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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總局發佈《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發布 2023-12-18 下午07:19
金融監管總局發佈《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智通財經APP獲悉,12月1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並就該意見稿答記者問。《徵求意見稿》提到,申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註冊資本爲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爲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消費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在風險管理、資金管理、信貸管理等關鍵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建立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等。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時提到,在《徵求意見稿》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0%。主要考慮:一是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於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願,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二是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於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原文如下:

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與依據】爲加強對消費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消費金融公司規範經營和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費金融公司定義】本辦法所稱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准設立的,不吸收公衆存款,以小額、分散爲原則,爲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消費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消費貸款定義】本辦法所稱消費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向借款人發放的以消費爲目的(不包括購買住房和汽車)的貸款。

第四條 【名稱專屬】消費金融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消費金融”字樣。未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准,任何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消費金融”字樣。

第五條 【監督管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消費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立與變更

第六條 【申請設立條件】申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三)註冊資本爲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爲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消費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在風險管理、資金管理、信貸管理等關鍵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

(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條 【出資人類型】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應當爲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並分爲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50%的出資人,須爲境內外金融機構或主營業務爲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務產品的境內非金融企業,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第八條 【金融機構出資人條件】金融機構作爲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

(二)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不低於50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爲;

(五)入股資金爲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權益性投資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

(八)監管評級良好;

(九)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十)境外金融機構應對中國市場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十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金融機構作爲消費金融公司一般出資人,除應具備前款第三項至第九項的條件外,註冊資本應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前款所涉及的財務指標要求均爲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第九條 【非金融企業出資人條件】非金融企業作爲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二)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淨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40%;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爲;

(五)入股資金爲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權益性投資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40%(含本次投資金額),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非金融企業作爲消費金融公司一般出資人,除應具備前款第四、五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淨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

(二)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權益性投資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前款所涉及的財務指標要求均爲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第十條 【出資人消費金融和風控經驗要求】消費金融公司至少應當有1名具備5年以上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並且出資比例不低於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三分之一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 【需許可的變更事項】消費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報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派出機構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四)變更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變更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調整業務範圍;

(八)合併或分立;

(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二條 【行政許可】消費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調整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覈准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外匯管理】消費金融公司設立、變更及業務經營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三章 業務範圍與經營規則

第十四條 【全國展業】消費金融公司可以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業務。

第十五條 【基礎業務】消費金融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發放個人消費貸款;

(二)接受股東、股東境內子公司、股東所在集團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

(三)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

(四)向作爲公司股東的境外金融機構借款;

(五)發行非資本類債券;

(六)同業拆借;

(七)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十六條 【專項業務】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消費金融公司,可以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資產證券化業務;

(二)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三)與消費金融相關的諮詢服務;

(四)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准的其他業務。

消費金融公司申請開辦前款所列業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資本補充】符合條件的消費金融公司可以申請發行資本工具,並應當符合監管要求的相關合格標準。

第十八條 【限額管理】消費金融公司向借款人發放消費貸款,應當確保其有真實合理的消費需求、充分的還款能力。借款人貸款授信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

第十九條 【反欺詐管理】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構建欺詐風險防控體系,通過完善反欺詐模型與相關技術手段,有效識別欺詐行爲,確保借款人身份數據與借款意願真實有效,保障信貸資金安全。

第二十條 【貸款定價】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消費貸款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確定消費貸款的利率水平。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貸款管理】 消費金融公司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應當遵守互聯網貸款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治理總體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架構,明確各治理主體職責邊界、履職要求,按照各司其職、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原則,構建決策科學、執行有力、監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

第二十三條 【黨的建設】國有、國有控股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將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將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個環節。

民營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照黨組織設置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機構,加強政治引領,建設先進企業文化,促進消費金融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 【股東股權管理】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股東股權管理相關制度,加強股東股權管理,規範股東行爲。

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發生變化的,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及時報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

第二十五條 【股東義務】消費金融公司股東除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履行股東義務外,還應當承擔以下股東義務:

(一)主要股東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准採取風險處置措施、責令轉讓、涉及司法強制執行或者在同一出資人控制的不同主體間轉讓股權等情形除外;

(二)主要股東應當在必要時向消費金融公司補充資本,在消費金融公司出現流動性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

(三)主要股東承諾不將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質押或設立信託;

(四)主要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干預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決策權和管理權,不得越過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干預消費金融公司經營管理,或損害消費金融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五)主要股東應當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防止風險在股東、消費金融公司以及其他關聯機構之間傳染和轉移。

(六)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維護消費金融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經營管理自主權,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消費金融公司、其他股東及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七)如實向消費金融公司告知財務信息、股權結構、入股資金來源、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投資其他金融機構情況等信息;

(八)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發生變化的,相關股東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及時將變更情況書面告知消費金融公司;

(九)消費金融公司發生重大案件、重大風險事件或重大違規行爲的,股東應當配合金融監管部門開展調查和風險處置。

消費金融公司股東拒不履行股東義務,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可視情況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建設】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加強董事會建設,建立健全董事履職評價制度,並單獨設立審計、風險管理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專門委員會。

董事會應當至少每年對主要股東資質、履行承諾事項、落實公司章程或協議條款、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監管規定等情況進行評估,並於每年4月30日前將評估報告報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 【獨立董事】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應當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履行職責,對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審議事項發表客觀、公正的獨立意見。

第二十八條 【高級管理層】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明確高級管理人員範圍、職責,規範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爲,清晰界定董事會與高級管理層之間的關係,確保配備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分工符合適當分權和有效制衡原則。

第二十九條 【薪酬管理】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穩健的薪酬管理制度,設置合理的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機制。

消費金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採取延期支付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於3年,其中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應高於50%。

第三十條 【關聯交易管理】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制定並完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全面、準確識別關聯方。開展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公開公允、穿透識別、結構清晰的原則。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每年至少對關聯交易進行一次專項審計,並將審計結果於每年4月30日前報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

第三十一條 【信息披露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年度信息披露制度,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官方網站或其他渠道向社會公衆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項信息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等相關信息。

第五章 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內部控制】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符合自身經營特點的內部控制機制,明確部門、崗位職責分工,加強制度建設,完善操作流程。樹立良好內部控制文化,開展內控合規評價和監督,充分發揮內部控制在經營管理和風險防控中的作用,確保安全穩定運營。

第三十三條 【合規管理】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完善合規管理體系,明確專門負責合規管理的部門、崗位以及相應的權限,制定合規管理政策,優化合規管理流程,加強合規文化建設和合規培訓。

第三十四條 【財務管理制度】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公司財務和會計制度,應當遵循審慎的會計原則,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五條 【全面風險管理】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與資產規模、業務特色和風險狀況相匹配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健全適應業務特點的風險治理架構、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類風險。

第三十六條 【信用風險管理】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提升風險管理精細化水平。對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損失準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準備。未提足準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三十七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與自身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定期開展流動性壓力測試,制定並完善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及時處置流動性風險隱患。

第三十八條 【操作風險管理】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根據業務流程、人員崗位、信息科技系統和外包管理等情況建立科學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制定規範員工行爲和道德操守的相關制度,加強員工行爲管理和案件風險防控,確保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操作風險。

第三十九條 【信息科技風險管理】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與信息系統運行管理模式相匹配的信息科技風險管理體系,強化網絡安全、業務連續性、服務外包等領域的風險防控,保障數據安全及業務系統平穩、持續運行。

第四十條 【聲譽風險管理】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制定完善聲譽風險監測機制、應急預案和處置措施,主動、有效防範聲譽風險。

第四十一條 【風險管理主體責任】消費金融公司應強化風險管理主體責任,獨立開展貸款風險審覈,並自主完成貸前調查、身份驗證、風險評估、貸款定價、授信審批等具有重要影響的風控環節,不得將與貸款決策和風險控制等核心管理職能密切相關的業務外包。

第四十二條 【授信管理】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加強統一授信管理,建立有效的風險評估、授信審批和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審慎評估還款能力與還款意願,合理確定借款人風險等級與授信方案。

第四十三條 【貸後管理】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區分貸款的品種、對象、金額等,確定貸款檢查的方式、內容和頻度,對貸款的資金使用、借款人信用變化等進行跟蹤監測,確保貸款資金安全。發現借款人違反法律法規或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歸還貸款或下調貸款風險分類等進行管理,並追究借款人違約責任。

第六章 合作機構管理

第四十四條 【合作機構管理總體要求】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並根據合作內容、風險程度對合作機構進行分類管理,確保合作機構與合作事項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

前款所稱合作機構,包括不限於與消費金融公司在營銷獲客、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支付結算、風險分擔、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

第四十五條 【合作機構准入管理】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覆蓋各類合作機構的准入機制,明確相應標準、程序和審批權限,審慎開展准入前評估,合理確定合作機構名單。

第四十六條 【合作機構禁止性規定】消費金融公司不得與無放貸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不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監管要求的機構提供的增信服務;不得因引入擔保增信放鬆貸款質量管控。

第四十七條 【簽訂合作協議要求】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與合作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明確約定合作範圍、雙方權責、收益分配、風險分擔、營銷宣傳、服務價格信息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數據保密、爭議解決、違約責任以及合作機構承諾配合消費金融公司接受監管部門檢查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等內容,並要求合作機構不得將合作事項轉包或變相轉包。

合作協議應當按照收益和風險相匹配的原則,以真實服務成本爲基礎,依據市場化、法制化原則公平透明定價;應當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和有擔保資質的合作機構除外。

第四十八條 【合作機構集中度管理】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照適度分散原則審慎選擇合作機構,避免對單一合作機構過於依賴而產生的風險。

第四十九條 【合作機構持續管理】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持續對合作機構進行管理,及時識別、評估因合作機構違法違規導致的風險,督促合作機構落實合規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結合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合規性等制定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嚴格規範其行爲。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至少每年對合作機構開展一次全面評估,對無法繼續滿足准入條件或在合作期間存在違法違規行爲的,應當及時採取管理措施。

第五十條 【合作機構退出】 消費金融公司發現合作機構存在違法違規歸集貸款資金、設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條件、未依法依規提供貸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務收費明顯質價不符,或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爲的,應當終止合作。

第七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

第五十一條 【消保總體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系。

董事會應當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總體規劃和工作架構,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高級管理層應當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機制,制定並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措施。

第五十二條 【消費者適當性】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消費者適當性管理機制,按照規定開展貸前審查,運用信息科技等手段提升客戶畫像精準度,審慎評估消費者收入水平和償債能力。

第五十三條 【告知義務和規範收費】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信息披露機制,在借款合同顯著位置向借款人明確告知貸款金額、期限、年化利率、還款方式、催收機構、投訴渠道、違約責任和免責條款等信息。

除因借款人提前還款、貸款逾期等違約情形之外,消費金融公司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貸款利息之外的費用。

第五十四條 【品牌管理】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加強貸款品牌自主管理,規範合作機構營銷宣傳行爲,避免合作機構服務品牌與消費金融公司自身品牌混同,保證營銷內容真實合法和符合公序良俗。

第五十五條 【個人信息保護】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借款人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按照合法、正當、必要、誠信原則,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權。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向消費者告知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等規則並取得消費者的同意。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個人信息。

第五十六條 【催收業務管理】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逾期貸款催收管理制度,依法依規督促借款人清償債務。不得采用暴力、威脅、恐嚇、騷擾等不正當手段進行催收,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

第五十七條 【外包催收機構管理】消費金融公司應當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對合作催收機構的管理,通過簽訂協議明確催收策略及合規要求,制定催收機構績效考覈與獎懲機制,依法合規開展委託催收行爲,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催收留痕】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催收管理系統,對催收過程進行管理和記錄,並確保記錄真實、客觀、完整、可追溯,相關數據資料應至少保存5年。

第五十九條 【金融教育宣傳】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持續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宣傳,提升消費者金融素養,引導借款人誠實守信、理性消費,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監管指標】消費金融公司應當遵守下列監管指標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貸款撥備率不低於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商業銀行的最低監管要求;

(二)同業拆入餘額不高於資本淨額的100%;

(三)流動性比例不得低於50%;

(四)槓桿率不得低於4%;

(五)擔保增信業務餘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餘額的50%;

(六)投資餘額不高於資本淨額的20%。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視審慎監管需要可以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六十一條 【現場檢查與調查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審慎監管需要,有權依據有關規定和程序對消費金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有權依法對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第六十二條 【外部監督】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認爲必要時,可要求消費金融公司聘請獨立的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對消費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專項審計,可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更換專業能力和獨立性不足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六十三條 【監管評級監管規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根據監管需要對消費金融公司開展監管評級,評級結果作爲消費金融公司經營狀況、風險程度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採取監管措施和行動以及市場準入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四條 【監管措施】消費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爲嚴重危害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區別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採取責令暫停部分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六十五條 【監管信息報告】消費金融公司應按規定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報送有關報告、監管報表及其他資料,並確保報送材料及時、真實、完整和準確。

第六十六條 【重大事項報告】消費金融公司在經營中出現或者可能出現重大風險和損失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報告。

第六十七條 【自律組織】 消費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章 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

第六十八條 【恢復與處置計劃】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規定製定恢復和處置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十九條 【解散】消費金融公司出現下列情況時,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准後,予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議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七十條 【撤銷】消費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衆利益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權予以撤銷。

第七十一條 【接管】消費金融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支付危機,嚴重影響債權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穩定時,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可以依法對消費金融公司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接管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決定並組織實施。

第七十二條 【破產】消費金融公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情形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其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破產重整的消費金融公司,其重整後的主要股東應符合設立消費金融公司的行政許可條件。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機構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進入破產程序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狀況,對其採取暫停相關業務等監管措施。

第七十三條 【撤銷和解散程序】消費金融公司被撤銷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應當依法組織成立清算組,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消費金融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並對未到期債務及相關責任承接等作出明確安排。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監督清算過程。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按規定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提交清算報告等相關材料。

清算組在清算中發現消費金融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應當立即停止清算,並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報告,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該消費金融公司破產清算。

第七十四條 【繼續履職】 消費金融公司被接管、重組、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權要求該消費金融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要求履行職責。

第七十五條 【終止與註銷】消費金融公司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並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名詞釋義】 本辦法所稱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消費金融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不足5%但對消費金融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前款中的“重大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向消費金融公司提名或派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影響消費金融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管理決策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辦法所稱資本淨額,是指消費金融公司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資本管理的有關規定,計算出的總資本與對應資本扣減項的差值。

本辦法所稱擔保增信業務,是指消費金融公司貸款業務中,引入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合作機構進行風險緩釋的業務。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中“以上”“少於”“不低於”均含本數或本級。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九條 本辦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原《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2號)同時廢止。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爲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消費金融公司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優化金融服務,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金融監管總局修訂形成《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徵求意見稿》的修訂背景是什麼?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2號)自修訂發佈以來,在引領消費金融公司堅持專業消費信貸功能定位、促進消費對經濟的基礎性作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經過多年發展,消費金融公司行業的業務模式和風險特徵均發生顯著變化,現行辦法已無法滿足消費金融公司高質量發展和監管需求。同時,近年來金融監管總局在公司治理、股權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監管制度法規,《徵求意見稿》結合消費金融公司行業實際情況,進一步補充完善相關內容,加強與現行監管法規銜接。

二、《徵求意見稿》主要修訂內容是什麼?

《徵求意見稿》共10章79條,修訂內容主要涉及優化准入政策、突出業務分級監管、加強公司治理、強化風險管理、注重消費者權益保護、規範合作機構管理、健全市場退出機制等方面。

一是提高准入標準。提高主要出資人的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切實承擔股東責任;提高具有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控經驗出資人的持股比例,更好發揮該類出資人合規與風控作用;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禦能力。二是強化業務分類監管。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範圍,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嚴格業務分級監管。適當拓寬融資渠道,增強股東流動性支持能力。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全面貫徹近年來金融監管總局出臺的關於公司治理、股東股權、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監管法規和制度要求,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特點,明確黨的建設、“三會一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四是強化風險管理。明確關於消費金融公司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科技風險、聲譽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並增設部分監管指標,並健全市場退出機制。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壓實消費金融公司消保主體責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項機制,加強對合作機構規範管理,踐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三、《徵求意見稿》爲何提高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徵求意見稿》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0%。主要考慮:一是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於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願,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二是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於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四、《徵求意見稿》對消費金融公司業務範圍有哪些調整?

《徵求意見稿》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專注主責主業。一方面,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將“發放個人消費貸款”“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等7項業務納入基礎業務,將“資產證券化業務”“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與消費金融相關的諮詢服務”等4項業務納入專項業務。另一方面,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鑑於保險銷售專業性較高,而且涉及的相關投訴糾紛較多,消費金融公司基本沒有開展此類業務,因此取消“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業務。

五、《徵求意見稿》新增了哪些監管指標?

消費金融公司基於風險防控需求,通過與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作爲貸款的風險緩釋手段。但是部分消費金融公司長期過度依賴此種模式發展,放鬆對借款人信用資質水平的實質審查,自主風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臨擔保公司無法代償的風險。借款人除了支付貸款利息之外,還需支付擔保費,間接推高了貸款綜合利率。《徵求意見稿》規定消費金融公司擔保增信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全部貸款餘額的50%,並在後續給予一定的整改過渡期。此外,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槓桿率不得低於4%,限制盲目擴張。

六、《徵求意見稿》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方面有哪些考慮?

消費金融公司主要服務中低收入等長尾客羣,《徵求意見稿》增加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合作機構管理”兩個專章,更加突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一方面,壓實消費金融公司的消保主體責任。要求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機制,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機制、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加強消費者適當性管理。另一方面,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約束管理。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加強合作機構准入管理、集中度管理,對合作機構進行持續管理和評估,明確合作機構的禁止性規定,避免因合作機構特別是催收機構不規範催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要求消費金融公司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制定催收機構績效考覈與獎懲機制,依法合規開展委託催收行爲,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本文編選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智通財經編輯:陳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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