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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佈《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交易細則》

發布 2023-12-6 下午06:45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佈《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交易細則》

智通財經APP獲悉,12月6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佈《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交易細則》,債券借貸交易時間爲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日的9:00-12:00,13:30-17:00,其中清算速度爲T+0的交易截止時間爲16:50。清算速度方面,成交日(T)與首次結算日之間的工作日天數(N),有T+0和T+1兩種。市場參與者爲境外機構的,清算速度以同業拆借中心相關規定爲準。

原文如下:

關於發佈《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交易細則》的通知

中匯交發〔2023〕331號

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

爲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務開展,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2〕第1號)等有關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現向市場發佈《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交易細則》,請遵照執行。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2023年12月6日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交易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保障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務規範、有序開展,提高債券借貸交易效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2〕第1號)、《全國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規則》(中匯交發〔2010〕283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銀行間市場參與機構(以下簡稱市場參與者)通過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開展債券借貸交易業務,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債券借貸交易,是指債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數量的履約保障品,從債券融出方借入標的債券,同時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歸還所借入標的債券,並由債券融出方返還履約保障品的債券融通行爲。

前款所稱債券,是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債券。

第四條 同業拆借中心爲市場參與者提供債券借貸業務的報價、成交、存續期管理、信息及風險管理等服務,履行市場日常監測和統計職責,接受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的監管。

第五條 市場參與者在債券借貸交易中應遵循公平、誠信、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六條 市場參與者應爲法人類金融機構或外國銀行分行。金融機構可以自身或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身份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務。

第七條 金融機構作爲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蔘與債券借貸的,應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履行受託管理職責,向對手方披露委託其代爲執行債券借貸交易的資產管理產品的名稱。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借入債券的,應債權債務關係清晰,有明確的授權和責任承擔機制,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八條 市場參與者通過交易系統進行債券借貸,並根據人民銀行要求籤署《中國銀行間市場債券借貸交易主協議》(以下簡稱主協議)。

第九條 債券借貸交易時間爲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日的9:00-12:00,13:30-17:00,其中清算速度爲T+0的交易截止時間爲16:50。同業拆借中心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債券借貸交易時段等相關業務參數,並向市場提前發佈公告。

第三章交易方式、要素及流程

第十條 交易雙方可通過交易系統開展質押式債券借貸。質押式債券借貸是指債券融出方向債券融入方借出標的債券,債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數量的債券爲質押物,約定債券融入方未來某一日期向融出方歸還標的債券、支付借貸費用並解除質權的債券融通行爲。同業拆借中心提供其他擔保方式下的債券借貸交易的,將另行通知。

第十一條債券借貸交易方式包括詢價交易方式、匿名點擊交易方式等。

第十二條詢價交易方式,是指交易雙方自行協商確定借貸費率以及其他交易要素的交易方式,包括對話報價和意向報價兩種報價方式。對話報價爲向作爲對手方的特定交易用戶發出的交易要素具體明確的報價,受價方可以直接確認成交,屬於要約報價;意向報價爲向全市場、特定市場參與者和/交易用戶發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報價,受價方可將意向報價轉爲對話報價達成成交。

第十三條匿名點擊交易方式,是指市場參與者提交匿名債券融入、融出限價報價,交易系統根據雙方對手方授信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自動匹配成交,未匹配成交的限價報價可供市場參與者點擊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十四條交易雙方達成債券借貸交易時,應對履約保障品進行約定。詢價交易方式下,交易雙方在成交時根據同業拆借中心的相關規定約定質押債券。匿名點擊交易方式下,債券融入方應在匹配成交或點擊成交後在同業拆借中心規定時間內提交質押債券。

第十五條債券借貸交易達成後,交易系統生成成交單。成交單載有交易雙方就交易要素達成一致的約定和交易雙方的機構信息、產品信息、賬戶信息等必要內容。

交易一經達成,對交易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交易雙方應按照成交單約定完成結算。

第十六條債券借貸交易存續期間,交易雙方協商後可通過交易系統對質押債券進行置換或補充,交易系統將據此更新成交單。

第十七條成交單所載的債券借貸主要交易要素定義如下:

(1)借貸費率:以年利率形式表示的債券借貸成本,債券借貸交易以借貸費率報價;

(2)借貸期限:交易雙方約定的債券借貸期限。借貸期限最短爲1天,最長爲365天;

(3)標的債券:債券融出方向債券融入方借出的債券,成交單中以債券代碼和債券簡稱標識;

(4)標的債券券面總額:借貸標的債券的總面額,單位爲萬元;

(5)借貸費用:交易到期時債券融入方向債券融出方支付的費用。借貸費用=借貸費率×標的債券券面總額×10000×實際佔券天數/365,單位爲元;

(6)質押債券:債券融入方通過交易系統出質給債券融出方以擔保其到期歸還標的債券的債券,在成交單中以其債券代碼、債券簡稱標識;

(7)質押債券券面總額:質押債券的總面額,單位爲萬元。匿名點擊交易方式下,債券融入方提交的質押券面值根據折算率計算的金額應不小於標的債券價值。折算率按照同業拆借中心發佈的《銀行間債券市場質押券標準折算率規則》(中匯交發〔2015〕476號)相關規定執行;

(8)清算速度:成交日(T)與首次結算日之間的工作日天數(N),有T+0和T+1兩種。市場參與者爲境外機構的,清算速度以同業拆借中心相關規定爲準;

(9)首次結算日:標的債券從債券融出方向債券融入方過戶、履約保障品出質登記或劃付的日期。首次結算日=成交日+清算速度;

(10)到期結算日:標的債券從債券融入方向債券融出方過戶、債券融入方向債券融出方支付借貸費用且履約保障品解押或歸還的日期。到期結算日=首次結算日+借貸期限(遇到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11)實際佔券天數:債券融入方實際持有標的債券的天數。實際佔券天數=到期結算日-首次結算日;

(12)首次結算方式:券券對付;

(13)到期結算方式:返券付款解券、券券對付或券費對付。

第十八條債券借貸期間如發生標的債券付息的,債券融入方應在付息日當日將標的債券應計利息足額劃至債券融出方資金賬戶。交易系統自動在成交單上顯示每個付息日的應計利息總額。

第十九條若標的債券爲浮動利率債券或發生其他情形導致付息日及應計利息總額變化的,交易系統更新對應付息日的應計利息總額,並更新成交單。

第二十條履約保障品爲債券,且不在標的債券的託管機構託管的,具體操作遵循《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跨託管機構債券借貸(人工處理)業務規則》(中債字〔2015〕48號)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市場參與者無法使用交易系統報價、成交或打印成交單功能時,可依據《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本幣交易應急服務規則》(中匯交發〔2010〕283號)向同業拆借中心申請應急服務。

第二十二條集中借貸是指債券結算服務機構根據與市場參與者事先約定,在債券結算日市場參與者應付債券不足額時,根據市場參與者在交易系統發起的債券借貸指令,受託按照統一規則進行匹配,並達成債券融通的行爲。

第二十三條市場參與者通過交易系統對債券不足額交易發起集中借貸指令,交易系統完成交易要素等的核驗,並將指令傳輸至債券結算服務機構。

第二十四條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交易系統傳輸的交易指令,與市場參與者提供的可借出債券進行匹配,同業拆借中心根據債券登記結算機構傳輸的匹配結果與結算情況等向市場參與者展示相關信息。

第四章風險防範與監測

第二十五條同一市場參與者通過債券借貸融入標的債券的餘額超過其自有債券託管總量的20%(含20%)或單隻標的債券融入餘額超過該只債券發行量10%(含10%)起,每增加5個百分點,該市場參與者應於次一工作日12:00前向同業拆借中心書面報告並說明原因。

第二十六條同業拆借中心通過交易系統向市場參與者提供成交行情信息及標的債券的借貸餘額,同時根據人民銀行的規定和授權,及時向市場公開披露債券借貸有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債券借貸期間交易雙方結算失敗以及根據主協議相關條款協商一致到期現金交割的,應及時向同業拆借中心報備。

第二十八條債券借貸發生違約時,交易雙方應根據主協議相關條款處置,或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於處置完成、接到生效的仲裁或訴訟裁判結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前,將最終結果送達同業拆借中心。其中,質押式債券借貸到期結算日發生債券融入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選擇以與違約方協議折價方式、委託同業拆借中心通過拍賣等方式處置與該質押式債券借貸有關的履約保障債券。

第二十九條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券借貸交易的日常監測,對偏離、異常交易向市場參與者進行問詢、要求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材料。同業拆借中心根據人民銀行的要求向其報告債券市場運行情況。

第三十條同業拆借中心認爲發生異常交易和違規行爲的,可及時進行處置,市場參與者進行異常交易和存在違規行爲的,適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違規報價行爲處分規程(試行)》(中匯交發〔2019〕404號)等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由同業拆借中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同業拆借中心其他有關規定。本細則實施前同業拆借中心發佈的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爲準。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編選自“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智通財經編輯:劉家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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