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8月3日,廣東省教育廳印發《關于堅決做好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校外培訓負擔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認真落實“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的要求,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面向學生(含家長)銷售周末、寒暑假、國家法定節假日的課程、課時包;已經銷售的,根據國家“雙減”文件並征求家長意願,堅決予以清理整頓。
原文如下: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堅決做好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校外培訓負擔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教育局:
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現就做好有關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一、深入學習貫徹《意見》精神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減輕校外培訓負擔工作的重大意義。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黨委(黨組)要召開專題會議,學習文件精神、盡快部署行動,對標《意見》提出的各項要求,抓好組織落實,不折不扣執行《意見》部署的各項任務。
二、嚴格落實《意見》各項要求
(一)堅持從嚴審批機構。全省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面向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和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對于開展體育(或體育與健康)、藝術(或音樂、美術)以及綜合實踐活動(含信息技術教育、勞動與技術教育)等非學科類培訓的機構(以下簡稱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和廣東省學科類培訓機構的設置標准(粵教策〔2018〕6號)的要求進行審批,發放辦學許可證,確保證照齊全。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以教育文化、教育咨詢、教育科技等名義開展學科類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
(二)規範培訓服務行爲。認真落實《意見》關于“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的要求,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面向學生(含家長)銷售周末、寒暑假、國家法定節假日的課程、課時包;已經銷售的,根據國家“雙減”文件並征求家長意願,堅決予以清理整頓。對于學生家長要求退費的,堅決退費;對于學生家長不願意退費的,在落實《意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曆史遺留問題妥善處理。校外培訓機構不得泄露家長和學生個人信息,嚴禁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對家長和學生進行營銷轟炸。
(叁)加強培訓廣告管控。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利用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廣告牌和網絡平台等刊登、播發校外培訓廣告。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變相發布廣告。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各種誇大培訓效果、誤導公衆教育觀念、制造家長焦慮的校外培訓違法違規廣告行爲。
(四)堅決壓減學科類校外培訓。各地要對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重新審核登記,逐步大大壓減,解決過多過濫問題;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存在不符合資質、管理混亂、借機斂財、虛假宣傳、與學校勾連牟利等嚴重問題的機構。
(五)強化校外培訓收費監管。各地要督促校外培訓機構堅持公益屬性,依規明確收費標准,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爲。探索通過第叁方托管、風險儲備金等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風險管控,加強對培訓領域貸款的監管,有效預防“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發生。
(六)統籌規範其他培訓行爲。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開展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嚴禁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現有的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的管理,參照《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叁、切實加強風險防控和應對處置
各地要充分考慮“雙減”工作啓動後對培訓機構運營、學生假期生活帶來的影響,做好風險研判並制定防控預案,妥善處置涉校外培訓的輿情、信訪投訴及各類矛盾問題。對確實存在困難的給予關心幫助,引導其積極轉型,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本通知執行期間,國家有新規定、新要求的,按新規定、新要求執行。
廣東省教育廳
2021年8月2日
本文選編自“廣東省教育廳官網”;智通財經編輯:徐文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