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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開展債券業務創新 建立央地債券監管協調和違約風險防範化解機制

發布 2024-7-4 下午01:36
© Reuters.  上海: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開展債券業務創新 建立央地債券監管協調和違約風險防範化解機制

智通財經APP獲悉,據上海人大,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進行了審議。其中提到,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開展債券業務創新,建立央地債券監管協調和違約風險防範化解機制。 本市支持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基礎設施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互聯互通和統一對外開放,探索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參與銀行間利率衍生品市場、國債期現貨市場等,便利人民幣債券作爲合格擔保品參與全球交易,提高債券市場國際化水平。

在深化金融改革方面:一是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配合深化股票發行註冊制和科創板改革,升級“浦江之光”行動。二是開展債券業務創新,支持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和統一對外開放。三是完善期貨及衍生品產品序列,建設全國性大宗商品流通領域基礎性平臺。四是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 

原文如下:

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爲進一步發揚立法民主,現將條例修訂草案及相關說明在解放日報、上海法治報、東方網(www.eastday.com)、新民網(www.xinmin.cn)、上海人大網、“上海人大”微信公衆號上全文公佈,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後的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

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18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二處;郵政編碼:200003

(二)電子郵件:fgwlfec@126.com

(三)傳 真:63586583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4年7月4日

關於《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制定背景

《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9年制定施行以來,爲營造良好的金融發展環境,提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影響力發揮了重要保障作用。爲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工作及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在當前上海國際金融中心邁向全面提升能級的重要階段,有必要全面修訂《條例》,爲上海更好服務金融強國建設提供堅實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共八章六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完善金融體系建設,夯實金融高質量發展基礎。《條例(修訂草案)》立足於地方事權,從金融市場體系、金融機構體系、金融產品和服務體系、金融基礎設施體系建設等方面對金融體系建設作了具體規定。(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

(二)深化金融改革開放,增強全球資源配置功能。在深化金融改革方面:一是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配合深化股票發行註冊制和科創板改革,升級“浦江之光”行動。二是開展債券業務創新,支持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和統一對外開放。三是完善期貨及衍生品產品序列,建設全國性大宗商品流通領域基礎性平臺。四是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

在擴大金融高水平開放方面:一是按照統一部署推進人民幣國際化。二是打造全球資產管理中心,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和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試點。三是深化上海國際再保險中心建設。(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三)圍繞“五篇大文章”,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條例(修訂草案)》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宗旨,圍繞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作出以下規定:一是加大對現代化產業體系的金融支持。二是推動科技金融發展,建設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和臨港科技保險創新引領區,鼓勵投早投小投科技。三是推進綠色金融改革發展,建設綠色金融服務平臺,培育綠色金融認證機構,協同發展金融市場和碳市場。四是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深化普惠金融數字化平臺應用,發展供應鏈金融。五是配合健全養老金融體系,加大對健康產業、養老產業、銀髮經濟的金融支持。六是建設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在滬建設金融科技基礎設施、重點機構和創新平臺,開展數字人民幣創新應用。(第二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

(四)強化金融監管協同,提高風險防範化解能力。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務。《條例(修訂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建立地方金融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與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在滬機構的監管合作、風險研判和處置協同等。二是依託金融穩定協調聯席會議機制,開展常態化風險處置,維護區域金融穩定。三是建設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金融市場快速應對機制。四是建立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體系,預防、處置金融突發事件。五是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

(五)加強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優化金融營商環境。《條例(修訂草案)》圍繞強大的金融人才隊伍和一流的金融營商環境建設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制定金融人才發展規劃,健全人才評價等機制。二是推進金融審判體制機制創新,強化金融市場案例測試機制建設。三是支持開展金融行業仲裁機制創新,構建投訴、調解、公證、裁決一站式金融糾紛非訴解決與執行機制。四是建設國際金融資訊中心,深化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領域的共享應用。(第五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

三、徵求意見的重點

1.對進一步做好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相關工作的意見建議;

2.對進一步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作用的意見建議;

3.對進一步優化金融營商環境的意見建議;

4.其他意見和建議。

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修訂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爲了深化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增強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和影響力,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服務建設金融強國的戰略目標,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發展目標)

本市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應當加強現代金融體系建設,擴大金融高水平開放,促進金融高質量發展,統籌金融發展與金融安全,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科技創新和共建“一帶一路”,將上海發展成爲人民幣資產全球配置中心和風險管理中心。

第四條(央地協同)

本市推進構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央地協同機制,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堅持和加強黨對金融工作的全面領導,統籌推進上海金融系統黨的建設、金融改革開放、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金融監管協同與風險防範化解等工作。

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依法履行相關職責,共同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各項工作。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制定建設規劃,深化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與國際經濟、貿易、航運、科技創新中心的聯動發展。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市總體工作部署,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

市地方金融部門負責協調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工作,制定階段性目標和推動各項措施落實。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科技、財政、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國資、知識產權、網信、數據、人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落實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各項工作。

第七條(區域金融空間佈局)

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區域金融空間佈局,提升陸家嘴金融城、外灘金融集聚帶的服務能級。浦東新區應當發揮綜合改革示範效應,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核心區,增強全球金融資源配置功能。

第八條(擴大金融制度型開放)

市人民政府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完善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對標國際高標準經貿協議中金融領域相關規則,增強金融開放政策的透明度、穩定性和可預期性。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應當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加快金融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實施金融高水平制度型開放。

第九條(金融發展資金)

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上海金融發展資金,用於對金融機構、金融人才、金融創新等獎勵和扶持,吸引境內外金融機構、金融人才在本市集聚、發展。

第十條(培育中國特色金融文化)

市人民政府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培育中國特色金融文化,堅持守正創新,弘揚誠信文化和契約精神,引導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等樹立正確的經營觀、業績觀和風險觀,依法合規審慎穩健經營,履行社會責任。

第十一條(區域合作)

本市按照國家部署,加強與國內其他地區在金融領域的相互協作和支持,加強在金融改革創新、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金融風險防範化解、金融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部署,推動完善金融服務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體制機制,加大金融對長江經濟帶等區域重大戰略的支持。

第十二條(國際交流)

市人民政府在金融市場建設、金融機構發展、金融人才培養、金融風險管理等方面,加強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城市的合作交流。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配套政策,吸引國際金融組織、國際金融行業協會以及新型多邊金融組織集聚。

市人民政府支持舉辦陸家嘴論壇等國際金融會議,促進金融領域的全球對話與合作。

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本市鼓勵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行業組織、金融教育研究機構、金融相關智庫等開展國際合作交流。第二章金融體系建設

第十三條(體系建設的總體目標)

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加快構建中國特色現代金融體系的要求,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結構合理的金融市場體系、分工協作的金融機構體系、多樣化專業性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體系以及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礎設施體系。

第十四條(金融市場體系建設)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要求,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深化貨幣、外匯、債券、股票、期貨和衍生品、保險、黃金、票據、信託、股權等金融市場改革,推動金融市場有序聯動,強化金融市場間的監管協同,拓展投融資和風險管理功能,提高國際化水平,豐富金融領域“上海價格”“上海指數”指標體系,培育人民幣資產定價基準。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體系建設)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加強金融機構體系建設,支持銀行、證券、保險、信託、期貨、基金等各類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的發展;鼓勵國內外金融機構在本市設立功能性總部、分支機構和專營機構;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和行業影響力的金融機構。

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和市有關部門制定相應配套政策,推動在滬金融機構完善機構定位、創新組織形式、優化差異化發展路徑。

第十六條(金融產品和服務體系建設)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支持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等,完善信貸、股票、債券等基礎性金融產品,發展期貨和衍生品,豐富風險管理工具,構建種類齊全、豐富多元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體系。

本市支持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等加強區塊鏈、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應用,完善風險控制體系,擴大金融產品和服務供給。

第十七條(金融基礎設施體系建設)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本市設立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支持交易、支付、清算、結算、登記、託管、徵信等在滬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加強核心技術開發、提升功能;配合推進在滬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境內外互聯互通,支持在滬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提供定價、風險管理和金融擔保品管理等服務,參與國際金融標準制定。

第十八條(配套服務保障)

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爲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等在登記註冊、人才引進、用地、辦公用房、電力、交通、通信、算力、稅收等方面提供服務和便利。第三章金融改革開放

第十九條(深化股票發行註冊制和科創板改革)

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深化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高水平建設科創板,優化科創板發行上市、併購重組、交易監管、股權激勵、退市監管等制度。

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升級“浦江之光”行動,優化數字化服務平臺功能,會同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健全協調機制,爲擬上市企業或者上市公司,在孵化培育、輔導上市、風險防範等方面提供服務,促進高質量發展。

市規劃資源、國資、稅收、司法行政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等應當按照便利化原則,爲擬上市企業依法辦理企業改制上市中的項目審批、土地性質變更、不動產權屬變更、資產轉讓、稅費減免、產權確認等事項,規範證照辦理、國有股權確認等事宜,推動在上市環節採信“合規一碼通”。

第二十條(支持債券市場改革開放)

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開展債券業務創新,建立央地債券監管協調和違約風險防範化解機制。

本市支持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基礎設施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互聯互通和統一對外開放,探索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參與銀行間利率衍生品市場、國債期現貨市場等,便利人民幣債券作爲合格擔保品參與全球交易,提高債券市場國際化水平。

第二十一條(支持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發展和服務)

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和國家發展改革、商務、財政、稅務、自然資源、海關等部門完善期貨及衍生品產品序列,推動更多期貨和期權品種上市、對外開放,發揮發現價格、管理風險、配置資源的功能。

本市支持建設全國性大宗商品流通領域基礎性平臺,爲大宗商品倉單提供集中登記、查詢等服務;支持重要大宗商品基準價格在境內外市場應用。

第二十二條(人民幣國際化)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統一部署推進人民幣國際化,支持各類經營主體在大宗商品、跨境電商、航運服務、國際投融資等領域使用人民幣,增強人民幣計價、支付、結算、交易、投融資功能。

市人民政府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構建與企業國際經營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務體系,發展跨境金融和離岸金融業務。支持浦東新區探索制定離岸相關法規、交易及外匯管理制度,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發展人民幣離岸交易。

第二十三條(全球資產管理中心)

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和市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境內投資和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境外投資的業務試點,擴大投資範圍,拓展參與主體,創新投資模式。

本市支持資產管理行業優化產品和服務,集聚和培育多元化資產管理機構;支持商業銀行等在本市設立專營託管機構。

第二十四條(國際再保險中心)

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深化上海國際再保險中心建設,制定支持政策,加快機構集聚,擴大再保險業務規模。聚焦集成電路、航空航天、綠色航運等重點領域開展再保險業務,提升特殊風險領域再保險有效供給能力。打造再保險國際板,推動跨境再保險、境內再保險業務上線交易,強化風險管理。

第二十五條(中央對手方)

市人民政府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支持在滬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發揮中央對手清算機制作用,提高金融市場資金結算效率,提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資產管理和資金集散的樞紐地位。

第二十六條(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發展)

市人民政府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發展,深化掛牌轉讓和登記託管業務,建設專精特新專板,開展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認股權綜合服務等業務。鼓勵區人民政府對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的中小企業給予財政支持。

在本市登記的非上市股份公司、非上市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地方金融組織可以在本市股權登記託管機構辦理集中登記託管業務。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市數據等部門支持股權託管登記數據的採集、採用和採信。

第二十七條(信託財產登記)

市地方金融部門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和市民政、規劃資源等部門以及信託登記機構,探索以不動產、股權等作爲信託財產的信託財產登記及相關配套機制建設。

第二十八條(金融數據跨境流動)

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國家網信部門、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按照合法安全便利原則,探索制定金融機構數據跨境流動管理措施。第四章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第二十九條(金融支持重點領域和產業發展)

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市有關部門、區人民政府等,支持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等加強對國家重大戰略、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重點產業的金融服務,加大對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的金融支持,助力培育新興產業、未來產業,轉型升級傳統產業,促進國際經濟中心能級提升。

第三十條(建設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和臨港科技保險創新引領區)

本市推進上海市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建設,構建與科技企業全生命週期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促進國際科技創新中心能級提升。

市人民政府完善科技信貸風險共擔機制,實施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政策。支持金融機構在本市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探索差別化管理方式。支持科技企業在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掛牌上市、發行債券、併購重組、再融資等。

市人民政府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設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科技保險創新引領區。加大對科技企業的風險保障和保險服務力度,推動重點領域的保險聯合體發展。

第三十一條(支持股權投資機構投早投小投科技)

市人民政府支持相關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股權投資集聚區。股權投資集聚區應當制定扶持政策,完善投資退出績效獎補措施,支持企業風險投資、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等落地運營。

市人民政府支持建設天使投資專業化服務平臺,完善政府引導基金體系,加強市、區兩級政府引導基金聯動,促進長期資本、耐心資本發展,推動全國社保基金、國家級母基金等在本市投資,強化對投早投小投科技的支持。

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商業銀行與創業投資機構、股權投資機構進行合作,創新“貸款+外部直投”、認股權貸款等金融服務模式,引導保險資金投資科技企業和麪向科技企業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等。

第三十二條(推動併購基金髮展)

市國資、經濟信息化、科技等部門支持發起設立產業併購基金,推動開展產業併購投資。鼓勵產業併購基金推動上市公司吸收合併,提高產業整合效率。支持鏈主企業開展併購投資,推動上下游協同創新。

市地方金融部門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引導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加大對併購領域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三條(綠色金融改革發展)

市人民政府推進綠色金融改革發展,在綠色金融和轉型金融領域開展團體標準等標準建設、參與國家或者國際標準制定、豐富產品和服務體系。支持氣候投融資和生物多樣性金融,協同發展金融市場和碳市場。

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建設綠色金融服務平臺。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和市經濟信息化、交通、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等部門支持平臺建設,推動金融機構入駐和綠色項目入庫。

市生態環境、地方金融部門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鼓勵保險公司爲投保企業提供環境風險減量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等開展碳覈算和環境信息披露,鼓勵信用評級機構將環境、社會和治理等因素納入信用評級體系;完善綠色金融認證標準,培育綠色金融認證機構,支持發展綠色低碳供應鏈;支持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和金融機構等依法依規服務、參與碳市場。

第三十四條(支持普惠金融發展)

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市有關部門等,推動構建多層次組織體系,建立普惠金融顧問制度,推動各區及相關產業園區建立融資服務中心,豐富貸款品種,提升首貸比重,加強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服務。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地方金融部門、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支持相關區建設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優化普惠金融服務模式,建立普惠金融健康發展長效機制。

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和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完善小微企業信貸獎勵政策。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市地方金融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優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資本補充和風險補償機制,創新擔保模式,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規模和範圍。

本市支持探索開展新型融資擔保方式,完善擔保制度體系,提升中小企業融資便利性。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制定和推廣特定羣體相關金融普惠政策,探索開展特定羣體相關金融統計指標的統一監測。

第三十五條(普惠金融數字化平臺應用)

市數據、發展改革、地方金融等部門應當完善大數據普惠金融應用、融資信用服務等平臺,依法歸集並擴大公共數據開放範圍,促進公共數據應用便利,支持金融機構提高普惠金融服務能力。

第三十六條(促進供應鏈金融創新發展)

市地方金融、經濟信息化、國資、數據等部門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鼓勵金融機構和產業鏈核心企業合作,運用區塊鏈等技術,推進數智化供應鏈金融產品研發,開發差異化的融資產品,完善服務體系。支持深化供應鏈票據產品服務功能,擴大供應鏈票據應用,便利票據貼現機制。

市數據、經濟信息化、科技、商務、國資等部門鼓勵供應鏈核心企業、產業鏈相關企業應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應收賬款融資平臺等,提高擔保權利透明度,確認債權債務關係,提升供應鏈上的中小企業融資可得性。

第三十七條(提升支付便利性)

市地方金融部門、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推進境內外支付機構合作,推動境外支付工具在本市拓展應用場景,完善多層次多元化的支付服務體系,提升支付服務的便利性和包容性,爲老年人、外籍來華人員等羣體提供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務。

第三十八條(推動養老金融體系建設)

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健全養老金融體系,優化財政和稅收支持政策,配合推進個人養老金等制度,促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協同發展。

支持金融機構加大養老金融產品創新力度,優化管理服務機制,加大對健康產業、養老產業、銀髮經濟的金融支持,提高老年人等特殊羣體獲得金融服務的便利性、適當性與安全性。鼓勵社會資金參與養老服務業,擴大資金來源範圍。

第三十九條(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建設)

市人民政府推進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建設,打造全球金融科技產業集聚高地。在數字銀行、保險科技、支付科技、證券資管、智能投顧、金融資訊等領域,集聚金融科技領軍企業和獨角獸企業。支持高等院校、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行業組織等聯合搭建創新研發平臺。

市地方金融、財政等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舉辦品牌活動,推動行業交流與成果轉化,吸引金融科技企業和人才來滬發展。

市地方金融部門支持相關區、管委會、產業園區等完善機構獎勵、辦公用房、用地、項目資助、算力需求、人才引進等配套支持措施,建設金融科技集聚區。

第四十條(金融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市人民政府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本市建設金融科技基礎設施、重點機構、創新平臺,支持在滬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加強科技賦能,構建安全可靠、開放兼容的金融核心系統。

市地方金融部門配合市有關部門支持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等參與城市算力基礎設施、區塊鏈基礎設施、公共數據開放基礎設施等建設。

第四十一條(金融業數字化轉型)

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市有關部門,通過政策支持、創新激勵、項目資助等推動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金融機構加快關鍵軟硬件技術應用,運用數字技術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

市地方金融部門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開展相關金融科技創新試點工作,增強數字化監管能力,爲金融科技產業發展營造良好生態環境。

第四十二條(數字人民幣發展)

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本市開展數字人民幣研究與創新應用,建設數字人民幣創新與運營中心等功能性平臺,便利數字人民幣跨境使用,研究數字人民幣支撐區塊鏈價值體系支付等應用,推動更多項目納入多邊央行數字貨幣橋。

市地方金融、發展改革、財政、商務、交通、數據、民政、教育等部門應當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推進數字人民幣應用和推廣,探索創新數字人民幣應用場景。

第四十三條(基於數據資產的金融服務)

市數據、網信、地方金融等部門推動數據要素市場與金融市場聯動發展,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鼓勵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圍繞數據資產提供融資、保險等服務。第五章金融監管協同與風險防範化解

第四十四條(健全央地監管協同)

本市按照國家要求,建立地方金融工作協調機制。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依託協調機制,加強與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在滬機構的監管合作、風險研判及處置協同、信息共享和重大事項通報會商等,實現金融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

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建設地方金融監督管理信息平臺,加強對地方金融組織及其活動的信息歸集、監督管理、調查統計和風險監測,實現與有關部門監管信息的互聯共享。

第四十五條(完善金融風險防範處置機制)

市人民政府建立金融穩定協調聯席會議機制。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依託聯席會議機制,開展常態化風險處置和風險處置後評估,維護區域金融穩定。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非法金融活動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非金融企業涉及金融風險的,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風險處置責任。

區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承擔風險處置責任的,應當履行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責。

第四十六條(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設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相匹配的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探索跨區域、跨市場、跨境一體化監管路徑。

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設覆蓋全金融市場的交易報告庫,提升金融市場監測分析水平。

市人民政府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立金融市場快速應對機制,防範股市、債市、期市、匯市等風險跨市場傳導,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第四十七條(金融突發事件預案)

市地方金融、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建立上海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體系,監測評估境內外經濟金融風險,動態完善應對預案,預防、處置金融突發事件。

第四十八條(金融監管與司法、仲裁、調解的聯動)

市地方金融部門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與司法、監察等機關以及仲裁機構、調解組織建立金融風險防控機制,在信息共享、風險研判及處置等方面強化協同聯動。

第四十九條(行業信用信息應用與市場準入審覈)

市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各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等查詢、應用金融領域誠信檔案等法定行業信用信息,依法依規強化守信激勵與失信約束。

市發展改革、地方金融等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推進信用信息應用,發揮信用信息在金融風險識別、監測、管理、處置等環節的作用。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場準入環節的審覈,未經依法許可或者登記備案的一般工商企業不得在名稱、經營範圍中使用具有金融屬性的字樣。

第五十條(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

市地方金融部門會同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督促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等在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時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定義務,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支持相關行業組織、投資者保護機構、調解組織、仲裁機構等健全金融消費者投訴與爭議處理機制,督促金融機構強化金融產品服務適當性管理,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風險意識。第六章金融人才環境建設

第五十一條(金融人才規劃)

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才部門制定金融人才發展規劃,完善以市場爲導向、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相適應的金融人才培養集聚、評價激勵、服務保障相關政策。

第五十二條(金融人才培養)

本市支持高等院校深化金融相關學科建設,強化產學研用合作教育,完善校企聯合培養機制,加快綠色金融、數字金融、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領域的複合型金融人才培養。市地方金融部門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等,設立人才培訓和實踐基地。市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和各類法律服務機構培養或者儲備通曉國際金融規則的涉外法治人才。

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引進國際認可的金融職業能力考試認證機構在本市開展相關認證業務。

第五十三條(金融人才引進與服務保障)

本市鼓勵金融機構以及相關單位通過市場機制,從國內外引進各類高層次、緊缺的金融人才。

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引進的高層次、緊缺金融人才,在戶籍和居住證辦理、住房、醫療保障、外籍人士永久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

市人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認可的境外金融類職業資格證書持證人員提供相應的便利保障服務。

按照國家規定,對具有相關境外金融職業資格且符合相關條件的金融人才申請註冊從業資格或者辦理執業登記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條(金融人才獎勵)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金融人才獎勵辦法,對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做出貢獻的各類金融人才給予獎勵。

第五十五條(金融人才發展體制機制)

市、區有關部門健全金融人才評價、流動、激勵等機制,培育各類專業社會組織和金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第七章金融營商環境建設

第五十六條(金融司法保障)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推進金融審判體制機制創新,完善金融糾紛示範判決、代表人訴訟等專業化金融審判機制;在跨境金融、離岸金融等領域可以借鑑國際金融規則、商業慣例等。上海金融法院強化金融市場案例測試機制建設。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加強與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市地方金融部門的溝通,協同推進行刑銜接和行政違法行爲監督。

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推進金融檢察機制創新,依法開展金融領域公益訴訟、涉案企業合規工作。

第五十七條(金融仲裁)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市地方金融部門等,支持本市仲裁機構開展金融行業仲裁機制創新。

本市仲裁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參考國際金融規則、商業慣例等,完善金融仲裁規則,提高金融仲裁專業水平和國際化程度,加強金融仲裁規則的涉外適用性。

第五十八條(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公證機構、調解組織等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市地方金融部門等,建立投訴、調解、公證、裁決一站式金融糾紛非訴解決與執行機制。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公證機構、調解組織等加強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數字化建設,提高金融糾紛化解效率。

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會同市地方金融部門等支持金融機構優化內部考覈要求,鼓勵金融機構採取仲裁、調解、公證等方式,探索使用公證機構等出具的文書材料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非執行程序文書作爲呆壞賬覈銷依據,推動金融領域小額糾紛高效處置。

第五十九條(信用環境建設)

本市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做好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金融信用信息全面歸集共享工作,深化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領域的共享應用;推動長三角跨區域信用信息交換共享、依法依規查詢共用,爲長三角地區企業融資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六十條(國際金融資訊中心建設)

市人民政府支持發展金融信息服務行業,培育和引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金融信息服務機構,提高金融信息服務能力,打造金融信息服務產業鏈,建設國際金融資訊中心。

第六十一條(智庫建設)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大支持力度,推進國際金融中心相關領域智庫建設,支持智庫加強前沿研究,提高智庫決策諮詢能力和國際影響力。

第六十二條(支持專業服務機構發展)

市司法行政、財政、審計、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制定相應政策,培育和引進專業服務機構,支持法律、會計、審計、評級服務、投資諮詢、信息技術服務等專業服務機構在本市發展,提高國際化水平。

第六十三條(社會組織)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金融領域相關行業自律組織服務行業發展、規範市場秩序、完善自律機制,開展行業標準化建設和教育培訓,參與境內外金融標準和行業治理規則研究制定。

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等,發揮金融領域相關社會組織作用,形成跨界共治和社會參與的協調議事與溝通交流平臺。

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支持金融領域相關行業組織與國際行業組織、協會或者機構聯合推出在行業內推薦使用的自治規範。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文選自:上海人大官網,智通財經編輯:張計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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