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X168財經報社(亞太)訊 中國微博用戶「控告廈門思明爲U幣充當保護傘」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發出實名舉報信,稱廈門思明區法院許曉琳法官判決USDT(泰達幣)交易案例中存在5處錯誤,公然違背指導案例,危害國家金融安全。
中國最高法迴應稱,已將舉報材料轉交給福建高院審理。
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向舉報人作出回覆稱:「您反映的信訪事項,我們已將該材料轉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微博)
(來源:網易)
據微博用戶「控告廈門思明爲U幣充當保護傘」舉報內容稱,廈門市思明區檢察院指控,2022年2月間,被告人江某秋與韓某錦等人經合謀,準備通過以假意跟賣家交易USDT幣,在收到U幣後虛構未收到U幣的事實,拒絕支付現金的方式或在交易成功後搶走被害人一方現金的方式實施詐騙或搶奪。
該案起訴至思明法院後,由許曉琳擔任審判長。許曉琳審理後認爲,虛擬貨幣雖然以計算機數據形式呈現,但在生成原理、稀缺性、價值性等方面與一般的計算機數據存在區別,在價值層面更類似於現實財產。儘管國家對比特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採取了強監管的政策,但並未將虛擬貨幣規定爲非法物品而是定位爲虛擬商品,因此本案所涉虛擬貨幣宜作爲財產對待。因此,在買賣交易虛擬貨幣過程中被騙的被害人之經濟損失,應責令被告人退賠。
2024年1月5日,許曉琳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搶奪罪判處涉案人員江某秋等人16年6個月至4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責令被告人江某秋等人與其他同案人共同退賠受害人李某泉60萬元人民幣、張某枝22萬元、劉某成8萬元、姚某斌32萬元。
江某秋被扣押在案的人民幣12.38萬元及何某琛退繳在案的2萬元用於退賠,不足部分應繼續退賠。被告人江某秋等人被扣押在案的贓款114萬元中的47.5萬元發還被害人林某揚,餘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針對許曉琳的一審判決,舉報人認爲至少存在五處錯誤:
其一、違背最高法院指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36批之四(指導性案例199號)案例,該案例認爲,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違反國家對虛擬貨幣金融監管的規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許曉琳作出的判決支持被害人林某揚與江某秋等人之間以「歐易網」定價作爲參考,先將泰達幣等值於美元,再將美元與人民幣進行兌換的判決是錯誤的,這是變相支持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相互間兌換,違背最高法第199號指導案例,依法應當應予撤銷。
其二、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國家安全。
《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民法典》認爲虛擬貨幣是否應得到保護,要看有無其法律規定,但到目前爲止,沒有其他法律規定。2021年9月十部委《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界定虛擬貨幣的一切業務活動均爲「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以此說明,目前只有國家層面上的部門法禁止、取締了虛擬貨幣的一切活動,虛擬貨幣業務活動不受法律保護,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財產。
既然虛擬貨幣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財產,不受民法保護,刑法不應當、更不能率先突破法律秩序的統一性衝到民法之前,將虛擬貨幣交易活動中的「虛擬貨幣」作爲刑事訴訟中的財產加以認定。思明法院一審判決將虛擬貨幣的非法金融活動作爲刑法的保護對象,將極大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國家安全,這是絕不可取、更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其三、案涉USDT未經鑑定,來源不明、真僞不明。
本案被害人與江某秋等人兌換的「泰達幣」未經法定程序進行鑑定,來源不明、真僞不明,不能認定其爲真實的泰達幣。但許曉琳法官僅憑主觀臆想,就想當然地認定涉案泰達幣就是真實的,該認定是錯誤的。
其四、爲USDT定價違背中央十部委精神。
從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五個部委、2017年聯合七個部委、2021年聯合十個部委發出的《通知》、《公告》、《通知》來看,發現人民銀行全部是聯合各個部委機關對虛擬貨幣投資、融資、交易、流通、買賣、炒作進行全方位的圍堵打擊,任何交易平臺「不得爲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最高法院199號指導案例確定,必須遵守中央部委規定,任何機構評估平臺作出的價格都屬於違反中央部委「不得爲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的規定,都屬於非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許曉琳作出的一審判決,卻對涉案USDT的價格進行了認定,且責令江某秋等人折價退賠被害人虛擬貨幣損失,已嚴重違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在內的中央十部委規定精神。
其五、判決退賠虛擬貨幣涉嫌袒護跨境洗黑錢犯罪。
許曉琳作出的一審判決寫道:「被害人的損失應責令被告人繼續退賠。」判決的第八項內容爲:被告人江某秋等人被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114萬元中的47.5萬元發還被害人林某揚,餘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根據該判決,等於許曉琳間接肯定了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而斷定「被害人」林某揚的損失,因此用判決的方式將本屬於被告人江某秋等人的114萬元中的47.5萬元,折價「發還」被害人林某揚。
許曉琳以判決的形式,直接肯定了虛擬貨幣買賣交易的合法性,變相爲非法活動充當保護傘。其手中的審判權,成了虛擬貨幣買賣的工具,讓虛擬貨幣直接變現,將黑錢洗白,涉嫌袒護跨境洗黑錢犯罪。
舉報人認爲,許曉琳一邊說「每一次敲響法槌,都關乎着個人的命運,關係着幾個家庭的幸福」;而另一邊卻違背最高法院指導案例、對抗中央十部委規定,下狠手對江某秋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她的表現,完全就是一個「兩面人」。因此,舉報人希望紀委監委、政法委等監督部門能夠對許曉琳涉嫌枉法裁判問題進行調查,維護金融秩序和國家安全。
同時,由於該案已上訴至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舉報人也期望相關部門和領導能夠敦促廈門中院依法糾正一審判決的錯誤,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性。
該案一審判決後,目前仍待二審判決,據悉,市場關注着二審是否會出現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