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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立科技(301011.SZ)及相關人員收廣東證監局警示函

發布 2024-1-29 下午03:48
© Reuters.  華立科技(301011.SZ)及相關人員收廣東證監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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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財經APP訊,華立科技(301011.SZ)發佈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廣東證監局出具的《關於對廣州華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蘇本立、華舜陽、馮正春、蔡穎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據悉,廣東證監局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1、公司個別應收賬款對應客戶已於2023年5月註銷,但公司未及時發現客戶還款能力變化情況,於2023年10月纔在三季度報告中將該筆應收賬款餘額按100%進行單項計提壞賬準備,涉及金額140.83萬元。公司未及時跟進應收賬款欠款方的還款能力,未在2023年半年報中及時計提壞賬準備,導致財務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三條第一款,《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一一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等相關規定。

2、公司終端業務拓展項目中設備投放投入募集資金金額採用母公司賬面覈算的報關公允價值入賬,未抵銷內部交易利潤,導致2021年、2022年度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相關披露數據不準確。同時,公司在2021年度存在將募集資金提前轉入非募集資金賬戶,在2022年度用於募投項目投入的情況,涉及金額2,023.58萬元。

3、公司2021-2022年期間募集資金投入項目明細金額與招股說明書所列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明細存在差異,但公司未及時解釋差異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第四條、第十一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十二條等相關規定。

蘇本立作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華舜陽作爲公司董事會祕書,馮正春作爲公司財務總監,蔡穎作爲公司時任董事會祕書兼財務總監,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第二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分別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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