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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司法認定!中國最高檢:場外交易USDT涉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發布 2024-3-4 下午04:02
重要司法認定!中國最高檢:場外交易USDT涉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FX168財經報社(香港)訊 中國最高檢旗下中國檢察官公衆號在2月末發文,肖某明知「大上海」向其提供的現金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仍脫離交易所進行場外交易,以高於市場實時價格出售USDT,獲利6000餘元人民幣。肖某的行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3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文章指出,2023年3月,肖某在Telegram即時通訊軟件上通過搜索有「換U」(USDT)需求的人,搭識跑分集團負責人「大上海」。肖某在明知「大上海」向其提供的現金可能涉嫌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脫離虛擬貨幣交易場所,進行虛擬貨幣場外交易以實現轉移、置換贓款的目的。

(來源:微信公衆號)

具體行爲方式爲,「大上海」通過即時通訊軟件告知肖某所需兌換現金數量,肖某提前以高於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市場價格2分錢的交易價格與其他賣幣人員預先進行場外交易,準備好對應數量的泰達幣存儲於虛擬貨幣錢包中,「大上海」安排人員押送「卡農」進行取款操作後完成現金交接,後與肖某臨時約定不固定地點(多爲停車場、廁所等)見面,在肖某的車上進行虛擬貨幣交易,由肖某現場對現金進行清點後,按照約定先轉100元對應的虛擬貨幣至「大上海」虛擬貨幣錢包地址,對方確認收到並確保交易渠道暢通安全後,肖某將剩餘需兌換的虛擬貨幣通過網絡錢包轉移給「大上海」,肖某以高於虛擬貨幣交易市場實時交易價格出售泰達幣(1 USDT高5分錢)以謀取非法利益。

經查,2023年4月25日,「大上海」聯繫肖某告知需兌換的現金數量,肖某隨即與賣幣人員聯繫並按照「大上海」需求的換幣數量完成虛擬貨幣場外進貨,等待「大上海」指定交易地點。後「大上海」安排「跑分車隊」成員詹某、楊某等人押送「卡農」蔡某線下取款人民幣90餘萬元,隨即在廁所內完成現金交接,交接人員攜帶錢款與肖某分兩次在不同停車場見面並完成上述贓款轉移。最終,肖某獲利6000餘元。

中國最高檢認爲,肖某的行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文章中解釋,虛擬貨幣作爲犯罪對象或工具,應納入刑法規制、保護範疇。儘管虛擬貨幣在中國不屬於法定可流通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虛擬貨幣只是作爲一種媒介,被肖某用作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手段。本案肖某的犯罪手法是事先聯繫「大上海」,按約赴指定地點收取「大上海」提供的贓款,肖某掩飾、隱瞞的對象正是該贓款。贓款到肖某手裏後,肖某將與此等值的虛擬貨幣打入「大上海」的賬戶,從而完成將贓款「洗白」的過程。究其本質,虛擬貨幣在形式上對肖某掩飾、隱瞞贓款起到工具作用,肖某掩飾、隱瞞的對象是贓款而不是虛擬貨幣。但是計算本案犯罪金額時,虛擬貨幣在價值上與貨幣等值,故可以虛擬貨幣的相關兌換價格來認定實際犯罪金額。

肖某與「大上海」之間的交易方式過於隱蔽。肖某與「大上海」通過境外聊天軟件Telegram線上相識,該軟件有別於普通大衆聊天軟件最顯著的特徵就是聊天數據不可恢復性。普通軟件諸如微信、QQ等國內適用率較高的聊天工具都具備嚴格風控機制,當聊天內容涉及跑分、炒幣、搬U等敏感字眼時,會被系統自動識別出來,進而可能導致賬號被封。而境外Telegram等軟件具有密聊、閱後即焚等功能,聊天記錄也會被自動刪除,所刪除的信息事後大多無法進行數據恢復,反偵查性極強。中國國內不法分子正利用該特點,將Telegram軟件用作違法犯罪活動的溝通工具,以逃避司法機關的查處。

其次,本案肖某的交易模式明顯異常。肖某從事虛擬貨幣交易多年,其本人供述正常虛擬貨幣交易都是通過公認度較高的火幣網、歐易、幣安網等交易平臺,上述平臺需要本人使用實名認證的交易工具(註冊賬號後綁定實名認證銀行卡等)進行賬戶交易,且設置諸如:交易當天買賣24小時內不能提幣需次日提幣、交易需提前提供買家銀行流水確保卡內資金沉澱5-7天、交易流水過於頻繁可能凍結等交易所規則進行風險管控。肖某在以往與其他人進行虛擬貨幣正常交易時都是通過上述成熟、可靠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操作。本案中肖某與「大上海」的交易則故意繞開交易平臺而進行場外交易。肖某事先與「大上海」約定好取款地點,然後在指定地點收取贓款,收到贓款後再由肖某將與贓款等值的虛擬貨幣打入「大上海」提供的虛擬貨幣錢包。

由此可見,肖某與「大上海」繫有意脫離虛擬貨幣交易平臺,這麼做的目的不是沒有考慮到交易的安全性,而是爲了規避監管,故意脫離正常的交易平臺和交易習慣,從而實現大量資金實時轉移。

再者,交易有「測卡」環節及獲利異常。肖某在與「大上海」進行每筆交易時,均先轉移小額面值100元進行安全測試,待確定交易通道正常、沒有被攔截、凍結後,再繼續高頻、大額轉賬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大上海」方人員在與其交易時,均佩戴帽子、口罩等遮蔽物,且有意選擇廁所、車上等交易地點以避開監控,不符合正常交易特徵。「大上海」與肖某的虛擬貨幣交易相較於常規的交易平臺線上交易,可謂是賠本買賣,其交易價格遠高於交易平臺當天最高交易價格,其線下交易、現金交易、隱蔽交易、高價交易種種均不符合正常虛擬貨幣市場交易特點,亦不符合交易常理。

最後,肖某系與固定的對象從事虛擬貨幣交易。每次交易,肖某都是與「大上海」聯繫,事先講明取款地點,約定好交易量以及相關交易方式,以向「大上海」提供的虛擬貨幣錢包打入虛擬貨幣的方式兌換錢款。可見,肖某所從事的虛擬貨幣交易並非合法交易,也非正常交易,而是與特定人員事先約定後,以買賣虛擬貨幣爲媒介或手段,幫助特定對象轉移或「洗白」資金的行爲。

文章強調,不難看出肖某在與對方缺乏信任基礎的前提下,故意繞開較爲成熟的虛擬貨幣交易場所,採取隱蔽軟件聯繫、隱蔽地點接頭的方式收取對方錢款,後將所收到的錢款以虛擬貨幣的形式打入對方賬戶。簡而言之,肖某意識到對方的交易形式和交易要求有悖於常規交易習慣,依舊爲對方提供貨幣兌換虛擬貨幣的服務。從客觀行爲而言,肖某的做法有悖普通交易習慣,有違常理。

從主觀推定而言,肖某在供述中承認自己從事虛擬貨幣交易多年,正常虛擬貨幣交易都是通過公認度較高的火幣網、歐易、幣安網等交易平臺。由此可以推定,肖某明知自己的行爲不符合虛擬貨幣通常交易習慣,還是以明顯異於市場的價格和行爲方式進行交易,謀取非法利益。

同時,在案證據能夠證實肖某從中獲利6000餘元。試想一下,僅僅提供虛擬貨幣與貨幣之間的兌換服務顯然不可能獲得如此「厚利」,該獲利明顯屬於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

因此,結合肖某本人的認知能力、炒幣經歷,其以明顯異於市場的交易模式、價格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又無法對上述異常行爲作出合理解釋,可以認定肖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

綜上,肖某的行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2023年11月,法院以肖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3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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