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成新能(300080.SZ)收到河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發布 2024-5-13 下午06:52
易成新能(300080.SZ)收到河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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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財經APP訊,易成新能(300080.SZ)公告,公司於2024年5月10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簡稱“河南證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37號),具體內容公告如下: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安樂、曹德彧、常興華、王尚鋒、楊帆:經查,我局發現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子公司開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封炭素)2022年度業績承諾實現情況披露不準確。2024年4月,公司公告對開封炭素2022年度業績承諾實現情況進行更正。公司更正前披露的開封炭素2022年度業績承諾實現情況不準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二、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023年11月,河南中豫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與公司子公司開封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全釩液流設備採購合同,合同金額4.04億元。上述設備實際購買方爲中國平煤神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控制的企業,相關交易構成關聯交易。公司未及時履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規定。三、業績預告信息披露不準確。公司2023年度業績預告披露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2023年度報告信息相比存在較大差異,盈虧方向發生變化。公司2023年度業績預告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公司董事長王安樂、時任總經理曹德彧、董事會祕書常興華、財務總監王尚鋒、時任財務總監楊帆對公司違規行爲在職責範圍內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公司及王安樂、曹德彧、常興華、王尚鋒、楊帆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切實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督促控股股東依法履行業績補償義務,並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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