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蘇大維格(300331.SZ)公告,公司董事長陳林森於2023年12月29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出具的《江蘇證監局關於對陳林森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現將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陳林森:經查,蘇州蘇大維格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存在以下情形:2023年9月14日12時25分,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互動易平臺回答投資者關於“貴司光刻機及相關技術有哪些知名企業在使用”的提問時,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完整,構成誤導性陳述。你作爲公司董事長,對公司上述誤導性陳述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質量,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