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天永智能(603895.SH)公告,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簡稱“上海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上海天永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和《關於對榮俊林、呂愛華、王海紅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現將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實:你公司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與事實不符的情形。2023年8月30日,你公司披露的《2023年半年報告》“第三節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中“三、經營情況的討論與分析”載明“報告期內實現營業收入35,338.69萬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3.94%;實現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554.87萬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10.59萬元,主要是報告期內,作爲新的業務拓展,鋰電設備業務研發投入較大,子公司研發人員、項目人員薪酬及廠房費用攤銷等固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加",實際上,你公司當期鋰電項目研發費用比去年同期僅增加78.8萬元;其他傳統項目的研發費用比去年同期減少523.8萬元。你公司將當期業績下降歸因爲研發投入增加,雖系工作人員過失所致,但研發投入關涉投資者預期,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2023年11月4日,你公司披露《關於2023年半年度報告的更正公告》對上述差錯予以更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鑑於上述行爲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公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榮俊林作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呂愛華作爲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祕書,系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主要負責人,王海紅作爲公司財務負責人,未勤勉履行職責,對公司上述行爲負有責任,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鑑於上述行爲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我局決定對相關人員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