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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75億元 支持汙染治理重點項目建設

發布 2021-6-26 上午01:53
發改委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75億元 支持汙染治理重點項目建設

智通財經APP獲悉,根據《汙染治理和節能減碳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環資規〔2021〕655號)要求,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75億元,支持各地汙水處理、汙水資源化利用、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城鎮醫療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等汙染治理重點項目建設,助力深入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

以下爲《汙染治理和節能減碳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和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汙染治理和節能減碳項目管理,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切實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6年第45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4年第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規範打捆切塊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2017〕189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工作重點,按照科學、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緊緊圍繞實現碳達峰、碳中和,在“十一五”以來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各地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基礎設施能力建設的基礎上,繼續統籌安排汙染治理和節能減碳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資金,堅持“一錢多用”,積極支持國家重大戰略實施過程中符合條件的項目。

第叁條 本專項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資本金注入等方式。

第四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當用于前期手續齊全、具備開工條件的計劃新開工或在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試運行)項目。

第二章 支持範圍與標准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各類項目性質和特點、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所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統籌支持各地汙染治理和節能減碳項目建設,適度向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能耗雙控工作突出的地區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傾斜。已有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明確支持的項目不在本專項支持範圍。

第六條 本專項重點支持汙水垃圾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節能減碳、資源節約與高效利用、突出環境汙染治理等四個方向(具體支持內容和安排標准詳見附件),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重大事項需安排資金支持、且不屬于既有資金支持範圍的項目建設,以及圍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重大事項需安排支持的項目建設。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編報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結合工作任務需要,確定當年具體支持項目範圍和要求。

第叁章 投資計劃申報與審查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相關中央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以下簡稱中央單位)是本專項的項目彙總申報單位。

第九條 各地區、各部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安排原則、支持範圍和申報要求等,組織開展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報。項目單位按有關規定向項目彙總申報單位報送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在線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必要性及可行性、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項目建成後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等;

(叁)項目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庫和叁年滾動投資計劃,並通過在線平台完成審批(核准、備案)情況;

(四)申請投資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五)項目建設方案,包括項目建設必要性、選址、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工藝方案、産品方案、設備方案、工程方案等;

(六)項目投資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設備表、投資估算表等;

(七)項目融資方案,包括項目的融資主體、資金來源渠道和方式等;

(八)相關附件,包括項目城鄉規劃、用地審批、節能審查、環評等前期手續(如需辦理)複印件,以及資金到位情況;

(九)項目單位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並向項目彙總申報單位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采取行業部門聯審、第叁方評估等方式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並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審核重點包括項目是否符合本專項規定的資金投向,主要建設條件是否落實,建設內容是否經濟可行,申報投資是否符合安排標准,是否存在重複安排投資,是否已納入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範圍,是否已經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庫、列入叁年滾動投資計劃、並通過在線平台完成審批(核准、備案),項目單位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

第十一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通過的備選項目,彙總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步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第四章 投資計劃下達

第十二條 本專項對支持地方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采取打捆下達方式,對支持中央單位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采取直接下達方式。

第十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規定,對經濟技術複雜、需要對項目建設規模、建設標准、工藝及方案等進行論證的項目,委托第叁方評估機構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經濟技術性評估,主要評估項目是否經濟可行、投資是否合理、配套資金和建設條件是否落實、項目單位是否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是否可能增加地方政府債務負擔等。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評估結果,綜合考慮各領域工作建設任務、各地資金需求評估情況、上年度專項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和評估督導情況等,確定各省(區、市)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和擬支持項目清單,連同備選項目清單一並反饋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備選項目清單當年度有效,當年納入備選項目清單但未予支持的項目,次年度如擬安排資金需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反饋資金額度,核實擬支持項目清單範圍的項目建設條件後,以正式文件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年度投資計劃請示文件,並附預期分解投資計劃到具體項目的績效目標表,申請下達投資計劃。確因項目情況變化,擬支持項目清單中的個別項目無法實施的,在備選項目清單中選擇具備條件的項目增補,從嚴控制增補項目數量。

項目上報時,應明確“捆”中每個項目的項目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並經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認可後,隨投資計劃申報文件一並報送。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各地上報的投資計劃請示,彙總形成汙染治理和節能減碳專項年度投資計劃,履行相關程序後印發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七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收到投資計劃後20個工作日內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通過在線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生成投資計劃下達表並下達投資計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並在在線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相應分解至具體項目。

第十八條 中央單位項目由中央單位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上報資金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委托第叁方評估機構進行評審或評估的基礎上,批複資金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後,下達投資計劃。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獲得本專項支持的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准,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本專項投資。

第二十條 實行信用承諾制度。項目單位在上報資金申請報告時,要向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出具承諾意見,承諾所報材料真實有效。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逐級上報至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彙總,並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按職責全面加強項目實施監管,並組織項目單位于每月10日前將項目的審批、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進度、竣工等信息通過在線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准確、完整填報。

第二十二條 實行項目調整制度。項目有以下情形的,應及時調整:

(一)項目在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後超過一年未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嚴重滯後導致資金長期閑置的;

(叁)建設規模、標准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項目既定建設目標不能按期完成的;

(四)其他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確需調整的項目,原則上僅限在本專項內調整,應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作出調整決定,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調出項目不再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調入項目原則上要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反饋的備選項目清單範圍內,增加安排後不應超過核定的支持金額和比例上限。直接下達投資的項目,由相關部門以正式文件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調整申請,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審查後作出調整。調整結果應當及時在在線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更新報備。

第二十叁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強化項目日常監管。項目直接管理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作爲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要落實好監管責任,采取組織自查、複核檢查和實地查看等方式,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項目建設進展等情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于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要做到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滯留、挪用。

第二十五條 實行項目完工報告制度。項目建設完成後,項目單位要向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完工報告,及時更新在線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信息並完成銷項。補助資金由國家打捆下達到地方的,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項目完工報告彙總工作;直接下達投資計劃的項目,完工報告由相關部門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建設進度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建設方案落實情況、預期效果達成情況等。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投資支持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或評估督導,對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並將整改落實情況作爲安排投資的重要依據。對監督檢查或評估督導中存在問題較多、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和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視情況壓縮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規模。

第二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項目單位應當自覺接受並配合做好審計、監察和財政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項目相關文件資料和情況,不得銷毀、隱匿、轉移、僞造或者無故拖延、拒絕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等措施,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資金的;

(二)滯留、擠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資資金的;

(叁)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降低建設標准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評估督導的;

(五)未按要求通過在線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爲。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管理細則。

第叁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叁十一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據情況適時修訂調整。《中央預算內投資生態文明建設專項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

汙水垃圾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方向支持內容與標准

一、重點支持內容

重點支持各地汙水處理、汙水資源化利用、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城鎮醫療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等環境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二、安排標准

汙水處理、汙水資源化利用項目、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項目,按東、中、西和東北地區分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45%、60%、60%控制,單個項目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0萬元,重大創新示範項目除外。

城鎮醫療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項目,按東、中、西和東北地區分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5%、20%、25%、25%控制。其中,縣級地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項目按東、中、西和東北地區分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40%、50%、50%控制,單個項目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0萬元,重大創新示範項目除外。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政策地區的建設項目,安排標准根據相關規定執行。申請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區,項目彙總申報單位在申報時應明確提出,並附政策依據及證明材料。其中,西藏及四省涉藏州縣、南疆四地州、甘肅臨夏州、四川涼山州、雲南怒江州等地區汙水處理、汙水資源化利用、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城鎮醫療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項目原則上全額補助。

安排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項目投資支持比例按西部地區標准執行。

附件2節能減碳方向支持內容與標准

一、重點支持內容

重點支持電力、鋼鐵、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化、紡織、造紙、印染、機械等重點行業節能減碳改造,重點用能單位和園區能源梯級利用、能量系統優化等綜合能效提升,城鎮建築、交通、照明、供熱等基礎設施節能升級改造與綜合能效提升,公共機構節能減碳,重大綠色低碳零碳負碳技術示範推廣應用,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和清潔高效利用,綠色産業示範基地等項目建設。

二、安排標准

節能減碳項目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5%控制。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項目原則上全額補助。

附件3

資源節約與高效利用方向支持內容與標准

一、重點支持內容

支持各地循環經濟發展、資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節約項目建設。其中:

循環經濟發展項目重點支持園區循環化改造,資源循環利用基地建設,報廢汽車、廢舊電子産品、廢舊電池、廢舊輪胎、廢塑料等城市典型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可降解塑料項目等。

資源綜合利用項目重點支持尾礦(共伴生礦)、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業副産石膏、建築垃圾等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建設;支持稭稈綜合利用及收儲運體系建設項目,以及農林剩余物爲主的農業循環經濟項目。

水資源節約項目主要包括節約用水、非常規水資源利用項目建設,支持海水淡化項目建設,包括海水淡化工程,苦鹹水濃鹽水利用,海水淡化關鍵材料裝備示範工程等。

二、安排標准

資源節約和高效利用項目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5%控制。其中,稭稈(農林剩余物)綜合利用項目、海水淡化工程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控制。

附件4

突出環境汙染治理方向支持內容與標准

一、重點支持內容

重點支持細顆粒物和臭氧汙染協同治理、環境汙染第叁方治理、重點行業清潔生産及重大環保技術示範等。

具體爲支持臭氧未達標城市和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叁角、汾渭平原、蘇皖魯豫交接地區等重點區域城市細顆粒物和臭氧汙染協同治理項目;支持通過第叁方評估的園區環境汙染第叁方治理項目;支持電力、鋼鐵、石化、化工、建材、電鍍、造紙、印染、食品等重點行業實施清潔生産技術、設備提升改造示範項目。

二、安排標准

突出環境汙染治理項目,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5%控制。

本文選編自“國家發展改革委”;智通財經編輯:趙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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