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瑞豐新材(300910.SZ)發佈公告,公司於2023年12月25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出具的《關於對新鄉市瑞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瑞豐新材存在以下問題:
公司首發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年產6萬噸潤滑油添加劑單劑產品和1.28萬噸複合劑產品”實施進展披露不準確、部分募集資金未嚴格按照招股說明書披露用途使用、募集資金置換情況披露不準確、募集資金專戶資金混用等。
上述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第五條、第十一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2022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六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郭春萱、董事會祕書兼財務總監尚慶春對以上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河南監管局決定對公司及郭春萱、尚慶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