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2月24日丨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制度配套保密和檔案管理規則修訂發佈。修改有關境外檢查的規定。結合跨境審計監管合作的國際慣例,刪除《規定》中關於“現場檢查應以我國監管機構為主進行,或者依賴我國監管機構的檢查結果”的表述。結合《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明確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就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相關活動對境內企業以及為該等企業提供相應服務的境內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進行檢查或調查取證的,應當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證監會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雙多邊合作機制提供必要的協助,為安全高效開展跨境監管合作提供製度保障(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