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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面取消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不合理收費

發布 2021-10-16 上午04:21
更新 2021-10-15 下午08:45
© Reuters.  四川全面取消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不合理收費

智通財經APP獲悉,據四川省發展改革委10月15日消息,日前,該委等8部門聯合印發《四川省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從厘清政府、企業、用戶責任,完善價格疏導機制,健全財政投入、補貼政策,規範市場主體收費行爲,改善營商環境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措施。《方案》明確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面取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明確取消的,以及上門費、報停費、恢複供水電氣暖費、過戶費、變更用水電氣暖性質收費、各類保證金等其他不合理收費項目。

以下爲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全文:

關于印發《四川省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 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川發改價格〔2021〕354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四川省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准。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          四川省能源局

                                   2021年9月27日

四川省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國辦函〔2020〕129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提高企業生産經營效率和市場競爭力、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實體經濟成本、減輕社會負擔和提高人民群衆滿意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叁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省委十一屆六次、七次、八次、九次全會精神,深化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市場化改革,區分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和競爭性環節,明確屬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業、用戶的權利義務,進一步深化公用事業領域“放管服”改革,不斷提高水電氣暖等産品和服務供給的質量和效率,增強人民群衆獲得感。

二、工作目標

到2025年,清理規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取得明顯成效,科學、規範、透明的價格形成機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機制進一步健全,相關行業定價辦法、成本監審辦法、價格行爲和服務規範全面覆蓋,水電氣暖等産品和服務供給的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

叁、重點任務

(一)清理規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

1.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費。2021年3月1日起,《意見》中明確取消的收費項目,無合法有效政策依據的全部取消;其他未列明但也屬于不合理收費項目的,如上門費、報停費、恢複供水電氣暖費、過戶費、變更用水電氣暖性質收費等沒有實質性服務的費用以及以各種名義收取的保證金,一並予以取消。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采取特許經營協議等方式授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以入網費、集中管網建設費、並網配套費等名目收取專項建設費用補償收入的,應結合理順水電氣暖價格、建立健全補貼機制,2025年前逐步取消。本實施方案公布之日起,嚴禁各地采取類似方式及名目收取專項建設費用。(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2.嚴格限定可保留的收費項目。可保留的收費項目應嚴格限定在用戶主體責任範圍內,主要包括建築區劃紅線內的工程安裝費用、修理維護和更新改造費用(政府和企業承擔部分除外),以及爲滿足用戶個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務。已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的工程安裝費,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解決的運行維護費等,不得另行向終端用戶收取。不屬于用戶主體責任範圍的費用,一律不得收取。(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3.明確工程安裝收費範圍。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工程安裝費是指爲保障用戶通水電氣暖,相關企業提供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服務而收取的與工程相關的服務費和材料費等費用,不包含管線及配套設施建成後的運行維護、管理、損耗費用等。工程安裝收費僅限于建築區劃紅線內産權屬于用戶的資産,不得向紅線外延伸。(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二)厘清政府、企業、用戶的相關責任

4.明確政府主體責任。制定完善與地塊相關的道路及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方案,明確政府與企業建設責任,確保市政配套基礎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步使用。對儲備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完成與儲備土地直接相關的道路及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相關建設費用可按規定納入土地開發支出,不得由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承擔。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水電氣暖改造工程,各地結合實際制定方案,明確實施方式和費用分攤,相關費用可通過政府補貼、企業自籌、用戶出資等方式籌措。〔牽頭單位: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廳、財政廳、住建和城鄉建設廳、省能源局加強指導〕

5.明確企業主體責任。2021年3月1日起,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的投資界面應延伸至用戶建築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從用戶建築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費用(政府承擔部分除外),由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承擔。城鎮老舊小區水電氣暖改造工程費用,由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按相關規定承擔費用。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含二次供水加壓調蓄)投入使用後,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的,由相關企業承擔運行維護、更新改造責任,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未移交,但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明確由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承擔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責任的,相關費用由企業承擔,不得向用戶另行收取。(牽頭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能源局按職責分工牽頭)

6.明確用戶主體責任。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工程安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可自願委托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經營企業建設施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新建商品房(含商業用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築區劃紅線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含計量裝置)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2021年3月1日前已按照原有供地條件及當時狀況簽訂有關合同的建設項目,從用戶建築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費用,由用戶按原有政策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費用。城鎮老舊小區水電氣暖改造工程費用,由用戶按相關規定承擔費用。建築區劃紅線內尚未移交給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由用戶承擔(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明確由企業承擔的除外);其中共用管線及設備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解決,不得向用戶另行收取。(牽頭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能源局按職責分工牽頭)

(叁)完善配套措施

7.加快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健全以“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爲基礎,有利于激勵提升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積極配合做好理順輸配電價結構、上網電價機制改革、完善外送電合理分攤機制、逐步取消工商業目錄電價、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健全差別電價機制、逐步解決電價政策性交叉補貼問題等有關工作。修訂供水供氣成本監審和價格管理辦法,暢通價格疏導途徑。(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8.合理制定政府定價項目收費標准。對自備電廠系統備用費,參照當地大工業輸配電價中的基本電價水平,並根據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合理制定。對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繼續減免系統備用費。研究完善高可靠性供電收費政策,與輸配電價定價機制有效銜接。(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9.逐步疏導價格矛盾。清理規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後,需要理順價格的,要在嚴格成本監審、廣泛調研並聽證的基礎上,利用價格改革紅利,合理制定並動態調整供水供電供氣供暖價格,逐步理順價費關系。(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10.切實保障財政投入。要落實工程建設資金,與儲備土地相關的從用戶建築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城鎮老舊小區水電氣暖改造工程費用,按規定由政府承擔的部分,應及時撥款委托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建設,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切實做好低收入群體的兜底保障工作。〔牽頭單位: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廳加強指導〕

(四)嚴格規範價格收費行爲

11.規範經營者收費行爲。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應抄表到戶、服務到戶,全面梳理自查現行收費項目和標准,對照用戶責任範圍,取消不合理收費,糾正強制性收費,切實降低偏高收費標准。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應嚴格按照政府規定的收費標准收取費用。已放開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標准由市場競爭形成,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不得設置障礙。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應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准(含收費明細)等,實行明碼標價,接受社會咨詢和監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公示或未予標明的費用。嚴禁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經營範圍內的工程安裝等相關業務,或指定利益相關方實施工程等相關業務,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其他市場主體和消費者利益。嚴禁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牽頭)

12.規範轉供主體收費行爲。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轉供主體(其他經營者、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水電氣暖費用中加收其他費用,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應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執行;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並同步公開費用分攤的相關信息。物業公共部位、公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等,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解決,不得以水電氣暖費用爲基數加收其他費用。(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牽頭)

13.強化監督檢查。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工程安裝、維護維修領域的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着力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不明碼標價、收取不合理費用以及達成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爲。充分發揮12315 平台市場監管作用,認真受理投訴舉報,積極化解價格矛盾,切實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及時曝光典型案件,發揮警示作用,維護公平交易、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牽頭單位:省市場監管局)

(五)改善營商環境

14.健全行業管理制度和技術標准體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修訂完善相關地方性法規,破除行業制度性壟斷,促進工程安裝市場等公平競爭。加快完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城市基礎設施規劃、工程設計、工程建設、工程驗收、運行維護等制度規定,明確工程驗收標准和程序,加強標准協調銜接,加快形成系統性技術標准體系。對于已有技術標准的,要進一步梳理完善,及時調整不合理規定;對于尚無技術標准的,要加快制定,盡快出台。(牽頭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能源局按職責分工牽頭)

15.加快完善行業服務質量體系。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服務質量規範和評價體系。加強行業服務質量管理,通過采取行業服務質量評估、公開通報行業服務情況等方式,提升行業整體服務質量。(牽頭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能源監管辦、省能源局按職責分工牽頭)

16.加快放開經營服務市場。深化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放開市場准入限制,推動向規模化、集約化、跨地區經營方向發展,促進行業提質增效。支持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混合經營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有序進入,增加市場供給。創新項目投資運營管理方式,實行投資、建設、運營和監管分開,促進設計施工、工程驗收、運行維護等環節公平競爭。加快推進企業主營業務和工程設計施工業務分離,同步加強工程設計審查、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工作,確保工程質量。(牽頭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廳、四川能源監管辦按職責分工牽頭)

17.提升市政配套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水平。統籌城鎮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堅持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先規劃後建設、先地下後地上,加強專項規劃編制,確保老城區與新城區及園區互聯互通,地上與地下整體協調,合理確定特許經營範圍,避免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牽頭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省能源局按職責分工牽頭)

18.不斷提高企業服務水平。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供暖要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向用戶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價格合理的産品和服務。制定簡捷、標准化的服務辦理流程,公開服務標准、資費標准等信息,嚴格落實承諾制度,接受社會監督。積極推進“一站式”辦理和“互聯網+”服務模式,推動申請報裝、維修、過戶、繳費、開具發票等“一窗受理、一網通辦、一站辦結”,進一步壓縮辦理時限,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推動有關服務事項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牽頭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能源監管辦、省能源局按職責分工牽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充分認識清理規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的重要意義,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強化主體責任落實,明確部門責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地見效。建立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經濟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省市場監管局、四川能源監管辦、省能源局等部門組成的省級層面聯合工作機制,共同推進全省清理規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工作。

(二)穩妥統籌推進。各地、各部門要兼顧各方利益,對取消收費後屬于公共服務範圍的,應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補償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務供給。對需要理順價格的,要精心選擇合適時機,對低收入群體予以重點關注,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對采取特許經營等方式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要妥善處理好價格補償和政府補貼的關系,保障項目正常運營。

(叁)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各部門要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清理規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意義和典型經驗做法,加強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本文編選自“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智通財經編輯:楚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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