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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國家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 金融機構可以向境外傳輸日常經營所需的數據

發布 2024-2-6 上午09:42
© Reuters.  上海:在國家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 金融機構可以向境外傳輸日常經營所需的數據

智通財經APP獲悉,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佈關於印發《上海市落實〈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總體方案〉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國家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金融機構可以向境外傳輸日常經營所需的數據。金融機構開展數據出境工作,應按照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及數據安全工作要求,開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個人信息保護認證和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保證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的安全。

通知提到,有序推進數字人民幣試點,拓展數字人民幣應用場景,打造更加便捷、普惠、人性化的數字人民幣受理環境,進一步深化在貿易結算、連鎖商超、旅遊餐飲、電商平臺支付等領域的數字人民幣試點應用,逐步構建數字人民幣生態體系。

原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落實〈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總體方案〉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滬府發〔2024〕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落實〈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總體方案〉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3日

上海市落實《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總體方案》的實施方案

爲深入貫徹落實《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持續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臨港新片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試驗區)在更廣領域、更深層次開展制度型開放先行先試,打造國家制度型開放示範區,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主要目標

全面落實《總體方案》,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用3年時間,率先在上海自貿試驗區規劃範圍內構建與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達到國際一流水平,數字經濟規則與國際通行做法相銜接,具備與開放型經濟相適應的開放監管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提高參與國際規則構建的整體能力,在重點領域形成參與國際合作與競爭的新動能、新優勢。

二、加快服務貿易擴大開放

(一)便利電子支付服務提供

1.鼓勵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支付服務提供者推出電子支付系統國際先進標準。(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

2.鼓勵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支付服務提供者率先在支付等領域應用個人與企業數字身份,開展數字身份跨境認證與電子識別。(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

3.支持境外電子支付機構持牌經營,鼓勵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與境外電子支付機構合作並提供支付結算服務,鼓勵優先使用人民幣結算。(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

4.電子支付監管機構及時公開電子支付相關法律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等政策措施,以及涉支付結算的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

(二)便利金融數據跨境傳輸

5.在國家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金融機構可以向境外傳輸日常經營所需的數據。金融機構開展數據出境工作,應按照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及數據安全工作要求,開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個人信息保護認證和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保證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的安全。(責任單位: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上海證監局)

(三)支持金融創新發展

6.深化金融科技國際合作,鼓勵金融機構應用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打造金融科技應用示範場景。(責任單位:市委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上海證監局)

7.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開展跨境資產管理,爲境外設立的基金產品提供境內投資管理、估值覈算等服務。(責任單位:上海證監局、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委金融辦)

8.有序推進數字人民幣試點,拓展數字人民幣應用場景,打造更加便捷、普惠、人性化的數字人民幣受理環境,進一步深化在貿易結算、連鎖商超、旅遊餐飲、電商平臺支付等領域的數字人民幣試點應用,逐步構建數字人民幣生態體系。(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商務委、市委金融辦)

9.在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照風險可控原則,審慎探索在臨港新片區放寬非居民併購貸款限制,擴大貸款適用場景,金融監管機構聯合同業公會,在全面評估風險管理情況基礎上,研究制定非居民併購貸款的業務指引。(責任單位: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10.支持跨國公司設立全球或區域財資中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安排,進一步優化現有跨境資金池、跨境資金集中運營和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依據相關規定優化境外成員企業境外集中收付業務流程和現有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中基於委託貸款框架開展的資金下撥業務流程。(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委金融辦)

11.深化建設再保險“國際板”,在臨港新片區打造國際再保險功能區,吸引各類保險機構聚集,探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再保險“國際板”規則體系。打造國際再保險業務平臺,爲再保險市場提供集中登記、交易、清結算、信息披露、資信管理、合同存證等服務,支持國際再保險使用人民幣結算,打造透明、便利、高效的國際再保險交易市場。(責任單位: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市委金融辦、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12.在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指導下,支持上海自貿試驗區內有關經營主體開展保險資金投資黃金等大宗商品試點。(責任單位: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市委金融辦、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13.提升自由貿易賬戶系統功能,優化賬戶規則,便利金融機構提供包括跨境融資、跨境併購、跨境債券等各類本外幣一體化的跨境金融服務,實現資金在上海自貿試驗區與境外間有序自由流動。(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上海證監局)

14.在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指導下,研究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公司(不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支持證券跨境轉讓業務。(責任單位:上海證監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15.支持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租賃資產轉讓業務,在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指導下,探索融資租賃資產跨境轉讓並試點以人民幣結算。(責任單位: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市委金融辦)

16.支持商業保理公司在符合進出口與收付匯一致性要求的前提下,辦理基於真實國際貿易背景的商業保理業務。(責任單位: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委金融辦)

(四)優化電信服務

17.基礎電信企業在不影響質量和可靠性前提下,提供合理和非歧視待遇,依法依規及時提供移動號碼(非物聯網號碼)攜號轉網服務,並不斷提高服務質量。(責任單位:市通信管理局)

18.在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要求前提下,基礎電信企業進一步完善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服務體系,合理確定費率,且不設置歧視性條件。(責任單位:市通信管理局)

三、提升貨物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一)促進貨物進口

19.對符合條件的自境外暫時准許進入上海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進行修理的貨物實施保稅,復運出境的免徵關稅;不復運出境、轉爲內銷的須照章徵收關稅。(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商務委、上海海關)

20.在上海自貿試驗區進口葡萄酒和蒸餾酒,且境內代理商註冊地在區內的,貿易商可免於在容器、標籤、包裝上標示商標或商品名的中文譯文以及有效日期、保質期、最遲銷售日期。若由於包裝、容器問題或易腐成分添加導致上述日期比消費者預期更短,貿易商應作標示。(責任單位:市衛生健康委、上海海關、市市場監管局、市商務委)

21.在上海自貿試驗區進口醫療器械,且境外註冊人或備案人指定的境內代理人住所在區內的,境內代理人可在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有效管控下,於銷售或供應前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按照規定粘貼中文標籤或副標籤。粘貼中文標籤或副標籤應向屬地藥品監管部門報告,並接受屬地藥品監管部門監督。海關、屬地藥品監管部門建立工作配合機制,共享上述粘貼中文標籤或副標籤進口醫療器械的信息,海關在進口環節根據屬地藥品監管部門提供的信息做好通關及檢驗監管。(責任單位:市藥品監管局、上海海關)

(二)鼓勵商用密碼產業發展

22.除列入商用密碼進口許可清單外,對不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碼產品進口,不採取限制措施。(責任單位:市密碼管理局、市商務委、上海海關)

23.除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外,對製造、出售、分銷、進口或使用商用密碼產品的,不強制制定或實施技術法規及合格評定程序以獲取專有密碼信息,不強制要求與境內企業合夥或使用特定密碼算法等。(責任單位:市密碼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上海海關)

24.指導網絡運營者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碼保護網絡安全。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碼進行保護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指導其運營者使用商用密碼進行保護,制定商用密碼應用方案,配備必要的資金和專業技術人員,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商用密碼保障系統,定期開展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責任單位:市密碼管理局、市委網信辦)

25.鼓勵在商用密碼活動中積極採信商用密碼檢測認證結果。涉及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碼產品,應在具備資格的商用密碼檢測認證機構檢測認證合格後銷售或提供。(責任單位:市密碼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上海海關)

26.加快出臺促進商用密碼產業發展的扶持政策,大力支持商用密碼檢測體系建設,加強商用密碼標準化工作,優化密碼人才支撐體系,不斷增強商用密碼檢測能力與供給能力。(責任單位:市密碼管理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市場監管局、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

(三)提升通關便利化水平

27.優化國際中轉集拼平臺運作模式,支持全球拼箱企業入駐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建設國際中轉集拼服務中心,允許開展出口拼箱、國際中轉拆拼箱等多業態同場作業。對由境外啓運,經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換裝、分拆、集拼,再運往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中轉貨物不檢驗(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責任單位: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上海海關)

28.對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口岸進口的貨物,允許境外出口商或生產商通過其在區內的代理人就稅則歸類、海關估價、是否屬原產貨物等事項,向海關申請預裁定。(責任單位:上海海關)

29.按照海關總署統一部署,對在境外實施符合要求的檢疫處理後的特定品類進口貨物,簡化境內有關檢疫措施。(責任單位:上海海關)

30.支持境外利益相關方依法平等參與上海自貿試驗區團體標準等相關標準的制修訂工作。(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31.在確保數據安全前提下,中國(上海)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加快建設跨境數據交換系統,採用國際公認標準及可獲得的開放標準,加強系統兼容性和交互操作性。(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口岸辦)、上海海關、市委網信辦、市交通委)

32.中國(上海)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加強與境外國家和地區的交流合作,分享數據交換系統開發和管理領域的信息、經驗和最佳實踐,共同開發數據交換系統試點項目。(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口岸辦)、市委網信辦)

33.在符合監管條件前提下,經外高橋港區、浦東國際機場等上海其他口岸進出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的貨物,試點適用海關一線徑予放行政策。(責任單位: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上海海關、市商務委(市口岸辦)、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

(四)鼓勵物流商業模式創新

34.鼓勵物流企業優化創新“最後一公里”配送解決方案,在洋山港加快建設自動化駕駛智能測試專用道。(責任單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經濟信息化委)

35.試點在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開展區港一體化管理,允許在口岸區域開展保稅物流和加工,取消貨物堆存期限限制。(責任單位: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上海海關)

(五)健全海關監管執法

36.採用或設立相關程序,防止未經授權而披露有關經營主體依法依規向海關提交的祕密信息(包括一旦披露可能損害信息提供者競爭地位的信息)。(責任單位:上海海關)

37.對進出口的涉嫌侵權假冒貨物,海關依職權採取邊境措施。對發現的過境涉嫌侵權假冒貨物,海關可將貨物相關信息通報給貨物目的國海關。(責任單位:上海海關)

四、率先實施高標準數字貿易規則

(一)規範和促進數據跨境流動

38.在國家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企業和個人因業務需要可以向境外提供數據。(責任單位:市委網信辦、市數據局)

39.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根據區內實際需求率先制定重要數據目錄。(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委網信辦、市數據局)

40.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提升數據跨境流動便利性。通過加強相關行業出境數據分類指導、發佈示範場景、在臨港新片區建立數據跨境服務中心等,便利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出境自評等數據出境安全合規工作。(責任單位:市委網信辦、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數據局)

41.在遵守網絡管理制度前提下,消費者可使用不對網絡造成損害的終端設備,接入互聯網和使用網上可獲得的服務與應用。(責任單位:市委網信辦、市通信管理局、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42.按照《數據安全管理認證實施規則》要求,落實數據安全管理認證制度,形成符合個人信息保護要求的標準和最佳實踐;指導企業按照相關標準規範開展數據處理活動,鼓勵採信數據安全管理認證結果。(責任單位:市委網信辦、市數據局)

(二)促進數字技術應用

43.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參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可轉讓記錄示範法,建立與歐盟Peppol體系對接的可交互操作數字化平臺,推動電子提單、電子倉單等電子票據的應用。(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商務委、市稅務局)

44.加強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管理,增強電子發票跨境交互性。依託中國(上海)國際貿易“單一窗口”開發“單一窗口”電子發票應用門戶,對接電子發票跨境互操作平臺,推動進出口貿易電子發票上鍊,探索爲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政府部門提供基於電子發票監管的數據支持,爲各類貿易主體提供電子發票存證等服務,促進電子發票端到端的跨境協同;通過分享最佳案例、開展培訓宣貫活動等方式,提升企業電子發票國際標準應用能力。(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口岸辦)、市稅務局)

45.研究完善與國際接軌的數字身份認證制度,在法人電子身份、企業註冊、電子支付等場景開展數字身份互認應用,促進個人或企業數字身份的可交互性操作。加強在政策法規、技術工具、保障標準、最佳實踐等方面的國際合作。(責任單位:市數據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委網信辦、市密碼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

46.支持可信、安全和負責任地使用人工智能技術。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設立人工智能倫理專家諮詢機構,推進人工智能領域倫理規範研究,制定人工智能倫理規範指南,發佈企業人工智能倫理安全治理制度示範案例。(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

47.制定上海市創新醫療器械註冊指導服務工作規範,推進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優化“人工智能+醫療器械”等創新醫療器械上市前的註冊服務指導。(責任單位:市藥品監管局)

48.推進生物醫藥產業“數字強鏈”,深化人工智能技術賦能醫藥創新研發,完善外資企業參與創新藥物研發等領域人工智能創新合作的方式和要求。(責任單位:市科委、市數據局、市商務委)

49.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探索開展高度自動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和高架道路上測試及示範應用。(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

50.鼓勵在智能網聯汽車示範應用過程中探索商業模式,加快推進智能網聯汽車商業化應用。(責任單位:市交通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公安局)

51.編制智能網聯汽車高精度地圖管理試點規定,制定基礎框架數據地方標準,出臺配套審圖工作細則,推進導航電子地圖資質單位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內開展衆源試點,進一步挖掘應用場景。(責任單位:市規劃資源局、市經濟信息化委)

(三)促進數據開放共享

52.建立健全數據共享機制,支持企業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共享數據,激勵數據創新創造,促進大數據創新應用。(責任單位:市數據局)

53.在國家有關部門指導下,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建設國際開源促進機構,積極參與全球開源生態建設。(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市經濟信息化委)

54.支持和指導上海數據交易所建立以數據交易鏈爲核心的數據交易和流通關鍵基礎設施,以及登記平臺、交易平臺、清算平臺,跟蹤數據資產、軟件資產登記憑證的標準和規則執行。(責任單位:市數據局、市委網信辦、市財政局)

55.持續加大公共數據開放範圍和力度,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公共數據,加強開放服務和開發利用,發佈開放數據集目錄,明確獲取和使用公開數據方式。(責任單位:市數據局、市委網信辦)

56.鼓勵公共數據在保護個人隱私和確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的要求,以模型、覈驗等產品和服務等形式向社會提供,探索開展公共數據開發利用,鼓勵開發以數據集爲基礎的新產品和服務。(責任單位:市數據局、市委網信辦)

57.鼓勵行業協會等機構就促進中小企業參與數字經濟與境外機構加強交流、合作;不定期舉辦數字中小企業對話會,搭建中小企業信息交流、案例分享平臺,便利中小企業知曉政策、獲取資源,持續提高中小企業在數字經濟中的貿易和投資機會,促進中小企業的合作與數字化發展。(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經濟信息化委)

58.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加強數字包容性國際合作,分享數字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成果和實踐經驗。(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數據局)

59.加強對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的監管,開展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專項治理工作。(責任單位:市委網信辦、市市場監管局、市數據局、市通信管理局)

60.健全數字經濟公平競爭常態化監管制度,推動浦東新區公平競爭審查立法,爲數字經濟發展創造公平競爭政策環境,發佈數字市場競爭政策和最佳實踐,加強競爭政策信息和經驗國際交流。(責任單位: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市場監管局、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

61.強化數字經濟領域反壟斷執法,開展案後評估,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秩序。加強培訓,提升數字市場競爭執法能力。(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五、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一)強化商標與地理標誌保護

62.在國家知識產權部門指導下,優化升級上海市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平臺功能,爲上海自貿試驗區的經營主體提供精準、有效的商標註冊信息服務和信息檢索服務。(責任單位:市知識產權局)

63.在國家知識產權部門指導下,通過上海自貿試驗區政務服務大廳、網上平臺等線上線下方式發放指南、接待諮詢等,充分公開國外地理標誌(含意譯、音譯或字譯)申請在華獲得保護的受理流程、所需材料、變更撤銷、監督管理、異議處理及註銷等情況。(責任單位:市知識產權局、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64.通過規範以下行爲,對地理標誌產品實施高水平保護:使用地理標誌指示產品源自非其真正產地的某一地理區域;指示並非來自該產地的某一相同或近似產品;指示不符合受保護名稱產品規範的某一相同或近似產品。(責任單位:市知識產權局、市高院、市市場監管局)

(二)完善專利保護制度

65.在國家知識產權部門指導下,優化升級上海市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平臺功能,便利上海自貿試驗區的經營主體獲取專利申請結果等信息。(責任單位:市知識產權局)

66.對註冊地在上海自貿試驗區的經營主體已獲准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新農用化學品的未披露實驗等數據實施保護,即使該化學品在境內的另一專利保護期先行屆滿,仍應繼續按照該數據的保護期給予保護。(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委)

(三)加強行政監管與司法保護

67.加大行政執法監管力度和對權利人的司法保護力度,規範具有商業規模、故意使用以下標籤或包裝的行爲:未經授權在標籤或包裝上使用與已在中國境內註冊商標相同或無法區別的商標;意圖在商業交易過程中將標籤或包裝用於商品或服務,且該商品或服務與在中國境內已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相同。(責任單位:市高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

68.對以營利爲目的,未經授權在電影院放映過程中對電影作品進行復制且對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爲,加大行政執法監管力度和對權利人的司法保護力度。(責任單位:市版權局、市高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文化旅遊局)

69.進一步完善商業祕密保護制度,建立民事、行政、刑事緊密銜接的懲治侵犯商業祕密違法犯罪行爲工作機制,指導商業祕密權利人運用各類法律救濟手段維護自身權益。(責任單位:市高院、市檢察院、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70.對侵犯商業祕密且情節嚴重的行爲,如未經授權獲取計算機系統中的商業祕密,未經授權盜用、披露商業祕密(包括通過計算機系統實施上述行爲)等,加大行政執法監管力度和對權利人的司法保護力度。(責任單位:市高院、市檢察院、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

六、推進政府採購領域改革

(一)優化採購程序

71.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指定的其他採購實體,爲了自身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需要,以合同方式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以及訂立“建設—運營—移交”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許合同,適用《總體方案》及本實施方案相關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祕密的項目除外)。(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

72.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內進行的政府採購一般應實行公開競爭。對以下情形,可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無投標、無合格投標、無合格供應商或存在串通投標;只能由特定供應商提供;爲保持技術一致性或避免重新採購,對原採購補充採購;有限試用或委託研發的首創性貨物及服務;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等。(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

73.政府採購實行有限競爭時,採購人應發佈資格預審公告,邀請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預審公告應包含:採購人信息,如採購人名稱、地址和與採購人聯繫並獲得與採購有關文件所必需的其他信息;採購說明,如費用和付款條件、擬採購貨物或服務的性質、數量及說明(如數量不可知,則爲估計數量),提交參加採購請求的地址和最後日期;資格要求,如條件清單和簡要說明,包括供應商須提交的具體文件或證書。如採購人有意選擇有限數量的合格供應商投標,需說明選擇供應商的標準和數量限額等。(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

74.政府採購實施邀請招標時,採購人應提前發佈相關信息。開展2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採購或5000萬元以上的工程採購,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採購人應設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最後日期,一般應自資格預審文件發出之日起不少於25日,緊急情況下不少於10日。(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

75.政府採購實施招標時,採購人設定提交投標文件的最後日期,一般應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不少於40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適當縮短期限,但不得少於10日。(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

(二)細化政府採購管理

76.採購人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時,應充分考慮以下因素:所有形式的報酬,包括附加費、收費、佣金、利息或在合同項下可能規定的其他收入來源;選擇性購買的價格;同一採購項下的所有合同。(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

77.依法依規進行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儘可能免費向供應商提供招標文件,並鼓勵以中英兩種語言公佈採購公告。(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

78.採購人有證據證明有關供應商在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前3年內,與採購人或與採購人存在管理關係的單位履行採購合同時,發生過重大實質性違約且未及時採取合理補救措施的,可以拒絕其參與採購活動,但應當在採購文件中載明。(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

79.採購人在編制政府採購需求時可以設置關於環境保護以及信息保護的技術要求。採購標的存在國際標準的,採購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國際標準。(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

80.應未中標、未成交供應商請求,採購人應向其答覆未中標、未成交的理由或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優勢說明,答覆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祕密。(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

81.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妥善保存政府採購項目每項採購活動的採購文件、記錄和報告,不得僞造、變造、隱匿或銷燬。採購相關文件應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

82.提升政府採購電子化採購平臺的數字技術應用水平,推動政府採購流程進一步透明化、規範化和智能化,推進電子證照應用。(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

83.開展政府採購應便於中小企業參與,儘可能在單一電子門戶提供包括中小企業定義在內的與採購相關的全面信息;積極採用電子方式或其他新型信息或通信技術進行採購。(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

84.進一步加大政府採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嚴格落實支持中小企業政府採購政策,鼓勵中小企業發揮數字工具和技術優勢參與政府採購。根據採購的規模、設計和結構,可對中小企業實施合同分包。(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

(三)加強採購監督

85.指定獨立於採購人的審查主管機關,就供應商對政府採購活動提出的投訴進行審查。鼓勵採購人和供應商通過磋商解決投訴。(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

86.供應商認爲政府採購文件、採購過程和中標結果、成交結果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採購人提出質疑。(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

七、推動相關邊境後管理制度改革

(一)深化國有企業改革

87.加快推進地方國資監管立法,深化分類監管,完善權責清單管理,動態優化授權事項,根據不同企業核心功能、股權結構和組織形態分類施策。對國資監管機構持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股權多元化的國有全資公司,實施有別於國有獨資公司的管理新模式,規範股東履職程序,發揮好股東會作用。(責任單位:市國資委)

88.上海自貿試驗區內的指定專營企業購買或銷售貨物或服務時,應依照商業考慮進行決策。(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國資委)

89.指導上海自貿試驗區內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國有企業做好成本覈算,加強成本規制管理,對其建立科學合理、穩定可靠的補償機制。(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各有關部門)

90.持續深化市屬國有企業信息公開工作,完善、規範信息披露程序,加強對市屬國有企業信息公開工作的分類指導。鼓勵國有企業控股或參股的上市公司積極參與構建環境、社會和治理(ESG)信息披露規則,提升治理運作的規範化水平。(責任單位:市國資委)

(二)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

91.鼓勵企業開展和諧勞動關係創建活動,全面落實勞動合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依法保障職工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職業技能培訓等基本權益,建立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和正常增長機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工商聯、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92.強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開展和諧勞動關係指導服務和勞動用工法治體檢。(責任單位:市總工會)

93.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並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工商業勞動監察公約等有關要求,在上海自貿試驗區配備勞動保障監察員,實施智慧監察,依法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實施分類監管、動態監管,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開展女職工權益保護等專項檢查。(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婦聯)

94.在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導下,開展國際勞工領域人才培養培訓,加強人才隊伍建設。(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95.對適用於上海自貿試驗區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開展評估清理工作,不得爲促進貿易或投資而降低勞動者權益保護水平。(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政府辦公廳、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96.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日常受理勞動者、工會、企業等提出的相關意見;處理、接受有關領域公衆書面意見,開展公衆意見審議,酌情公開審議結果。(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工商聯)

97.培育基層勞動關係服務站點、職工法律援助站點等載體,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進一步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體系。(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工商聯、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三)強化環境保護

98.在生態環境部的指導下,推動出臺生物多樣性保護政策,切實加強上海自貿試驗區內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委)

99.在國家生態環境部門的指導下,加快推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設立。開展綠色低碳領域國際合作、經驗分享和能力建設。(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國資委、市委金融辦、市發展改革委、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100.允許臨港新片區內企業在上海關區以加工貿易或保稅物流方式開展以船供爲目的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兌調和業務,符合條件的倉儲設施可以同時具備出口監管倉庫和保稅倉庫功能。(責任單位: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上海海關、市商務委)

101.加快臨港新片區氫能核心技術攻關與標準體系建設,建設制氫加氫一體站,開展灘塗小規模風電制氫,完善高壓儲氫系統。(責任單位: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局、市經濟信息化委)

102.在國家有關部門指導下,推動設立認證機構,開展綠色和生態產品認證,加大對綠色、生態、碳足跡、碳中和等產品認證結果的採信力度,引導企業實施認證。健全生態產品交易流通全過程監督體系,建立認證產品溯源機制。(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市綠化市容局、市市場監管局)

103.加強伏休管理,嚴格執行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和限額捕撈制度,進一步壓減捕撈漁船總功率和船數,防止過度捕撈。加強執法打擊,將常規化執法和立體化執法有機結合,提升執法效能,切實推進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委)

104.鼓勵環境產品和服務進出口,推動環保、新能源等綠色低碳產品進出口,深化節能環保、清潔能源等領域技術裝備和服務合作。(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生態環境局、市經濟信息化委)

105.支持發展綠色金融,鼓勵綠色信貸、綠色票據、綠色債券和綠色保險等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開發環境、社會和治理(ESG)主題產品,促進綠色衍生品創新,助力上海加快打造國際綠色金融樞紐。(責任單位:市委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證監局、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106.制定單獨適用於上海自貿試驗區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時,應將草案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60日,其中重要文件鼓勵同時提供外文版供參考。(責任單位: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司法局、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八、加強風險防控體系建設

107.健全風險評估機制。及時跟蹤試點進展,對試點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分析評估,並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責任單位:各有關部門)

108.構建風險預警制度。以新技術爲支撐提升監管效率,採用大數據分析技術判斷識別風險,根據風險程度進行分類監管。加強統籌協調和指導評估,加強安全風險排查、動態監測和實時預警。(責任單位:各有關部門)

109.加強金融風險防控。健全金融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風險監測和評估框架,加強相關風險監測和防範,探索與國際金融體系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模式,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利,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保障金融系統穩定運行。完善信息共享平臺,依法依規開展金融監管信息共享、監管協作和風險跨境處置合作。加強對跨境收支業務數據的採集、監測和運用。(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上海證監局、市委金融辦)

110.加強監管互認與合作。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要求和統一安排,採信其他國家監管機構報告,研究啓動監管互認機制,做好數據交換、結果互認、工作協同、執法互助。(責任單位:各有關部門)

111.強化安全審查。落實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用好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等機制。全面加強網絡安全檢查,落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防護責任。依法依規開展信息公開,進一步規範重要信息公開程序。(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委網信辦、市數據局、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112.推進全流程監管。完善監管規則,創新監管方法,統籌推進市場監管、質量監管、安全監管、網絡監管等,加強協同監管,健全權責明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簡約高效的監管體系。(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市場監管局、市委網信辦、市應急局、各有關部門)

九、保障措施

113.加強組織領導。在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市商務委發揮統籌協調作用,推動部門間高效協同。對屬於地方事權的措施,市各有關部門應在本實施方案下發後實施;對需要國家有關部門審覈或備案後方可實施的相關措施,本市各有關部門和中央在滬單位要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的溝通,應在6個月內製定相關細則、方案等,按照“上下對口”原則,報請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後實施;對確需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意見、辦法、細則、方案的措施,應積極配合對口部門儘早出臺相關文件,並在文件出臺後推動相關措施落地生效。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要承擔主體責任,加快推進各項試點措施落地實施。(責任單位:各有關部門、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114.加強法治保障。用足用好浦東新區法規立法權,支持立足改革創新實踐需要,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作變通規定並實施。對暫無法律法規或明確規定的領域,支持先行制定相關管理措施,按照程序報備實施,探索形成的好經驗好做法適時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形式固化。(責任單位:各有關部門、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司法局)

115.加強宣傳培訓。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及市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各類型政策宣介會、“上海市企業服務雲”、重點企業“服務包”制度等,主動向企業做好政策宣傳和諮詢,幫助企業用足用好試點政策,切實享受政策紅利。(責任單位:各有關部門、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116.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重點、難點領域的工作需要,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面向海內外公開招聘聘任制公務員,加強編制統籌保障,實行“一職一薪”協議工資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計劃安排,上海自貿試驗區組織實施“高標準對接國際經貿規則”專題系列實訓計劃,包括適時組織赴境外實地培訓。(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委編辦、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117.加強政策保障。按照《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分收入”方案》要求,用足用好相關資金;結合本實施方案設定的目標、措施、任務,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推動上海自貿試驗區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能級提升,助力打造國家制度型開放示範區。設立上海自貿試驗區制度型開放創新獎,評選一批具有全國首創性、行業影響力大、市場感受度高的制度型開放創新成果,對獲獎項目團隊給予一定的獎勵,並對所在單位或部門在年度績效考覈中給予傾斜支持。(責任單位: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本文編選自“上海市人民政府”,智通財經編輯:陳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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