時更新網下投資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對象註冊信息。發現自身或所管理的配售對象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註冊條件,應及時向協會報告並申請暫停或註銷賬戶。

第二十三條 網下投資者應按照協會要求,向協會報送網下投資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對象關聯方和出資方信息、財務情況、投資運作及其他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等情況。

網下投資者應確保報送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協會可建立網下投資者關聯方信息查詢平臺供主承銷商和網下投資者使用。

第二節 研究定價

第二十四條 網下投資者在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業務時,應審慎選擇參與項目,認真研讀招股資料,深入分析發行人信息,發揮專業定價能力,在充分研究及(或)嚴格履行定價決策程序的基礎上理性報價,不得存在不獨立、不客觀、不誠信、不廉潔等行爲,不得由投資顧問或者其他機構、個人作出投資決策或直接執行投資指令。

第二十五條 網下機構投資者的定價依據應當至少包括內部獨立撰寫完成的研究報告,研究報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 發行人基本面研究。對行業發展規律和趨勢、對發行人商業模式、業務前景和管理層的運營管控能力等進行研究,分析發行人核心競爭優勢;

(二) 發行人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分析。包括但不限於對發行人未來會計期間的重要財務事項作出謹慎合理的預計和測算,並對重要假設條件和參數進行清晰詳細的闡述;

(三) 合理的估值定價模型。網下投資者應至少採用一種合理的估值定價方法。採用絕對估值法的,應包括估值定價模型、模型假設條件、主要估值參數設置的詳細說明、嚴謹完整的邏輯推導過程。採用相對估值法的,應包括可比公司選擇以及選擇依據、嚴謹完整的邏輯推導過程;

(四) 對有老股轉讓安排的首發證券發行進行敏感性分析(如有);

(五) 具體報價建議或者建議價格區間等。

第二十六條 網下機構投資者應建立首發證券定價小組,對定價依據給出的具體報價建議或者建議價格區間進行集體研究決策,確定首發證券的最終報價。定價小組成員包括但不限於首發證券研究人員和投資決策人員。

定價小組應當通過首發證券定價報告或定價決策會議紀要等形式記錄最終報價的決策依據和過程。

首發證券定價報告或定價決策會議紀要應充分有力地支持最終報價結果,並由參與首發證券項目的定價小組全體成員以書面形式簽字或簽章。

第二十七條 網下個人投資者應具有獨立撰寫完成的定價依據,定價依據應當至少包括合理的估值定價方法、假設條件和主要估值參數的說明、邏輯推導過程以及具體報價建議或者建議價格區間。採用絕對估值法的,定價依據還應包含估值定價模型和發行人未來三年盈利預測、假設條件。盈利預測應當謹慎、合理。

定價依據給出建議價格區間的,網下個人投資者還應當對建議價格區間進行研究決策,確定首發證券的最終報價。網下個人投資者應將定價決策依據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網下投資者定價依據提供的報價建議爲價格區間的,最高價格與最低價格的差額不得超過最低價格的 20%。

第二十九條 網下投資者應合理、審慎使用首發證券項目主承銷商提供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公開或者泄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或其內容,或者發表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相關不實或不當言論,對網下發行秩序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

第三節 報價申購

第三十條 參與詢價的網下投資者應當按照首發證券項目主承銷商的要求提供相關信息及材料,確保所提供的信息及材料真實、準確、完整。網下機構投資者應當履行合規審覈程序後,向主承銷商提供相關信息材料。

第三十一條 網下投資者在首發證券項目網下詢價開始前,應通過證券交易所網下申購平臺提交定價依據及其給出的建議價格或價格區間。未提交定價依據、建議價格或價格區間的網下投資者,不得參與詢價。

提交定價依據前,網下機構投資者應當履行內部審批流程,網下個人投資者應由本人以書面形式簽字或簽章確認。定價依據一經提交,即視爲網下投資者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獨立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網下投資者應按照定價依據給出的建議價格或價格區間進行報價,原則上不得修改建議價格或者超出建議價格區間進行報價。

首發證券項目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的,網下投資者的申購報價和詢價報價應當邏輯一致。

第三十三條 網下投資者報價後原則上不得修改價格。確需修改價格的,網下投資者應充分說明改價理由、改價幅度的邏輯計算依據、之前報價是否存在定價依據不充分及(或)定價決策程序不完備等情況,並將改價依據及(或)重新履行定價決策程序等資料存檔備查。

網下機構投資者應加強報價後撤單修改價格的內部管理,確需修改價格的,應當重新履行定價決策程序。

第三十四條 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其他關聯關係的網下投資者之間應當獨立開展網下詢價與申購業務。

網下投資者之間如存在關聯關係、對處分共同財產、股票投資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在參與同一個項目網下詢價與申購業務時,應確保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要求的前提下,採取有效隔離措施獨立開展網下詢價與申購業務,不得就撰寫定價依據、確定報價區間或具體價格等事項進行協商。不能採取有效隔離措施獨立開展網下詢價與申購業務的,不得參與同一項目的網下詢價和申購業務。

網下投資者所管理的同一配售對象只能使用一個證券賬戶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其他關聯賬戶不得參與,中國證監會和協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已參與網下詢價的配售對象及其關聯賬戶不得參與網上申購。關聯賬戶的認定以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爲準。

第三十五條 在首發證券初步詢價環節,參與詢價的網下投資者可以爲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對象賬戶分別填報一個報價,每個報價應當包含配售對象信息、證券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數量。同一網下投資者全部報價中的不同擬申購價格不超過3個,且最高價格與最低價格的差額不得超過最低價格的20%。

第三十六條 網下投資者原則上應當向首發證券項目主承銷商如實提供配售對象最近一月末資產規模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並符合主承銷商相關要求。在首發證券初步詢價環節,網下投資者應當根據實際申購意願、資金實力、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爲配售對象合理確定擬申購數量和擬申購金額。

網下投資者爲配售對象填報的擬申購數量不得超過網下初始發行總量,也不得超過主承銷商確定的單個配售對象申購數量上限。網下投資者應確保其擬申購數量和未來持股情況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的規定。

網下投資者爲配售對象填報的擬申購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該配售對象最近一個月末總資產與詢價前總資產的孰低值,配售對象成立時間不滿一個月的,原則上以詢價首日前第五個交易日的產品總資產計算孰低值。網下一般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所管理的配售對象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資金賬戶中最近一月末的資金餘額還應不得低於其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最近一個月末總資產的1‰,詢價前資金餘額不得低於其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總資產的1‰。

首發證券項目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的,網下投資者在詢價和配售環節爲配售對象填報的申購金額應符合前款規定。

第三十七條 提供有效報價的網下投資者,應按照公告要求在申購時間內進行申購。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的,網下投資者應在發行價格區間內爲提供有效報價的配售對象填報一個申購價格及申購數量,同一網下投資者全部報價中的不同申購價格不超過3個。配售對象填報的申購數量,不得低於初步詢價時有效報價對應的擬申購數量。

第三十八條 網下投資者應當根據擬申購金額,預留充足的申購資金,確保能夠按時足額繳付認購資金。配售對象應當按照公告要求的時間、使用在協會註冊有效的銀行賬戶辦理認購資金劃轉。

配售對象用於網下申購的資金來源以及獲配後持股數量等情況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要求。

第四節 合規風控

第三十九條 網下投資者應根據配售對象的投資策略、投資範圍和比例、風險承受能力、資金規模、鎖定期限等因素確定其是否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審慎選擇參與首發證券項目。

第四十條 網下投資者應對其是否與項目發行人或主承銷商存在相關規則規定的關聯關係、報價與申購行爲是否違反本規則規定以及公司內部制度要求等進行合規審查,確保業務開展合法合規。

第四十一條 網下機構投資者在首發證券初步詢價環節爲配售對象填報擬申購數量前,應結合該配售對象詢價前資產規模數據、當日確認的申購贖回等因素確保擬申購金額不超過配售對象總資產以及現金資產符合申購要求,並通過測算獲配後單隻產品和所有產品的持倉集中度、流動性受限資產佔比等風控指標,確保其擬申購數量和未來持股情況符合法律法規及產品合同約定。

第四十二條 網下機構投資者應當設置首發證券風險績效考覈指標,對報價的客觀性、審慎性進行回溯驗證,防範不當報價行爲和違規行爲,對於出現因自身不當報價行爲引發負面輿情、被投訴、舉報等情況,根據內部制度和勞動合同的規定,經過內部審批程序,對定價小組成員實施績效薪酬遞延支付或者回退機制,並定期向協會報告。

網下機構投資者應當明確定價小組成員出現被採取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相關的自律管理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市場禁入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情形的,網下機構投資者應當視情節嚴重程度,根據內部制度和勞動合同的規定,經過內部審批程序,要求其退還違規行爲發生當年部分或全部績效薪酬。交易人員出現操作失誤的,由網下機構投資者進行內部追責。

第五節 禁止性行爲

第四十三條 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在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時,不得存在下列行爲:

(一)報送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二)使用他人賬戶、多個賬戶報價的;

(三)委託他人開展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申購業務,或者接受其他網下投資者的委託,代其開展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申購業務的,經行政許可的除外;

(四)在詢價結束前泄露本機構或本人的估值定價方法、估值定價參數、有關報價信息,打聽、收集、傳播其他網下投資者的上述信息,或者網下投資者之間就上述信息進行協商報價的;

(五)與發行人或承銷商串通報價的;

(六)利用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報價的;

(七)以“博入圍”等目的故意壓低、抬高報價,或者未審慎報價的;

(八)通過嵌套投資等方式虛增資產規模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九)接受發行人、承銷商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提供的財務資助、補償、回扣等;

(十)未合理確定擬申購數量,其擬申購數量及(或)獲配後持股數量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要求的;

(十一)未合理確定擬申購數量,其擬申購金額超過配售對象總資產的;

(十二)未履行報價評估和決策程序,及(或)無定價依據的;

(十三)網上網下同時申購的;

(十四)獲配後未恪守限售期等相關承諾的;

(十五)未嚴格履行報價評估和決策程序,及(或)定價依據不充分的;

(十六)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或未足額申購的;

(十七)未按時足額繳付認購資金的;

(十八)未及時進行展期導致申購或者繳款失敗的;

(十九)向主承銷商提交的資產規模報告等數據文件存在不準確、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十)向協會提交的數據信息存在不準確、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十一)其他以任何形式謀取或輸送不正當利益或者不獨立、不客觀、不誠信、不廉潔等影響網下發行秩序的情形。

第四章 證券公司責任

第四十四條 協會制定證券公司網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自律規則,指導督促證券公司不斷提升網下投資者管理和服務水平。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協會要求建立網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設定明確的網下投資者和配售對象推薦標準,建立審覈決策機制、日常培訓機制和定期複覈機制,確保網下投資者和配售對象的甄選、確定和調整符合協會規定的基本條件以及公司內部規則和程序。

證券公司設定推薦網下投資者和配售對象的具體條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投資交易經驗、信用記錄、定價能力、合規風控能力、風險承受能力、投資實力或資產管理實力、投資者教育培訓時限、投資策略、產品性質等條件。證券公司應當對投資者進行事前培訓,並對培訓情況進行驗收,驗收通過並符合協會和證券公司設定的註冊條件的予以推薦註冊。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對投資者是否符合推薦條件、註冊填報信息、所推薦網下投資者申請註冊的配售對象數量與其管理能力是否匹配等進行審慎覈查,確保投資者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所推薦的網下投資者和配售對象符合協會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公司規定的推薦條件。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網下投資者適當性自查,形成自查報告。證券公司發現推薦的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存在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情形或者證券公司認定的其他不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情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網下投資者進行書面提示,告知其未持續符合網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情況及後續擬採取措施,向協會報告並提出明確處理意見。

第四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開展網下投資者教育,充分揭示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風險,引導網下投資者依法合規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告知其違反本規則的行爲將被協會採取處理措施。

證券公司推薦的網下投資者被協會納入關注名單、異常名單等名單管理,因不符合協會規定的基本條件或不具備網下投資者適當性被暫停或註銷賬戶,或者發生違規行爲被採取處理措施等情形,證券公司應及時將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被採取措施情況告知網下投資者,並做好網下投資者教育和服務工作。

第四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協會要求,爲其經紀業務投資者及其託管的配售對象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出具資產規模報告等證明材料,並保證出具的證明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擔任首發證券項目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勤勉盡責,做好網下投資者覈查、監測和風險提示等工作,對網下投資者是否存在禁止參與詢價情形、擬申購金額是否超過配售對象總資產、現金資產金額是否符合申購要求等進行實質覈查,對網下投資者是否存在本規則第四十三條所列禁止性行爲進行監測,對網下申購和繳款等重要業務操作違規風險等進行提示。對於不符合要求的網下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確保不向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自律規則禁止的對象配售證券。

第五十條 擔任首發證券項目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開展網下投資者資產規模覈查,應在詢價相關公告中明確資產規模覈查的執行口徑,對網下投資者資產規模報告數據和填報的資產規模數據進行比對,並對資產規模報告等證明文件的合法性和齊備性等進行覈查:

(一) 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合格境外投資者證券投資賬戶、專業機構投資者自營投資賬戶等配售對象,擬申購金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月末產品資產規模報告中的總資產金額。配售對象成立時間不滿一個月的,擬申購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詢價首日前第五個交易日的產品資產規模報告中的總資產金額;

(二)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配售對象,擬申購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託管機構出具的最近一個月末產品資產規模報告中的總資產金額;

(三) 一般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管理的配售對象,擬申購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出具的最近一個月末資產規模報告中的總資產金額(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合計金額),其中資金賬戶資金餘額應不低於總資產的1‰。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提高前述賬戶現金資產的比例要求。

第五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切實履行信息報送責任,按要求做好覈查、詢價、配售、監測等信息報送工作,確保報送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配售對象資產規模等信息,證券公司應於首發證券上市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向協會報送;證券公司發現網下投資者存在本規則第四十三條第(十三)項、第(十六)項至第(十八)項規定情形的,應分別於申購日和繳款日的次日前向協會報告;發現網下投資者存在本規則第四十三條第(十九)項規定情形的,應於詢價日的次日前向協會報告;發現網下投資者存在其他違反本規則規定情形的,應於發現之日的次日前向協會報告。

第五十二條 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中,不得接受網下投資者的委託代其撰寫定價依據或者進行報價、申購,不得在網下投資者報價信息公開披露前泄露投資者的報價信息。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一節 措施類型

第五十三條 協會可以採取的工作措施包括:

(一) 發送監管工作函;

(二)約談;

(三)要求迴應;

(四)要求作出聲明;

(五)臨時暫停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賬戶;

(六)其他工作措施。

第五十四條 協會可以採取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一) 談話提醒;

(二) 要求提交承諾;

(三) 要求參加合規教育;

(四) 不得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一個月至十二個月;

(五) 警示;

(六) 責令改正;

(七) 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

(八) 責令進行合規檢查;

(九) 暫停新增配售對象註冊;

(十) 列入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限制名單一個月至三十六個月;

(十一)不接受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註冊一個月至三十六個月;

(十二)不接受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推薦註冊一個月至三十六個月;

(十三)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列舉的自律管理措施爲非書面自律管理措施,第(五)項至第(十二)項列舉的自律管理措施爲書面自律管理措施。

第五十五條 協會可以採取的紀律處分包括:(一)行業內告誡;(二)公開譴責;(三)協會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

本規則所稱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爲協會自律措施。

協會工作措施和自律措施可以單獨或者合併適用。

第二節 違規行爲處理

第五十六條 網下投資者申請主體隱瞞重大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註冊網下投資者以及配售對象的,協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同時申請主體在一年內不得再次提交註冊申請。

第五十七條 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基本條件,提供的註冊信息和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形,協會將該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予以註銷,並可視情節輕重,同時採取不接受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註冊十二個月至三十六個月、行業內告誡、公開譴責等自律措施。

第五十八條 網下投資者出現本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十四)項規定情形的,協會採取以下自律措施:

網下投資者一個年度內出現上述情形一次的,將該網下投資者列入網下投資者限制名單六個月;出現上述情形兩次的,將該網下投資者列入網下投資者限制名單十二個月;出現上述情形三次(含)以上的,將該網下投資者列入網下投資者限制名單三十六個月。

第五十九條 網下投資者出現本規則第四十三條第(十五)項至第(二十)項規定情形,且未造成明顯不良影響或後果的,協會採取以下自律措施:

網下投資者一個年度內出現本規則第四十三條第(十五)項至第(十九)項規定情形一次的,該網下投資者應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合規教育並提交承諾;出現上述情形兩次的,對該網下投資者所涉及的相關配售對象採取不得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六個月的自律措施;出現上述情形三次(含)以上的,對該網下投資者所涉及的相關配售對象採取列入配售對象限制名單十二個月至三十六個月的自律措施;

網下投資者一個年度內出現本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二十)項規定情形的,向該網下投資者發送監管工作函,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該網下投資者所涉及的相關配售對象採取不得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六個月的自律措施。

網下投資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合規教育並提交承諾,或者有關違規行爲造成明顯不良影響或後果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採取警示、責令改正、列入網下投資者限制名單等自律措施。

因不可抗力或者託管機構、銀行、證券公司等第三方業務機構過失導致發生違規情形,網下投資者自身沒有責任且能夠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可向協會申請免責處理。

第六十條 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在證券交易所各市場板塊相關項目的違規次數合併計算。

配售對象被採取不得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列入限制名單期間,該配售對象不得參與證券交易所各市場板塊相關項目的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

網下投資者被採取不得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列入限制名單期間,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均不得參與證券交易所各市場板塊相關項目的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

第六十一條 網下投資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對象、工作人員,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協會可綜合考量市場情況、違規性質、危害後果、社會影響、過錯程度等主客觀因素採取工作措施或者自律措施。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減輕或者免於採取處理措施:

(一) 違規情節顯著輕微,未造成明顯不良影響,且在違規行爲被發現前積極有效整改的;

(二) 有關主管單位已經給予懲戒處理;

(三) 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從重或者加重採取處理措施:

(一) 拒不配合案件調查或者自律檢查,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篡改、僞造、隱匿、毀滅證據材料的;

(二)對投訴人、舉報人、調查人員、檢查人員等進行威脅恐嚇、打擊報復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敷衍整改、虛假整改的;

(四)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

(五)多次發生違規行爲的;

(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協會可根據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日常監測情況,對其進行口頭或書面風險提示。

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違規行爲可能對市場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爲防止不利影響的發生,協會可對其採取臨時暫停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賬戶等工作措施並通知網下投資者。

第六十三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規則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二條等條款規定,協會將視情節輕重,採取發送監管工作函、約談、要求迴應、作出聲明等工作措施,或者談話提醒、要求提交承諾、要求參加合規教育、警示、責令改正、責令進行合規檢查、一定期限內不接受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推薦註冊等自律措施。

證券公司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二條等條款規定,協會將視情節輕重,採取發送監管工作函、約談、要求迴應、作出聲明等工作措施,或者談話提醒、要求提交承諾、要求參加合規教育、警示、責令改正、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等自律措施。

第六十四條 網下投資者、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發行承銷業務或者詢價配售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的,協會將相 31 關線索移交中國證監會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節 實施程序

第六十五條 違規線索來源包括但不限於:

(一) 證券公司根據本規則第五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向協會報送的違規線索;

(二) 協會在自律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違規線索;

(三) 協會受理的相關投訴、舉報;

(四) 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等相關單位向協會移交的違規線索;

(五) 其他違規線索來源。

前款第(一)項和第(四)項列舉的違規線索來源,協會審覈通過或者接收移交即視爲立案。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以及第(五)項列舉的違規線索來源,經協會負責人批准後予以立案。

第六十六條 網下投資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對象、工作人員,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規定的案件適用特別程序,由協會網下投資者自律管理部門負責案件的調查和初審。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適用聽證程序。

網下投資者自律管理部門應自立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案件調查、形成初審意見並提交審批。網下投資者自律管理部門辦理案件,可由一名工作人員獨立完成案件的非現場調查,並可由一名工作人員獨任審理。同一案件的調查人員和審理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第六十七條 案件經初審擬採取紀律處分的,由協會自律處分與內審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自律處分委員會)進行復審。疑難、複雜或者重大案件初審後,經協會負責人批准,可由自律處分委員會進行復審。

網下投資者自律管理部門應自立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案件調查、形成初審意見並提交自律處分委員會複審。

自律處分委員會應自收到案件初審報告及相關材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

自律處分委員會複審程序參照《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自律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實施。

第六十八條 案件經審理擬採取紀律處分的,提交協會負責人審批後,應向當事人送達自律措施意向告知書;擬採取工作措施或者自律管理措施的,可根據實際需要予以事先告知。

當事人可自收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意見。協會收到陳述申辯意見後,審理人員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審覈完畢,提出是否採納的意見和理由。

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陳述申辯意見的,視爲放棄相關權利,並對協會擬採取的處理措施無異議。

自律措施意向告知或事先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審覈時間等不計入案件調查、審理期限。

第六十九條 案件經審理並完成事先告知程序(如有)後,擬採取工作措施或作出自律管理措施決定的,應提交協會負責人審批;擬作出紀律處分決定的,原則上應提交協會會長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

案件審理結束,協會通過發送工作通知、監管工作函、發佈公告或發送自律措施決定書等方式,將處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條 當事人對協會採取的自律措施決定不服的,可在協會發布相關公告或收到自律措施決定書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申請複覈。複覈申請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網下投資者自律管理部門原則上應自收到複覈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形成複覈意見並提交審批。網下投資者自律管理部門可指定一名工作人員獨立完成案件複覈工作,複覈人員不得由同一案件的調查人員或審理人員兼任。

經自律處分委員會複審的案件,由自律處分委員會進行復核。網下投資者自律管理部門複覈的案件,經協會負責人批准,可由自律處分委員會進行復核。自律處分委員會應自複覈申請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複覈並提交審批。自律處分委員會複覈程序參照《自律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實施。

協會通過自律複覈決定書等方式,將複覈結果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一條 案件情況複雜或有其他客觀原因確需延長調查、審理或複覈等期限的,經協會負責人批准,可予以適當延長。

網下投資者或其工作人員、證券公司或其工作人員、投訴人或者舉報人等補充說明或提供證明材料的時間不計入案件的調查、審理、複覈等期限。

第七十二條 協會可根據自律管理工作需要,對網下投資者、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開展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等情況進行自律檢查、調查。自律檢查、調查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 要求自律管理對象進行自查或者作出書面說明、承諾;

(二) 進入自律管理對象辦公場所或者營業場所進行檢查、調查;

(三) 要求自律管理對象在限定期限內提供與檢查、調查事項有關的制度、文件和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檢查、調查事項相關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等,或者查看與檢查、調查事項有關的信息系統等;

(四) 通過發送問詢函或者直接詢問自律管理對象董事、監事、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其委派代表、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工作人員以及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等方式,要求對檢查、調查事項作出說明;

(五) 查閱、複製與檢查、調查事項有關的制度、文件、資料,或者進行錄音、錄像等,對於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進行固定;

(六) 其他合法必要方式。

網下投資者、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協會自律檢查、調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

現場檢查、調查進場後,協會應向自律管理對象發送廉政監督卡,告知自律管理對象對檢查、調查工作的廉政監督權利。

第七十三條 協會可通過郵寄、傳真、公告、電子系統、即時通訊工具等方式送達工作通知、監管工作函、自律措施意向告知書、自律措施決定書、自律複覈決定書、自律檢查通知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送達對象爲網下投資者的,協會可通過其參與首發證券項目的主承銷商或者推薦其註冊的證券公司送達。送達對象爲網下投資者或證券公司工作人員的,協會可通過網下投資者或者證券公司送達。證券公司、網下投資者等相關主體應當及時向送達對象進行送達並取得送達回執。

向送達對象進行電子送達的,送達信息到達送達對象常用或預留的電子郵箱、即時通訊賬號等電子地址所在系統時即爲完成送達,送達對象事先明確提出相關電子地址無法接收的除外。電子送達相關證明可以作爲送達回執。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規則所稱的自律管理對象,是指網下投資者、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

第七十五條 本規則實施前已註冊的網下投資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對象,可按原業務權限依照本規則規定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

第七十六條 本規則由協會負責解釋,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編選自“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智通財經編輯:蔣遠華。

最新評論

風險聲明: 金融工具及/或加密貨幣交易涉及高風險,包括可損失部分或全部投資金額,因此未必適合所有投資者。加密貨幣價格波幅極大,並可能會受到金融、監管或政治事件等多種外部因素影響。保證金交易會增加金融風險。
交易金融工具或加密貨幣之前,你應完全瞭解與金融市場交易相關的風險和代價、細心考慮你的投資目標、經驗水平和風險取向,並在有需要時尋求專業建議。
Fusion Media 謹此提醒,本網站上含有的數據資料並非一定即時提供或準確。網站上的數據和價格並非一定由任何市場或交易所提供,而可能由市場作價者提供,因此價格未必準確,且可能與任何特定市場的實際價格有所出入。這表示價格只作參考之用,而並不適合作交易用途。 假如在本網站內交易或倚賴本網站上的資訊,導致你遭到任何損失或傷害,Fusion Media 及本網站上的任何數據提供者恕不負責。
未經 Fusion Media 及/或數據提供者事先給予明確書面許可,禁止使用、儲存、複製、展示、修改、傳輸或發佈本網站上含有的數據。所有知識產權均由提供者及/或在本網站上提供數據的交易所擁有。
Fusion Media 可能會因網站上出現的廣告,並根據你與廣告或廣告商產生的互動,而獲得廣告商提供的報酬。
本協議以英文為主要語言。英文版如與香港中文版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為準。
© 2007-2024 - Fusion Media Limited保留所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