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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集中修改、廢止部分證券期貨制度文件

發布 2021-6-12 上午03:06

據智通財經APP獲悉,6月11日,中國證監會進行集中修改、廢止部分證券期貨制度文件。經過清理,證監會于2021年6月11日發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關于修改、廢止部分證券期貨制度文件的決定》,對3件規章、5件規範性文件、1件其他制度文件進行集中“打包”修改、廢止。

據了解,本次集中修改、廢止的主要內容有:一是對5件規章、規範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主要是按照民法典、新證券法及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對相關文件的內容進行調整,包括進一步完善與民事主體分類有關的表述,將有關條文援引合同法爲依據調整爲援引民法典爲依據,對將證券公司客戶的資金歸入自有財産或者挪用客戶資金的法律責任進行相應調整等。二是對《創業板專家咨詢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等4件制度文件予以廢止,主要是因爲存在監管實踐發生變化、所規範事項已不存在或已由新的規則予以規範等情形。

以下爲原文

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

爲貫徹落實《民法典》、新《證券法》及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等,中國證監會對有關證券期貨制度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對 3 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第叁項中“企業法人”修改爲“營利法人”。

二、將《非上市公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中 “其他組織”修改爲“非法人組織”。

叁、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中“具有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修改爲“指定的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

刪去第二十六條。

刪去原第叁十條、第叁十一條、第叁十二條、第叁十叁條、第叁十四條、第叁十五條中的“公開批評”。

第叁十一條改爲第叁十條、第叁十叁條改爲第叁十二條,其中的“情節嚴重的,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叁條處罰”修改爲“情節嚴重的,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處罰”。

第叁十四條改爲第叁十叁條,其中的“情節嚴重的,取消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修改爲“情節嚴重的,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處理”。

第叁十七條改爲第叁十六條,第叁項中的“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指符合本辦法規定並經證監會批准,辦理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取、劃轉並履行監督職能的商業銀行” 修改爲“指定的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指符合本辦法規定並由證監會和銀保監會確定並公告的,辦理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取、劃轉並履行監督職能的商業銀行”。第四項、第六項中的“具有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修改爲“指定的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

此外,對相關規章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等 3 部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國證監會決定修改的規範性文件

一、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叁十九條“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 5 號》第四條中“《合同法》”修改爲“《民法典》”。

二、將《關于避險策略基金的指導意見》前言中“爲推動避險策略基金的平穩健康發展,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合同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修改爲“爲推動避險策略基金的平穩健康發展,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民法典》《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叁十九條“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 5 號》等 2 部規範性文件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國證監會決定廢止的制度文件

一、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 17 號——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2002 年 3 月 19 日 證監發〔2002〕17 號)

二、創業板專家咨詢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2011 年 9 月 19 日 證監會公告〔2011〕25 號)

叁、關于規範短期理財基金産品贖回業務工作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12〕47 號)

四、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中與盈利能力相關的信息披露指引(2013年 12月 6日 證監會公告〔2013〕 46 號)

本文選編自“中國證監會”;智通財經編輯:魏昊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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