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3月24日,香港證監會就爲引入第13類受規管活動而建議的法例及守則修訂發表咨詢總結。這個新制度旨在規管香港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存管人,即頂層受托人及保管人。有關法例修訂已于今天刊憲。待立法程序完成後,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制度將由2024年10月2日起生效。
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梁鳳儀女士表示:“就公衆集體投資計劃的存管人建立一套監管制度,是香港證監會一直爲發展香港成爲國際資産管理中心而展開的重要工作之一。新制度亦將可爲零售投資者提供更充分的保障。”
爲協助存管人過渡至新制度,香港證監會預期會就發牌程序提供具體指引,並于2023年第叁季推出適用于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電子牌照表格。香港證監會將于適當時候發布進一步公告。
香港證監會將第13類受規管活動設定爲“提供有關集體投資計劃存管服務”的活動,即:(a)有關集體投資計劃財産的托管及保管;及(b)監察有關集體投資計劃,以確保有關計劃是根據其組成文件的條文運作,而根據有關計劃提供該等服務的人士包括:
(i)就以信托方式組成的有關集體投資計劃而言,指依據組成或規管有關集體投資計劃的信托契約獲委任爲受托人的人士;或(ii)就以信托以外的方式組成的有關集體投資計劃而言,指獲委任爲保管人(不論名稱爲何)的人士,而有關委任是依據該人與有關集體投資計劃或就有關集體投資計劃所訂立的書面協議而作出,
但該活動不包括由該人的獲轉授職能者或次獲轉授職能者提供的該等服務,不論該獲轉授職能者或次獲轉授職能者是否由該人所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