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9月6日,香港金融管理專員已經根據《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58A(1)條對李碩騰先生(李先生)採取紀律處分行動,暫時中止李先生載於香港金融管理局根據上述條例第20(1)(ea)條所備存的紀錄冊(紀錄冊)中的所有有關資料,爲期九個月,即由2024年9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
此次紀律處分行動是根據香港金管局的調查結果作出。有關調查發現李先生曾於2023年3月複印一名客戶在定期存款申請表上的簽名,試圖欺騙其任職銀行相信該表格是由該客戶簽署的。雖然李先生並非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進行受規管活動的過程中進行上述行爲,但此舉令人懷疑其是否有能力誠實及公正地進行受規管活動。因此,經考慮《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9(1)(c)及(d)條,以及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所發出的《適當人選的指引》後,金融管理專員認爲李先生並非作爲有關人士的適當人選。
香港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陳景宏表示:“僞造客戶簽名屬不誠實行爲,令人懷疑有關人士是否進行受規管活動的適當人選。香港金管局注意到近期涉及僞造客戶簽名的執法個案數量呈上升趨勢,我們正與香港銀行公會合作,提醒銀行須透過定期培訓,在其銷售團隊建立堅實的合規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