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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化碳市場建設 鼓勵碳排放權交易產品及其衍生品創新

發布 2023-11-28 上午08:59
© Reuters.  上海:深化碳市場建設 鼓勵碳排放權交易產品及其衍生品創新

智通財經APP獲悉,11月2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佈關於《上海市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其中指出,優化綠色轉型保障措施。一是在規定相關財稅支持政策的同時,發揮金融和科技雙輪驅動作用。二是打造綠色低碳供應鏈,引導企業開展綠色低碳供應鏈管理。三是完善體現生態價值和環境損害成本的資源環境價格政策機制,逐步建立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下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四是深化碳市場建設,鼓勵碳排放權交易產品及其衍生品創新。

原文如下:

《上海市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促進條例(草案)》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告

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上海市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促進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爲進一步發揚立法民主,現將條例草案及相關說明在解放日報、上海法治報、東方網(www.eastday.com)、新民網(www.xinmin.cn)、上海人大網、“上海人大”微信公衆號上全文公佈,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後的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

2023年11月27日至12月11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二處;郵政編碼:200003

(二)電子郵件:fgwlfec@126.com

(三)傳 真:63586583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3年11月27日

關於《上海市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制定背景

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是黨的二十大報告和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和二〇三五遠景目標綱要》的明確要求。爲了深入探索符合超大城市特點和高水平開放要求的全面綠色轉型的制度和路徑創新,有必要制定發展方式綠色轉型的綜合性地方立法,協同推進本市能源結構優化、產業結構升級、生活方式轉型等工作。

二、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七章五十四條,分爲總則、基本管理制度、能源發展綠色轉型、產業結構綠色轉型、生活消費綠色轉型、保障措施、附則等,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基本管理制度

一是強化規劃引領,將綠色轉型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二是堅持雙控管理,實行能耗、用地、用水等資源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制度,推動能耗雙控逐步向碳排放雙控轉變。三是加強信息披露,明確相關用能和排放單位按照相關規定披露能源資源消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四是強化重點單位管理,明確列入重點單位名錄內的企業依法開展監測計量、節能減排改造等綠色轉型相關工作。(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

(二)保障能源綠色安全轉型

一是優化能源結構,推行化石能源綠色低碳替代,促進光伏、風電、氫能、地熱能等新能源和新型儲能方式的發展。二是建設新型電力系統,提升電網調節能力,推動源網荷儲一體化建設,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三是推動綠色電力交易,完善分佈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機制,支持分佈式發電企業向同一配電網區域的電力用戶就近交易。(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

(三)推動產業綠色轉型發展

一是在工業領域,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發展,鼓勵企業通過節能降碳等方式減少能源資源消耗。二是在循環經濟領域,推動資源化再利用產品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三是在建築領域,完善綠色建築全生命週期監管。四是在交通領域,構建綠色低碳交通運輸體系,加快綠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三條)

(四)形成綠色生活消費方式

一是鼓勵綠色消費與出行,支持消費者優先購買、使用綠色低碳產品,引導公衆優先選擇綠色出行方式。二是促進資源節約使用和循環利用,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三是治理塑料污染,嚴格落實國家“限塑”“禁塑”要求,推進包裝物減量。(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

(五)優化綠色轉型保障措施

一是在規定相關財稅支持政策的同時,發揮金融和科技雙輪驅動作用。二是打造綠色低碳供應鏈,引導企業開展綠色低碳供應鏈管理。三是完善體現生態價值和環境損害成本的資源環境價格政策機制,逐步建立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下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四是深化碳市場建設,鼓勵碳排放權交易產品及其衍生品創新。(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一條)

三、徵求意見的重點

1.對如何進一步發揮公衆在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中的作用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對如何進一步加強金融和科技對發展方式綠色轉型的支撐與賦能作用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3.對如何進一步創新工作機制,推進能源發展、產業結構、生活消費綠色轉型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4.其他意見和建議。

上海市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促進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爲了加快推進本市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基本原則和要求)

本市堅持生態優先、節約集約、創新驅動、協同增效的原則推動發展方式綠色轉型,建立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協同的多元共治機制,形成能源資源高效率利用、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相互協調促進的制度體系,實現向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生態平衡的綠色低碳循環模式轉變。

第三條(政府及部門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方式綠色轉型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署推動相關工作,研究解決發展方式綠色轉型的重大問題。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發展方式綠色轉型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推進實施重大政策措施。

經濟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生態環境、規劃資源、綠化市容、商務、水務(海洋)、市場監管、郵政管理、統計、財政、國資、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綠色轉型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社會主體責任)

本市各級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率先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進數字化轉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採用綠色低碳產品,實現無紙化綠色辦公。

企業應當履行綠色轉型的社會責任,推進生產經營全過程數字化和綠色化,減少資源消耗、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加大綠色技術和產品的創新研發和推廣應用。

個人應當增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意識,踐行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參與綠色消費、綠色出行、生活垃圾分類、光盤行動、無紙化賬單等綠色低碳活動。

第五條(社會組織)

本市行業協會應當推動綠色轉型領域的創新研究、標準制定、合作交流和自律管理等,爲行業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技術培訓等服務。

本市相關專業服務機構、社會服務機構等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做好與綠色轉型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諮詢服務。

本市支持各類志願服務組織參與綠色低碳志願服務,鼓勵發展綠色低碳志願服務組織,引導社會公衆參與綠色低碳活動。

第六條(宣傳普及)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綠色低碳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組織動員社會各界廣泛參與世界環境日、全國生態日、全國低碳日、全國節能宣傳週等相關活動,普及綠色低碳知識,增強全社會共同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和相關新媒體等大衆傳播媒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綠色低碳公益宣傳。

社區、學校等應當運用多種形式普及綠色低碳循環知識,開展公益性活動,倡導綠色生活方式。

第七條(試點示範與獎勵)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與綠色低碳循環相關的試點示範,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新城、園區、社區等參與各類試點。

對在推動發展方式綠色轉型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考覈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推動發展方式綠色轉型工作的成效情況定期組織考覈評價,考覈評價結果納入各級領導班子年度績效考覈。

第九條(協作交流)

本市貫徹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共同推動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推進開展產業發展、科技創新、信息共享、標準互認、項目實施、執法協同等方面的合作。

本市貫徹長江經濟帶發展國家戰略,與相關省市加強協作,根據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和相關國土空間規劃,調整產業結構,優化產業佈局,推進長江流域綠色發展。

本市對標國際綠色發展規則,加強綠色轉型領域相關人才、技術和項目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促進全球綠色先進技術和關鍵環節與國內產業化優勢對接融合,按照國家對外開放總體部署推動更高水平國際合作。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條(規劃引領)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能源資源、產業、循環經濟等領域專項規劃,明確綠色轉型的目標、任務、措施等,並組織實施。

本市編制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規劃時,應當保障綠色轉型相關工程項目用地用海需求。

第十一條(雙控管理制度)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能源消耗、建設用地、用水等資源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制度,並逐步推行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產業用地綠色轉型)

市規劃資源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將綠色轉型的要求納入產業用地出讓全生命週期管理制度,促進土地資源集約複合高效利用。

第十三條(信息披露制度)

本市相關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披露能源資源消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信息。

鼓勵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主動披露前款所述信息。

第十四條(綠色標準)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組織完善本市綠色轉型領域相關地方標準。

本市支持相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依法制定並推動實施綠色轉型領域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參與制定國內和國際綠色低碳循環相關標準和規則,推動國內和國際標準、規則合理銜接與互認。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的綠色認證標準,建立健全本市綠色認證體系,推行綠色標識。

第十五條(碳排放統計覈算制度)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各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產品統一規範的碳排放統計覈算體系。支持行業、企業依據自身特點完善碳排放覈算方法,建立健全碳排放計量體系,強化碳排放相關數據的積累和管理。

市發展改革、統計、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碳排放數據收集、覈算、評估等工作,爲綠色轉型政策制定和監督考覈等提供數據支撐。

第十六條(綠色技術產品推廣制度)

本市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使用綠色技術和產品。單位和個人自主採購綠色技術和產品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發佈並動態更新綠色技術目錄,並組織推廣應用。

本市機關、事業單位應當落實政府綠色採購政策要求。國有企業應當執行企業綠色採購指南,鼓勵其他企業自主開展綠色採購。

第十七條(重點單位管理制度)

本市對能源資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和溫室氣體排放總量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事業單位等實施重點單位名錄管理。重點單位名錄由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制定,向社會公佈,並實行動態調整。

納入名錄的重點單位應當依法開展監測計量、節能減排改造等綠色轉型相關工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對其開展上述工作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章 能源發展綠色轉型

第十八條(新型能源體系)

本市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體系,推進化石能源清潔低碳高效利用和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現能源產供儲銷各環節協調互動,爲綠色轉型提供安全、穩定的能源保障。

第十九條(化石能源綠色轉型)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重點企業煤炭消費實行總量控制,合理調控油氣消費,推行化石能源的節約使用和綠色低碳替代。

本市支持火力發電企業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開展節能減排降碳改造,實施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管理規範的二氧化碳捕集和資源化利用等技術創新和項目建設。

第二十條(綠色能源發展)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促進光伏、風電、生物質能、氫能、合成燃料、地熱能等綠色能源和新型儲能方式的發展,有序推動多元化推廣應用。

電網企業應當提升綠色電力消納能力,將符合規劃和安全生產條件的綠色能源發電項目接入電網。

第二十一條(電網調節能力建設)

本市加快推動新型電力系統源網荷儲一體化建設,支持新型儲能建設,推動分佈式能源開發、火電機組靈活性改造、充電樁智能化改造,有序降低電力系統負荷峯谷差。

本市支持工業企業、產業園區和其他具備條件的區域建設多能互補的智慧能源系統和微電網。

第二十二條(電力需求側管理)

本市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推進虛擬電廠建設,鼓勵數據中心、通信基站、商業樓宇、工業廠房等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採用合理可行的技術、經濟和管理措施,根據城市電網的負荷平衡需求,有序調節用電負荷。

第二十三條(綠色電力交易)

本市支持通過綠色電力交易、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等市場化方式優化電力資源配置,促進綠色電力消納。

本市完善分佈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機制,允許分佈式發電企業與同一配電網區域的電力用戶就近交易。

第四章 產業結構綠色轉型

第二十四條(新型產業體系)

本市大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推進產業數字化和綠色化的深度融合,推動鋼鐵、石化、電力、交通、建築等領域的綠色轉型。

本市鼓勵和支持企業通過節能降碳、購買綠色電力、與上下游產業鏈企業合作減排等方式,減少能源資源消耗和碳足跡。

第二十五條(工業綠色轉型)

市經濟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產業發展目錄,明確鼓勵類行業、限制類行業以及淘汰類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引導產業綠色轉型。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項目資源環境影響的評估論證,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發展。

工業企業應當在經濟信息化部門的指導、支持、監督下,組織開展能源審計、能效對標達標、清潔生產等工作,推動產品綠色設計和生產,推進綠色工廠、綠色園區和綠色供應鏈建設。

第二十六條(資源再生利用和再製造)

本市鼓勵和支持資源化再利用產品使用。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綠化市容、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建築廢棄物、溼垃圾、綠林廢棄物等的再生利用標準,推動資源化再利用產品的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

市經濟信息化、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支持和鼓勵廢舊汽車零部件、航空發動機、港口起重機、新能源組件等設備產品的高端智能再製造。

第二十七條(循環經濟發展)

本市支持資源循環利用,推動循環經濟發展。對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資源循環利用項目或者企業用地,各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生產性產業園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劃產業用地中劃出一定比例用地,用於支持資源循環利用企業發展。

市經濟信息化、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綠化市容等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產業園區廢棄物綜合利用、餘熱餘壓能量梯級利用、水資源循環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處置,完善固體廢棄物中轉、儲運體系和利用處置設施,並根據廢棄物的利用方式,構建社會化的廢棄物回收、輸送、再加工體系。

第二十八條(建築綠色轉型)

本市建立綠色建築全生命週期監督管理制度。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措施,督促和引導相關責任主體在設計、建設、運行、改造等環節貫徹執行綠色建築標準和要求。

本市新建建築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標準,推進發展超低能耗建築和近零碳排放建築,推廣綠色低碳循環建材、裝配式建築、綠色建造方式和可再生能源一體化應用。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結合舊區改造、舊住房更新等工作,推進實施既有建築綠色改造。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公共建築運行能耗與碳排放加強監管,完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監測系統,制定各類公共建築運行能耗和碳排放限額標準。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景觀照明的能耗控制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交通基礎設施綠色轉型)

本市推動構建綠色低碳交通運輸體系,推進發展江(河)海聯運、公鐵聯運和海鐵聯運,建設綠色港口和綠色機場,打造由幹線鐵路、城際鐵路、市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共同構築的多層次軌道交通網絡。

市交通、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科學合理、適度超前的原則,佈局建設充電樁、加氫站、港口岸電等配套基礎設施。

第三十條(交通運行綠色轉型)

市交通、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推進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電氣化、低碳化、智能化,鼓勵和支持交通運輸企業強化節能降碳運營管理、提升交通運輸工具能效水平,推廣應用綠色低碳燃料。

本市推進公交車、巡遊出租車、公務用車、環衛車輛、郵政配送車輛等公共領域的新增和更新車輛實施新能源汽車替代。

第三十一條(大型活動綠色轉型)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完善大型活動的綠色低碳標準,推進活動舉辦全程節能降耗減排。

鼓勵舉辦單位、場館單位、會展服務單位和參展單位採用綠色原材料,應用低碳環保技術,推進大型會議、展會和賽事實現碳中和。

鼓勵大型活動主辦方在活動結束後,向社會公佈採取的綠色低碳措施和碳排放、碳中和情況。

第三十二條(農業綠色轉型)

本市推進發展綠色低碳循環型農業。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綠色轉型的指導、推動和監督,鼓勵發展綠色農業,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多元化利用,推動節能降碳、提升碳匯水平等農業技術研發應用,提高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水平,推行農作物秸稈多元化利用。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清潔生產方式,科學增施有機肥料,使用生物農藥,合理減施化學肥料和農藥。

第三十三條(林業和海洋碳匯)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推進公園城市建設,推動實施近郊綠環、市域生態走廊、生態間隔帶等造林工程,優化造林綠化樹種,提升林業碳匯能力。

市海洋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推動實施海洋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持續提升海洋生態系統質量,探索開展海洋生態系統碳匯試點。

第五章 生活消費綠色轉型

第三十四條(生態城市)

本市推進生態之城和美麗上海建設,統籌公園城市、海綿城市、無廢城市和綠色生態城區建設,合理佈局公園綠地等休閒空間和公共服務網絡,推動城鄉融合綠色發展。

第三十五條(綠色生活方式)

本市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費方式,引導居民在衣、食、住、行、用等各方面踐行綠色低碳理念。

鼓勵相關經營者通過發放綠色消費券、綠色積分、直接補貼等方式激勵綠色消費,推出綠色低碳產品,豐富綠色消費場景。

市、區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消費者優先購買、使用綠色家電、綠色照明、綠色建材、節能產品、節水器具等綠色低碳產品,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設施,推行綠色裝修。

第三十六條(餐飲節約)

本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餐飲節約管理,反對並制止食品浪費,推動開展光盤行動。

餐飲提供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要求,減少採購、物流、儲存、消費等環節的食物浪費,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創建綠色餐廳。

第三十七條(綠色出行)

本市鼓勵和引導公衆優先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等綠色出行方式。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優化完善城市公交和軌道交通線網結構。

交通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規劃資源等部門規劃建設便捷舒適的慢行道路設施,提升慢行通道的連續性和功能性,優化慢行交通環境。

第三十八條(二手商品交易)

本市鼓勵二手商品交易。市商務等部門應當做好二手商品交易市場的業務指導,培育和拓展線上線下二手商品交易渠道,推動二手商品交易規範有序發展。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要求和實際情況,規劃佈局二手商品交易市場。鼓勵社區組織二手商品交易活動,促進家庭閒置物品交易和流通。

第三十九條(生活垃圾分類)

本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全程分類體系,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和資源循環再生利用。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全覆蓋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服務點、中轉站、集散場回收體系,鼓勵和支持回收企業發展。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綠化市容、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編制併發布再生資源回收指導目錄,明確再生資源的回收種類、回收規範、利用指引等。

第四十條(禁限一次性用品)

國家和本市明令禁止或者限制的一次性用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進行生產、銷售。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停止或者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優先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再生利用的替代產品。

第四十一條(包裝物減量)

企業在生產、銷售、寄遞物品時,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清潔生產、避免過度包裝等規定,優先採用可重複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減少包裝物的使用。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企業應當依法採取措施回收包裝物。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完善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指導性規範,組織開展執法檢查。

市郵政管理、商務、市場監管、綠化市容等部門應當完善綠色快遞包裝的標準和認證體系,佈局建設可循環快遞包裝投放和回收設施、快遞包裝廢棄物回收裝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條(財稅支持政策)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綠色轉型相關的技術創新、產業發展和金融服務等活動的財政支持力度。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節能環保、資源綜合利用、新能源、生態建設等綠色轉型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三條(綠色轉型投融資)

本市建立多元化的綠色投融資機制,支持在滬金融基礎設施機構、金融機構等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綠色票據、綠色融資租賃等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綠色轉型相關活動,加大對中小企業綠色轉型的支持力度。本市支持結合區域特徵和實際需要,制定轉型金融目錄。

鼓勵社會資本在本市設立或者與本市政府引導基金聯合設立綠色產業投資基金,支持綠色轉型相關的企業和項目。

市、區兩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爲小微企業等經營主體綠色轉型提供增信服務,提高綠色融資擔保業務規模。

第四十四條(綠色保險)

本市鼓勵保險業金融機構在綠色建築性能、綠色技術首臺套應用、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綠色產品質量、水環境治理和飲用水安全保障等領域創新綠色保險業務。

第四十五條(綠色金融服務平臺)

市地方金融監管、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綠色金融服務平臺,通過市大數據資源平臺等渠道採集、整合綠色金融相關信息,爲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和轉型金融服務提供支撐。

第四十六條(企業綠色評價)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制定相關企業綠色轉型評價要求、評價標準和綠色項目認定條件、認定標準,作爲相關企業和項目獲得財稅支持、享受投融資優惠等方面的參考。

第四十七條(綠色低碳供應鏈)

本市建立健全綠色低碳供應鏈管理服務體系,市發展改革、商務、生態環境、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碳足跡和碳排放覈算評價基礎數據庫,培育相關碳覈算評價服務機構,引導和鼓勵相關企業開展綠色低碳供應鏈管理。

第四十八條(價格政策機制)

本市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費、保護者節約者受益的原則,完善體現生態價值和環境損害成本的資源環境價格政策機制。

本市優化差別電價和階梯電價政策,建立電力接入超容用戶付費機制,探索支持新型儲能、可再生能源消納利用和負荷調節等新型電力系統發展的電價機制。

本市健全固體廢物處理收費機制,完善促進節水減排的供水價格和污水處理收費機制,逐步建立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下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

第四十九條(碳市場機制)

本市支持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建設和運行,服務和保障碳排放權交易活動開展。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本市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和自願減排機制,推動金融市場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合作與聯動發展,鼓勵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產品及其衍生品創新。

第五十條(綠色技術創新)

根據國家和本市重大戰略及產業發展需求,市科技、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建立與綠色技術相關的成果轉化、技術交易、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等制度,推動綠色技術創新。

市科技、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教育等部門應當推動前沿綠色技術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加強共性技術平臺建設和公共資源開放共享,推進先進適用技術規模化應用。

第五十一條(綠色轉型人才引育)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綠色轉型相關領域人才的培育和引進,在培育、評價、使用、激勵和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

本市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建設新能源、儲能、氫能、碳減排、碳市場等學科。鼓勵相關高校和企業創新人才培養方式,聯合開展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建設產教融合創新平臺。

第五十二條(信用管理)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綠色轉型活動參與單位和個人的相關信用信息歸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並依法採取激勵和懲戒措施。

第五十三條(監督檢查)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商務、市場監管、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綠色轉型相關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文編選自“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官網“,智通財經編輯:嚴文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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