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光華股份(001333.SZ)發佈公告,公司於2024年5月16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浙江證監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浙江光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孫杰風、姚春海、張宇敏、吳文娟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相關情況如下:
公司於2022年12月16日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關於使用部分暫時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同意使用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含本數)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前述投資期限到期後,公司繼續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直至2024年4月23日才召開董事會補充審議並披露。
公司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八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孫杰風、總經理姚春海、董事會祕書張宇敏、財務總監吳文娟未能勤勉盡責,敦促上市公司規範使用募集資金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和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孫杰風、姚春海、張宇敏、吳文娟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