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ST三盛(300282.SZ)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3]19號),現將相關內容公告如下: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榮濱、曹磊: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盛教育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已由我局調查完畢,我局依法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現將我局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們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經查明,三盛教育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一、未及時披露違規擔保事項。二、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三、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借款合同、權利質押協議、公司的公告文件及情況說明、資金流水、以及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我局認爲,三盛教育未及時披露重大擔保事項的行爲,涉嫌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三盛教育披露的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虛假記載,涉嫌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爲。
林榮濱時爲三盛教育實際控制人,指使曹磊實施案涉對外擔保行爲,並且在知悉發生案涉對外擔保事項時,向三盛教育隱瞞相關事項,導致三盛教育發生相關信息披露違法情形,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所述“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爲”的情形。林榮濱作爲時任三盛教育董事長,知悉、參與案涉擔保事項且未勤勉盡責,根據《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三盛教育信息披露違法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曹磊作爲時任三盛教育副總經理,參與、實施案涉擔保事項且未勤勉盡責,根據《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三盛教育信息披露違法行爲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擬決定:一、對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110萬元的罰款;二、對林榮濱給予警告,並處以190萬元的罰款,其中作爲實際控制人處以120萬元的罰款,作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70萬元的罰款;三、對曹磊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相關規定,就我局擬對你們實施的行政處罰,你們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局複覈成立的,我局將予以採納。如果你們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我局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請你們在收到本事先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事先告知書回執》傳真至我局指定聯繫人,並於當日將回執原件遞交我局,逾期則視爲放棄上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