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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管理辦法發佈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 2023-12-1 下午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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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財經APP獲悉,12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爲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保護市場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債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管理辦法》,現予公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3〕第19號

爲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保護市場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債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管理辦法》,現予公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23年12月1日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債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估值業務,是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爲提供債券估值和債券收益率曲線而開展的研發、編制、發佈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估值產品,是指估值機構對外發布的,以債券爲編制對象,對市場定價有重要影響且應用廣泛的債券估值和債券收益率曲線。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估值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估值機構應始終保持客觀中立,持續提升估值產品的公允性,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長期穩定運營的能力。

(二)清晰的組織架構、完善的內部管理流程和有效的監督機制。

(三)穩定、可靠的數據來源,完備的數據採集和處理流程。

(四)科學的估值技術和方法,完善的估值產品研發、編制、發佈和質量監控流程。

(五)配備開展估值業務所需的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和高效完備的信息技術設施。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估值機構應當建立清晰、規範、透明的數據使用標準和層級,所選用的數據能真實反映市場情況。

(一)對於市場成交活躍的債券,應當優先選取債券成交或可交易報價等市場數據。

(二)對於成交不活躍或因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市場價格發生劇烈變動的債券,在選用市場成交數據時,應當充分考慮成交規模、成交目的等多種因素,審慎評估成交和報價價格的合理性和適用性,優先採用市場參與者認同度高、可靠性高的市場數據。

(三)市場數據確實無法使用的,可通過模型或組織專家判斷、報價團報價等綜合確定適用市場情況的合理數據,相關判斷及報價應保證客觀性和合理性。

第六條 估值產品的編制方法應當具有科學性、可比性、可校驗性和可回溯性,能夠廣泛適用於各類場景。

(一)債券估值應當以準確計量債券公允價值爲目標,債券估值方法和估值模型應當充分考慮債券條款、發行人財務信用狀況、市場流動性等因素;對於證券化類產品的估值,還需考慮基礎資產的估值與信用狀況。

(二)債券收益率曲線的編制應當選取科學可靠的曲線構造模型,能夠充分反映所衡量對象的真實收益率水平。

(三)債券指數的編制應當充分考慮指數標的債券的市場情況和產品特徵,及時、準確反映指數標的債券的價格走勢。

第七條 估值機構應當至少公開披露以下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一)估值產品信息,包括估值產品名稱、發佈方式、傳輸渠道、發佈頻率等。

(二)估值方法,包括計算模型、關鍵假設等信息;涉及篩選樣本的,應當明確樣本篩選標準和規則。

(三)數據來源及使用層次,使用專家報價、報價團報價的,應當披露採用專家報價、報價團報價的適用條件和具體規則。

(四)內部控制、內部監督安排及重大利益衝突情況。

(五)估值產品質量年度檢驗報告。

(六)編制方法修訂的,應當提前披露擬修訂的具體內容、修訂原因、預計修訂時間、對用戶意見的採納情況等。

(七)傳輸方式發生調整的,應提前告知用戶併合理設置過渡期或並行期。

(八)其他對估值產品有重要影響的信息。

第八條 估值機構應當建立包括事前分析、事中監控和事後檢驗在內的估值產品質量監測機制和內部評審機制,定期對估值產品的可靠性、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和編制流程的合規性進行檢查。

對編制方法新增或進行實質性修訂的,應在發佈前廣泛徵求市場機構意見,並經內部評審機制審議。內部評審機制人員應當由獨立於估值業務的編制人員組成。

第九條 估值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利益衝突避免機制,包括但不限於:

(一)估值機構及其所屬人員不得參與所估值資產的交易,不得與相關市場機構進行不當利益交換或操縱估值。

(二)估值業務與其他業務應當相隔離,確保估值業務不受其他商業行爲的不當影響。

(三)估值機構應當制定估值業務編制人員和質量監控人員的隔離措施,建立可靠的授權程序和監督機制。

(四)估值業務相關人員應當獨立於估值產品的直接利益相關方,且其薪酬不直接或間接地與估值產品結果相關聯。

(五)市場機構認爲與估值機構利益衝突的其他行爲。

第十條 估值機構應當建立用戶對估值產品的諮詢和反饋機制,明確諮詢與投訴結果的反饋渠道和反饋時間。對所諮詢的估值結果,應提供可回溯、可校驗的相關信息,保留諮詢與投訴相關文檔,確保投訴處理人員與估值業務編制人員相獨立。

對市場機構反饋集中的問題,估值機構應當公開反饋意見,並定期開展用戶估值業務滿意度調查,不斷優化諮詢與投訴流程。

第十一條 估值機構應當針對市場中斷、不可抗力、系統故障等可能導致估值產品中斷的極端情形制定應急處置方案。估值產品發生中斷的,估值機構應及時披露有關原因和處置方案並儘快恢復。

估值產品發生錯誤的,估值機構應當及時向用戶披露,並說明原因及修正方案。

第十二條 估值機構因市場環境、產品變化等原因暫停、變更、終止估值產品的,應當充分徵求市場機構意見,並經內部評審機制通過後實施。

估值機構因破產導致無法繼續開展估值業務的,估值機構應及時向市場投資者告知。破產估值機構轉讓估值產品的,受讓機構應滿足本辦法對估值機構的要求,破產估值機構應與受讓機構簽訂協議,並移交相關文檔。

第十三條 估值機構應妥善保存估值業務相關文檔,文檔保留期限爲估值產品終止後至少20年。相關文檔包括但不限於編制估值產品所用數據、編制方法及修訂情況、編制人員信息、諮詢與投訴記錄。

第十四條 估值產品用戶應定期評估所使用估值產品的質量,並擇優選擇估值機構。鼓勵用戶加強內部估值體系和質量建設,鼓勵選擇多家估值機構的產品,發揮不同估值的交叉驗證作用,防範單一估值產品錯漏或終止的風險。

估值產品用戶發生估值機構變更的,應當充分評估變更的合理性,及時向客戶披露並說明原因,不得通過隨意變更估值產品來源調節投資損益。

第十五條 鼓勵估值機構聘請獨立且具有豐富經驗和能力的審計機構,在充分防範利益衝突的前提下,對估值機構內控機制、估值產品編制流程等的遵循情況進行定期評估。

第十六條 估值機構應根據本辦法要求制定完善內部管理流程,按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估值產品質量報告。發生重大問題的,應當第一時間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七條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依據章程和自律規則對估值業務進行自律管理,開展自律調查和業務檢查,要求提供估值業務相關信息。違反相關自律規則的,由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進行自律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編選自“中國人民銀行”官網,智通財經編輯:楊萬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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