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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關於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公開徵求意見

發布 2024-1-24 下午06:42
© Reuters.  央行就關於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公開徵求意見

智通財經APP獲悉,1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就《關於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的公告(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主要內容包括明確境外機構投資者範圍。《公告》所稱境外機構投資者爲已經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交易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支持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與國際通行做法相銜接。明確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無論質押式回購還是買斷式回購,均須實現標的券的買賣過戶,便利逆回購方處置。

原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就《關於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的公告(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爲深化債券市場對外開放,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流動性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關於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的公告(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衆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scshbpjc@pbc.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3號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郵編:100800),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境外機構債券回購”字樣。

三、將意見傳真至:010-66016421。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4年2月23日。

關於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的公告

(公開徵求意見稿)

爲深化債券市場對外開放,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流動性管理,現就境外機構投資者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回購業務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已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交易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具體包括: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註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中長期機構投資者。

二、本公告所稱債券回購業務是指,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將債券賣出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並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關債券並支付資金的行爲,包含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兩種形式。

三、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以及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的各項管理規定,相關資金收付應當符合其現券交易對應投資渠道的資金及賬戶管理規定。

四、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基礎設施應當制定或修訂業務規則、操作細則,並按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做好相關交易、託管、結算和清算服務與監測工作,發現重大問題和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五、境外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自律組織爲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提供服務的,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六、銀行間市場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加強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的自律管理。

七、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與交易對手簽署債券回購主協議,相關自律組織應將主協議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八、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九、對違反法律法規、本公告以及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採取監督管理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設立的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的,適用本公告的規定。

十一、本公告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十二、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文編選自“中國人民銀行”官網,智通財經編輯:陳筱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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