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奧普特(688686.SH)發佈公告,公司於近日收到廣東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廣東奧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並對盧盛林、盧治臨、葉建平、許學亮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據悉,公司在IPO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募投項目營銷網絡中心項目(以下簡稱營銷中心項目)總投資5,449.90萬元,全部由募集資金投入,其中用於發放新增人員工資資金爲503.58萬元。2023年3月,公司披露了關於營銷中心項目的結項報告,營銷中心項目實際使用募集資金5,449.90萬元。經查,公司營銷中心項目實際列支發放新增人員工資的金額爲2,040.38萬元,超過招股說明書計劃使用金額1,536.8萬元;其中,有936.62萬元工資發放對象實際爲另一募投項目總部機器視覺製造中心的新增人員。對上述超計劃使用募集資金的情況,公司未按規定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相關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信息與事實不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4號)第三十二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第五條、第十一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六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盧盛林、總經理盧治臨、財務總監葉建平、董事會祕書許學亮對上述違規情況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4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盧盛林、盧治臨、葉建平、許學亮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