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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支持符合綠色發展理念的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發布 2021-10-20 上午12:22
更新 2021-10-19 下午04:58
© Reuters 上海:支持符合綠色發展理念的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智通財經APP獲悉,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上海加快打造國際綠色金融樞紐服務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施意見》。其中提出,支持符合綠色發展理念的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或挂牌融資,支持科技含量高的綠色産業企業在科創板上市融資,支持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開展再融資和並購重組,推動産業綠色轉型升級。進一步發揮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作用,滿足企業綠色低碳融資和其他金融服務需求。推動綠色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在滬集聚,支持企業綠色發展。

另外還提出,支持開發綠色股票指數、綠色債券指數、ESG、碳價格相關指數,推出更多基于綠色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等産品。發揮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REITs)對綠色項目的支持作用。

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加快打造國際綠色金融樞紐服務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加快打造國際綠色金融樞紐服務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0月8日

  上海加快打造國際綠色金融樞紐服務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施意見

上海加快打造國際綠色金融樞紐,是服務國家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重要支撐。爲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充分發揮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服務輻射功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叁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進一步發揮上海在新發展格局中的“中心節點”和“戰略鏈接”作用,不斷強化“四大功能”,充分利用上海金融資源集聚、科技和産業基礎雄厚、對外開放程度高等優勢,率先探索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着力激發綠色金融市場活力,切實提升綠色金融服務水平,更好參與綠色金融國際合作,積極助力國家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綠色導向、創新發展。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使發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資源、嚴格保護生態環境、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基礎上,加快綠色金融體制機制創新,探索金融支持綠色發展的新路徑、新模式,引領和推動綠色産業發展。

(二)堅持市場運作、政府引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建立健全綠色金融市場化、專業化運作模式。加強政府在規劃指導、規範運作、服務保障等方面的作用,營造一流綠色金融發展環境。

(叁)堅持開放合作、彰顯特色。借鑒國際綠色金融發展的成熟經驗和國內其他地區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的成功做法,結合上海特點,探索形成綠色金融的特色模式,爲推動綠色發展貢獻更大力量。

(四)堅持穩中求進、風險可控。強化風險意識,提高綠色金融領域新型風險識別能力,加強風險壓力測試,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

叁、總體目標

以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爲引領,將綠色發展理念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緊密結合,到2025年,上海綠色金融市場能級顯著提升,綠色直接融資主平台作用更加凸顯,綠色信貸占比明顯提高,綠色金融産品業務創新更加活躍,綠色金融組織機構體系進一步完善,形成國際一流綠色金融發展環境,對全國綠色低碳發展的支撐更加有力,在全球綠色金融合作中的角色更加重要,基本建成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碳交易、定價、創新中心,基本確立國際綠色金融樞紐地位。

四、主要任務

(一)加強綠色金融市場體系建設

1.發展碳金融市場。支持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推動金融市場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合作與聯動發展,促進以碳排放權爲基礎的各類場外和場內衍生産品創新。推動金融機構積極穩妥參與碳金融市場建設,豐富碳金融市場參與主體。發展碳排放權質押、碳回購、碳基金、碳信托等碳金融業務,增強碳金融市場活力。

2.支持資本市場更好服務産業綠色轉型升級。支持資本市場爲節能環保、清潔生産、清潔能源、生態環境、基礎設施綠色升級、綠色服務等重點産業提供多樣化融資支持,支持節水型城市、海綿城市、低碳發展實踐區和生態工業園區等建設。支持符合綠色發展理念的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或挂牌融資,支持科技含量高的綠色産業企業在科創板上市融資,支持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開展再融資和並購重組,推動産業綠色轉型升級。進一步發揮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作用,滿足企業綠色低碳融資和其他金融服務需求。推動綠色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在滬集聚,支持企業綠色發展。

3.推動建立金融市場環境、社會、治理(ESG)信息披露機制。通過社會責任報告、企業公告、綠色金融年度報告等形式,鼓勵上市公司加強綠色信息披露。支持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推進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推動金融機構開發更多基于ESG投資理念的金融産品。提高投資人ESG投資意識,鼓勵金融機構在投資流程中全面嵌入ESG評價。

(二)創新綠色金融産品業務

4.優化綠色信貸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綠色信貸規模和占比,強化對綠色項目的信貸服務支持。建立信貸支持綠色低碳發展項目和企業的正面清單,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綠色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開展環境權益、生態保護補償抵質押融資,積極發展能效信貸、綠色信貸資産證券化、碳中和資産支持商業票據、綠色供應鏈票據融資等。鼓勵發展重大節能低碳環保裝備融資租賃業務。在長叁角地區研究推動綠色金融跨區域聯合授信機制,推進區域內企業融資抵押品異地互認。

5.大力發展綠色債券。擴大綠色債券發行規模,建立綠色債券項目儲備,推動綠色債券增量擴面。支持金融機構發行綠色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綠色企業債、公司債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通過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和擔保增信等方式,降低綠色低碳企業發債難度和成本。支持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用于綠色低碳項目。

6.促進綠色和可持續發展領域投資。支持開發綠色股票指數、綠色債券指數、ESG、碳價格相關指數,推出更多基于綠色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等産品。發揮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REITs)對綠色項目的支持作用。推動銀行、證券、基金等開發投資于綠色和可持續發展領域的基金、理財、資管計劃、股權投資計劃等産品。引導保險資金加大對綠色産業、環境保護、減排和低碳轉型項目投資力度。加大碳核算結果應用力度,推動金融機構研發差異化的金融産品。

7.創新綠色保險産品。鼓勵保險機構發展綠色保險,探索差異化的保險費率機制,提升對綠色經濟活動的風險保障能力。鼓勵發展綠色産業保險、碳交易信用保證保險、碳彙損失保險等相關保險産品。探索在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等環境高風險領域,試點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鼓勵保險機構參與環境風險治理體系建設。

(叁)健全綠色金融組織機構體系

8.推動金融機構綠色轉型。引導金融機構制定綠色金融發展規劃,完善推進綠色轉型的組織機制,建立鼓勵性的績效考核、激勵約束和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引導金融機構爲企業提供綠色債券承銷、綠色金融咨詢等優質綠色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産品評估認證。鼓勵金融機構運用多種手段率先實現自身碳中和。探索強制性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試點,爲國家層面提供可複制、可借鑒的經驗。

9.支持在滬設立綠色金融專業組織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外機構在上海發起設立主要服務生態環境建設和綠色産業發展的銀行、證券、保險、基金、金融租賃等金融機構。支持金融機構在上海設立綠色金融事業部(業務中心)或綠色金融分支機構。支持中外資金融機構、企業在滬設立綠色産業基金,服務經濟綠色低碳轉型。充分發揮國家綠色發展基金的引導功能,聚焦長江經濟帶沿線環境保護、汙染防治、能源資源節約利用等綠色發展重點領域,發揮好示範帶動作用。支持設立主要服務綠色産業發展的融資租賃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支持綠色金融60人論壇等綠色金融智庫在滬發展。鼓勵研究機構和高校在滬設立綠色金融研究機構,推進綠色金融政産學研深度融合。

10.支持綠色中介服務機構發展。引進和培育一批具有國際水准的綠色認證、環境咨詢、綠色資産評估、碳排放核算、數據服務等綠色中介服務機構,在碳資産管理、碳足迹管理、碳信息披露、低碳技術認證等領域形成全國領先的中介服務體系。

(四)強化綠色金融保障體系

11.建設綠色項目庫。根據國家有關標准,制定符合上海特點的本市綠色企業和綠色項目標准,引導符合標准的綠色企業、綠色項目納入項目庫。充分發揮上海市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台、産業綠貸綜合服務平台、智慧能源雙碳雲平台等作用,爲金融機構提供多渠道、多維度的綠色産業信息,促進産融對接。

12.建設完善綠色金融信用體系。結合城市數字化轉型,將企業生態環境、節能減排等領域信用信息,依法依規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推動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和相關社會組織之間的信息共享,爲金融機構的貸款和投資決策提供依據。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強化綠色金融信息披露,形成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企業信息披露和第叁方機構評估評級叁者互爲補充、相互印證的綠色金融信用信息體系。發揮長叁角綠色金融信息管理系統作用,實現長叁角地區綠色金融信息互通互聯。

13.探索完善綠色金融標准體系。進一步優化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業績評價標准。支持上海金融市場、金融基礎設施、金融機構積極參與國家綠色金融標准以及碳達峰、碳中和標准體系的研究和制定。率先在金融服務經濟綠色低碳轉型領域開展先行先試,爲國家綠色金融制度和標准體系的形成積累實踐經驗。

(五)加大金融對産業低碳轉型和技術創新的支持力度

14.推動産業結構低碳轉型。持續發揮金融在産業結構優化過程中的支持和引領作用。爲先進制造業發展提供高效率資金供給,爲傳統高碳行業通過技術改造升級向低碳轉型的融資、並購等需求提供服務,促進制造業向低碳化、綠色化、高端化優化升級。

15.支持綠色低碳技術研發、推廣和應用。深化投貸聯動等融資服務方式創新,引導金融機構針對低碳、零碳、負碳前沿技術攻關和基礎研究提供資金支持。發揮綠色技術銀行在綠色低碳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作用,支持綠色技術金融協同創新聯盟發展,探索開發基于綠色技術應用價值的智能評估系統。推進規模化碳捕集和資源化利用的技術研發、示範和産業化應用。推動金融機構加強協作,構建科技金融服務鏈,爲綠色低碳技術企業提供全面金融服務。

(六)深化綠色金融國際合作

16.提升上海綠色金融國際化水平。鼓勵境外投資者通過上海金融市場開展綠色投融資。支持境外投資者通過直接投資、債券通、滬股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等方式投資境內綠色債券、綠色産業相關上市公司股票、綠色主題公募基金等綠色金融産品。支持境外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在滬發行綠色“熊貓債”。支持投資綠色領域的機構申請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QFLP),吸引外資投資境內綠色産業。發揮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跨境資金流動先行先試優勢,爲綠色企業提供更便利的跨境投融資服務。

17.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在綠色金融領域的合作。支持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金磚國家新開發銀行等爲國內綠色項目提供投融資和技術服務。支持國際金融組織、國外同業機構加大與國內金融機構在綠色金融領域的合作力度。支持氣候債券倡議組織(CBI)、國際可持續發展金融中心聯盟(FC4S)等綠色金融國際組織在滬機構運營。加強與國外評級機構、指數公司等在綠色和可持續發展評價、ESG信息披露、綠色創新、淨零排放和氣候解決方案指數開發應用等領域的合作。

18.促進綠色金融國際交流。加強上海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城市在綠色金融領域的交流,與倫敦金融城、巴黎歐洲金融市場協會等建立綠色金融合作機制,共同舉辦國際綠色金融論壇,加強國際綠色金融研討,推動綠色投融資産品與服務創新。支持上海金融市場與境外金融市場在綠色指數發布、展示和相互挂牌等方面開展合作。支持上海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積極參與國際綠色金融標准研究和制定。鼓勵在滬外資金融機構將母公司在綠色金融發展方面的技術和做法引入上海。

19.積極推動氣候投融資國際合作。推動上海氣候投融資試點,建設氣候投融資服務機構,推動國家級氣候投融資功能平台在滬設立。推動設立氣候投融資基金,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建立健全氣候投融資標准體系,開發氣候投融資創新産品,促進上海成爲全球氣候投融資中心。

(七)營造良好綠色金融發展環境

20.建設上海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強化試驗區建設的政策支撐,深化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研究與其他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標准互認、綠色項目互挂機制。優化上海市綠色金融區域布局,引導相關區結合自身特點發展綠色金融。

21.健全綠色金融發展支持配套機制。通過優惠利率、綠色專項再貸款等支持工具,激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綠色領域的融資支持力度。優化中小微企業信貸獎補政策,將綠色行業納入重點行業目錄,對相關貸款不良率補償區間下限予以放寬。進一步發揮好政府性融資擔保的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綠色信貸項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綠色金融創新項目申報上海金融創新獎。

22.加強綠色金融人才培育。將綠色金融人才納入緊缺人才目錄,將符合要求的優先列入上海金才開發計劃,對入選重大人才開發計劃的在居住、出入境、工作許可證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便利。大力吸引一批具有國際視野的綠色金融人才,加大青年綠色金融人才培育和集聚力度,對緊缺急需的核心業務骨幹,符合條件的可直接引進落戶。

23.建立健全碳普惠體系。出台上海市碳普惠體系實施方案,發揮金融支持作用,研究探索非控排企業、各類社會團體、公衆共同主動參與碳減排行動的市場化路徑,推動碳普惠平台建設,爲碳普惠項目提供金融服務。鼓勵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和普及推廣,營造全社會共同建設低碳社會、發展低碳經濟的良好氛圍。

24.構建綠色金融風險監測防範機制。支持在滬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開展金融機構氣候變化風險壓力測試,對金融機構在氣候變化、環境監管和可持續發展等情況下面臨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進行評估。加強對綠色債券發行人違約風險的監測和防控。探索建立綠色金融信息監測機制,及時准確研判風險隱患。引導金融機構做好綠色金融創新過程中的風險監測、預警、評估與處置,支持金融機構研究推出風險應對工具,積極穩妥做好風險防範化解工作。

五、保障措施

發揮上海市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領導小組作用,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進一步細化政策措施,研究解決上海綠色金融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各類傳媒,加大宣傳力度,普及綠色金融理念。強化對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工作的監測評估,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推動各項措施落地落實,總結形成可複制、可推廣的經驗。

本意見自2021年11月1日施行。

本文編選自“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網”;智通財經編輯:黃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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