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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強化科創屬性信息披露:募投項目擱置超一年需重新論證

發布 2021-6-12 上午02:55
上交所強化科創屬性信息披露:募投項目擱置超一年需重新論證

智通財經APP獲悉,6月11日,上交所制定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3號——科創屬性持續披露及相關事項》(以下簡稱《3號指引》),《3號指引》全面規定了科創板上市公司科創屬性相關持續信息披露事項和要求,包括:督促公司將募集資金投向科技創新領域,對募集資金使用和募投項目進展及變化及時予以披露;督促公司保持研發投入,保障研發項目有序推進,保持核心技術先進性,對研發投入金額、研發投入占營收比例等發生大幅變化的,要求充分說明原因及影響;督促公司維持科研團隊穩定,提升研發能力與水平,要求定期披露研發團隊變化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持續進行核心技術人員的評估認定。

《3號指引》第五條指出, 科創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中披露募集資金使用和募投項目進展情況,並評估合理性。募投項目出現募投項目涉及的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募投項目擱置時間超過一年、超過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完成期限(包括分階段投入的各時間節點)時實際募集資金投入金額未達到相關計劃金額的50%等情形的,科創公司應當重新對該募投項目的可行性、預計收益等進行論證,決定是否繼續實施該項目。

第七條要求,科創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研發投入較上一完整會計年度的變化情況,出現研發投入金額大幅下降、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大幅下降、研發投入費用化或資本化金額或比重發生大幅變化等情況的,應當充分說明原因、合理性及影響。

第八條指出,科創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研發人員數量、占比、學曆結構、年齡結構及針對核心技術人員及其他研發人員的股權激勵情況等信息;前述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充分說明原因、合理性及影響。

第十五條明確,科創公司實施重大資産重組或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標的資産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所屬行業應當與科創公司處于同行業或上下遊,且與科創公司主營業務具有協同效應。科創公司發行證券的,募集資金應當投資于科技創新領域的業務。

以下爲《3號指引》全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3號——科創屬性持續披露及相關事項

第一條 爲了推動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科創公司)堅守科創定位、提高科技創新能力,根據《關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科創公司應當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將募集資金重點投向科技創新領域,保持研發投入與研發團隊穩定,堅守科創定位,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科創公司應當按照證監會及本所相關規定,通過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持續披露與公司科創屬性相關的事項。保薦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履行持續督導職責。

科創公司主營業務發生重大戰略調整,所在行業領域發生重大戰略轉型,主要産品技術路徑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披露,說明背景、原因並充分揭示風險。

第叁條 科創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以及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和其他證券發行文件的披露,合理使用募集資金,持續推進募投項目,確保募集資金重點投向科技創新領域。

第四條 科創公司存在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現金管理、超募資金投資或補充流動資金等情形的,應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規範運作》的相關規定執行。

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的,變更後的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投資于科創公司主營業務,投向科技創新領域。

第五條 科創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中披露募集資金使用和募投項目進展情況,並評估合理性。

募投項目出現下列情形的,科創公司應當重新對該募投項目的可行性、預計收益等進行論證,決定是否繼續實施該項目,並在最近一期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中披露項目的進展情況、出現異常的原因及調整後的募投項目(如有):

(一)募投項目涉及的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募投項目擱置時間超過一年;

(叁)超過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完成期限(包括分階段投入的各時間節點),實際募集資金投入金額未達到相關計劃金額的50%;

(四)募投項目出現其他異常情形。

第六條 募投項目出現下列情形的,科創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原因、影響以及後續安排,並充分揭示風險:

(一)募投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發生重大變化;

(二)募投項目暫停、終止或研發失敗;

(叁)其他嚴重影響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

第七條 科創公司應當確保充足的研發投入,保障研發項目有序推進,保持核心技術先進性。

科創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研發投入較上一完整會計年度的變化情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充分說明原因、合理性及影響:

(一)研發投入金額大幅下降;

(二)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大幅下降;

(叁)研發投入費用化或資本化金額或比重發生大幅變化。

第八條 科創公司應當維持研發人員整體穩定,不斷提升研發能力與水平。

科創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研發人員數量、占比、學曆結構、年齡結構及針對核心技術人員及其他研發人員的股權激勵情況等信息;前述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充分說明原因、合理性及影響。

第九條 科創公司應當定期評估並認定核心技術人員,並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中披露認定情況。

報告期內,科創公司新增技術負責人、研發負責人或履行類似職責的人員,但未認定爲核心技術人員的,應當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中說明理由。

第十條 科創公司核心技術人員離職的,應當按照本所規定及時披露,說明原因及對公司未來發展的影響。

科創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中彙總披露報告期內核心技術人員離職的情況,並綜合評估影響;報告期內核心技術人員數量較期初下降超過50%的,應當充分揭示核心技術人員變動風險,進一步說明公司維護研發人員穩定的合理措施。

第十一條 科創公司應當積極推動核心技術與産品的研發和商業化,保持技術與産品優勢,並在年度報告中充分披露核心技術及其先進性,科研實力和成果,主要在研項目進展、應用前景、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以及重大不確定性等情況。

根據《上市規則》第2.1.2條第五項市值及財務指標上市的公司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各項主要在研産品在實現商業化過程中所處的主要階段、研發投入情況、預計實現商業化的時點,並充分揭示在研核心産品可能存在的研發或商業化風險。

第十二條 科創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核心技術、主要在研産品的重大進展、階段性成果。

科創公司核心技術、主要在研産品發生下列重大風險事項,應當及時披露原因及對公司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經營能力的具體影響:

(一)核心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或核心技術許可喪失、到期或出現重大糾紛;

(二)主要産品、業務或所依賴的基礎技術研發失敗或被禁止使用;

(叁)主要産品或核心技術喪失競爭優勢;

(四)其他重大風險事項。

第十叁條 鼓勵科創公司依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自願信息披露》的規定,自願披露與研發進展、科研實力有關的事項。

第十四條 科創公司實施達到《上市規則》規定披露標准的購買資産、股權投資等重大交易的,應當披露交易標的與科創公司主營業務是否具有相關性,並說明相關交易對公司科技創新能力、商業化能力的影響;構成開展新業務的,應當按照本所規定披露。

第十五條 科創公司實施重大資産重組或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標的資産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所屬行業應當與科創公司處于同行業或上下遊,且與科創公司主營業務具有協同效應。

科創公司發行證券的,募集資金應當投資于科技創新領域的業務。

第十六條 科創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商業秘密、商業敏感信息或依法被認定爲國家秘密的,可以按照本所相關規定暫緩或豁免披露。

第十七條 保薦機構應當持續關注公司科創屬性相關變化情況,並督促公司依照《上市規則》、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披露有關事項。

科創公司存在第六條、第十條第一款或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保薦機構應當就相關事項對科創公司核心競爭力和日常經營的影響,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風險發表意見並披露。

第十八條 科創公司及保薦機構等相關主體違反本指引規定的,本所將按照《上市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予以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選編自上交所官方網站;智通財經編輯: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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