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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就《電力市場註冊基本規則》公開徵求意見

發布 2024-6-4 下午03:56
© Reuters.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就《電力市場註冊基本規則》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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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財經APP獲悉,6月4日, 據國家能源局網站,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有關精神,統一電力市場註冊機制,加強和規範電力市場註冊工作,維護電力市場秩序和各類經營主體合法權益,國家能源局組織起草了《電力市場註冊基本規則》,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原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公開徵求《電力市場註冊基本規則》意見的通知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有關精神,統一電力市場註冊機制,加強和規範電力市場註冊工作,維護電力市場秩序和各類經營主體合法權益,國家能源局組織起草了《電力市場註冊基本規則(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建議,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傳真至010-81929559,或通過電子郵件發至jianguansi@nea.gov.cn.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電力市場註冊基本規則(徵求意見稿)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4年6月4日

電力市場註冊基本規則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有關精神,統一電力市場註冊機制,加強和規範電力市場註冊工作,維護電力市場秩序和各類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發改體改〔2022〕118號)和《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售電公司管理辦法》等文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電力市場包含電力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市場等。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經營主體包括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和新型經營主體(含儲能企業、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等)。

第四條 電力市場註冊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規範入市。擬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經營主體應在電力交易機構辦理市場註冊,對註冊業務信息以及相關支撐性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二)公開透明。電力交易機構公平公開受理各類市場註冊業務,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條件以限制商品服務、要素資源自由流動,做到服務無差別,信息規範披露,接受公衆監督。

(三)全國統一。嚴格落實“全國一張清單”管理模式,嚴禁各地區、各部門自行發佈具有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不得設置保證金等門檻。經營主體市場註冊業務流程、審驗標準、受理期限、公示要求應做到全國統一規範。

(四)信息共享。經營主體可自主選擇電力交易機構進行辦理,獲取交易資格,無需重複註冊。電力交易平臺應實現互聯互通,共享註冊信息,實現“一地註冊、各方共享”。

第五條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開展電力市場註冊服務,建設並運維電力交易平臺市場註冊業務功能,依法依規披露市場註冊業務的相關信息。實現與電力調度機構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及電網企業營銷、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的市場註冊所需信息交互,提升經營主體市場註冊業務便捷性。

第六條 本規則適用於全國範圍內各類經營主體的電力市場註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按照規範執行。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七條 經營主體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覈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執行工商業電價的自然人、個體工商戶以及經法人單位授權的內部覈算主體,提供有效身份證明證件,可辦理市場註冊業務。

第八條 發電企業基本條件:

(一)依法取得發電項目覈准或者備案文件,依法取得、正在辦理規定時限內或者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

(二)已與電網企業簽訂併網調度協議,接入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

(三)具備相應的計量能力或者替代技術手段,滿足電力市場計量和結算的要求;

(四)併網自備電廠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達到能效、環保要求,可作爲經營主體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第九條 售電企業按照《售電公司管理辦法》(發改體改規〔2021〕1595號)(以下簡稱《售電公司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如有新規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電力用戶基本條件:

(一)工商業用戶原則上全部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暫未從電力市場購電的工商業用戶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二)具備相應的計量能力或者替代技術手段,滿足電力市場計量和結算的要求。

第十一條 儲能企業基本條件:

(一)與電網企業簽訂併網調度協議,接入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

(二)具備電力、電量數據分時計量與傳輸條件,數據準確性與可靠性滿足結算要求;

(三)滿足最大充放電功率、最大調節容量及持續充放電時間等對應的技術條件,具體數值以相關標準或國家、地方有關部門規定爲準;

(四)配建儲能與所屬經營主體視爲一體,具備獨立計量、控制等技術條件,接入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可被電網監控和調度。具有法人資格時,可選擇轉爲獨立儲能項目,作爲經營主體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第十二條 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基本條件:

(一)與電網企業簽訂負荷確認協議或併網調度協議,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或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

(二)具備電力、電量數據分時計量與傳輸條件,數據準確性與可靠性滿足結算要求;

(三)虛擬電廠具備對聚合資源的調節或控制能力,擁有具備信息處理、運行監控、業務管理、計量監管、控制執行等功能的軟硬件系統;負荷聚合商具備對聚合資源的調節或控制能力,擁有安全、可靠的負荷管理運營系統;

(四)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的聚合範圍、調節性能等條件應滿足相應市場的相關規則規定。

第十三條 分佈式電源准入基本條件:

(一)依法取得發電項目覈准或者備案文件;

(二)與電網企業簽訂負荷確認協議或併網調度協議,根據電壓等級標準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或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

(三)具備相應的計量能力或者替代技術手段,滿足電力市場計量和結算的要求。

第十四條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基本條件:

(一)具備相應的計量能力或者替代技術手段,滿足電力市場計量和結算的要求;

(二)有放電能力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與電網企業簽訂負荷確認協議,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

第十五條 當國家政策調整或者交易規則變化導致經營主體類型或進入電力市場基本條件發生變化時,國家能源局按照全國統一標準進行調整。

第三章 市場註冊

第十六條 經營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應當符合基本條件,在電力交易機構辦理市場註冊。

第十七條 經營主體市場註冊按照申請、承諾、審查、公示、生效的流程辦理。經營主體應提交身份認證、聯繫方式等信息以及相關支撐性材料,簽訂入市協議等。售電企業市場註冊條件和流程按照《售電公司管理辦法》規定執行,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初期參照執行。

第十八條 電力交易機構收到經營主體提交的市場註冊申請和註冊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完整性審查。對於市場註冊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予以一次性告知。

第十九條 市場註冊審查通過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儲能企業、分佈式電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原則上無需公示,註冊手續直接生效。市場註冊審查通過的售電企業、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電力交易機構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將其滿足註冊條件的信息及材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爲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註冊手續自動生效。

第二十條 電力交易機構將市場註冊生效的經營主體納入經營主體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向社會公佈,按照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要求進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 具有多重主體身份的經營主體,應當按經營主體類別分別進行註冊。

第二十二條 原則上同一經營主體在同一合同週期內僅可與一家經營主體確立服務關係。

第二十三條 當國家政策調整或者交易規則變化導致市場註冊信息發生變化時,電力交易機構應按照全國統一的原則組織經營主體重新註冊或補充完善註冊信息。

第四章 信息變更

第二十四條 經營主體市場註冊信息發生變化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首次註冊的電力交易機構提出信息變更申請。

第二十五條 經營主體市場註冊信息變更按照申請、承諾、審查、公示、生效的流程辦理。經營主體應提交變更信息以及相關支撐性材料,若辦理信息變更時其他註冊信息或支撐性材料已過有效期,需要同步進行更新。售電企業市場註冊信息變更條件和流程按照《售電公司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信息變更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經營主體身份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更換;

(二)公司股東、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因公司股權轉讓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等;

(三)電力業務許可證變更、延續等;

(四)發電企業機組併網投運、經營權變化引起的機組轉讓、機組關停退役、機組調度關係調整、機組自備公用性質轉換、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機組容量調整、其他影響交易組織的關鍵技術參數變更等;

(五)儲能企業主體經營權變化引起的儲能項目(單元)轉讓、儲能單元容量調整、其他影響交易組織的關鍵技術參數變更等;

(六)售電企業、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資產總額髮生影響年度代理電量規模或調節能力的變化、企業高級或中級職稱的專業人員變更、配電網運營資質變化、業務範圍變更等。

第二十七條 電力交易機構收到經營主體提交的變更申請和變更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完整性審查。對於變更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予以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八條 售電公司、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市場註冊信息變更存在第二十六條第一、二、六款情形的,電力交易機構審查通過後要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將其滿足註冊條件的信息及材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爲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信息變更手續自動生效。其他信息變更事項,電力交易機構審查通過後手續直接生效。

第二十九條 經營主體市場註冊信息發生變化未按規定時間進行變更,並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由經營主體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經營主體在市場註冊信息變更期間可正常參與市場交易。

第五章 市場註銷

第三十一條 經營主體退出電力市場交易,分爲申請註銷和自動註銷。

第三十二條 經營主體有下列正當理由之一的,可申請註銷:

(一)經營主體宣告破產,或雖未破產但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門關停或主動拆除,不再發電或者用電;

(二)因國家政策、電力市場規則發生重大調整,導致原有經營主體非自身原因無法繼續參加市場的情況;

(三)因電網網架調整,導致經營主體的發用電物理屬性無法滿足所在地區的電力市場進入條件;

(四)經營主體所有機組關停退役的;

(五)經營主體不再屬於工商業用電性質的。

第三十三條 經營主體申請註銷,應當符合正當理由,向首次註冊的電力交易機構提出市場註銷申請。發電企業、售電企業應至少提前45個工作日提出。

第三十四條 經營主體申請註銷按照申請、聲明、審查、公示、生效的流程辦理。經營主體應提交註銷申請、合同處理完畢聲明以及相關支撐材料。

第三十五條 電力交易機構收到經營主體提交的註銷申請和註銷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於註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予以一次性告知。

第三十六條 電力交易機構每年開展經營主體持續滿足註冊條件覈驗,發現符合正當理由退出電力市場交易或工商營業執照註銷、吊銷且未申請市場註銷的,予以自動註銷處理,並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備案。售電企業持續滿足註冊條件覈驗按照《售電公司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經營主體自動註銷由電力交易機構發起,按照公示、生效的流程辦理。售電企業退出電力市場交易條件和流程按照《售電公司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對於即將市場註銷的經營主體,其所有已簽訂但未履行的市場交易合同,原則上通過自主協商等方式在下一個合同履行月之前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處理。因市場交易合同各方造成的損失由退市的經營主體承擔,或自行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第三十九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將經營主體市場註銷信息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爲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在電力交易平臺中予以註銷,保留其歷史信息5年。

第四十條 已市場註銷的經營主體再次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應在電力交易機構重新辦理市場註冊。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於經營主體電力市場註冊存在異議,可通過異議反饋渠道向電力交易機構實名反映,需提供包括但不限於單位名稱、個人真實姓名、有效聯繫地址、有效聯繫電話等信息。異議反饋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不得捏造事實、虛假舉證。

第四十二條 對於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的經營主體,電力交易機構應根據調查情況分類處理。

(一)如因公示材料疏漏缺失、人員等變更而產生異議,經營主體可以補充材料申請再公示;

(二)如因材料造假髮生異議,經營主體自接到電力交易機構關於異議的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法做出合理解釋,電力交易機構終止其市場註冊業務公示,將情況報送首次註冊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

(三)如對市場註銷存在異議,經營主體可向電力交易機構說明情況,電力交易機構根據調查結果予以駁回或撤銷公示。

第四十三條 對於公示生效後仍存在異議的經營主體,電力交易機構應繼續開展調查,對於調查後不滿足電力市場註冊條件的經營主體,按照前款要求處理。

第四十四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對實名反映人相關身份信息進行保密,不得對外泄露,並及時回覆調查處理情況。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對經營主體、電力交易機構開展的電力市場註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對未按本規則辦理業務的經營主體,電力交易機構應採取提醒、公告等措施並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 經營主體在辦理電力市場註冊業務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爲的,納入電力交易信用評價,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可依法依規採取將其納入失信管理等措施。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現行政策相關規定與本規則不符的,以本規則規定爲準。

本文選自:國家能源局官網,智通財經編輯:張計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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