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5月7日,中國證監會網站發佈《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境外發行上市類第7號:關於境內企業由境外場外市場轉至境外證券交易所實現境外發行上市的監管要求》,並通報了一起未履行上市備案程序就完成境外上市的案例。
其中提到,近期,某在境外場外市場掛牌的境內企業向境外監管機構提交了轉至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境外轉板上市”)的申請,在未履行境外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備案程序的情況下,完成境外上市。上述行爲違反了《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相關規定。
規則依據:根據《試行辦法》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境外發行上市指在境外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相關活動,境內企業在境外場外市場掛牌不屬於備案管理範圍;《試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發行人境外首次公開發行或者上市的,應當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後3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境內企業境外轉板上市的,應當按照境外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相關要求,在境外提交轉板上市申請文件後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根據《關於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備案管理安排的通知》,《試行辦法》施行之日(即2023 年3 月31 日),已在境外提交轉板上市申請文件、未獲境外監管機構或者境外證券交易所同意的境內企業,應當在境外轉板上市完成前履行備案程序。
由上述可見,證監會文中並未提及對該起違規事項的處罰。不過根據《試行辦法》,其中第二十七條規定,境內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履行備案程序,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境外發行上市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境內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爲的,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未按照職責督促企業遵守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悉,2023年3月31日,證監會發布的《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以及5項配套指引已有序運行一年。據證監會官網公開數據梳理,自備案新規實施以來,截至今年3月31日,提交境外上市備案申請的境內企業數量達到241家,已經完成境外上市備案的企業爲139家,仍在備案流程中的企業爲102家,狀態爲已接收或補充材料。
華商律所執行合夥人齊夢林表示,備案新規有序運行一年來,成效明顯,有效地將企業境外上市納入了監管體系,備案效率逐步提升,漸趨成熟。備案新規對支持優質中資企業到境外上市、擴大資本市場開放程度具有積極意義,實現境內企業通過境外資本市場融資,可以爲企業發展注入資金,實現企業長期穩健安全發展。
此前,商務部財務司負責人表示,中國證監會等部門圍繞境外上市、併購重組、份額轉讓等退出渠道,推出了一系列配套舉措。支持境外上市。將持續提高境外上市備案管理質效,加快備案辦理進度,持續暢通科技型企業境外上市渠道。同時,繼續推動內地和香港資本市場深化務實合作,加強香港科技型企業國際融資平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