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滴灌通澳交所于昨日(4月18日)正式發布滴灌通(澳門)金融資産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所規則,距其于3月23日發布的《滴灌通(澳門)金融資産交易所(“滴灌通澳交所”)規則》(試行)不到一個月的時間。根據發布的規則,截至遞交産品挂牌申請當日,挂牌申請人所屬品牌方在營門店總數量不少于10家,或在營門店最近12個完整月份期間的合計營業額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滿足其中一項即可)。
DRO (Daily Revenue Obligation)指每日收入分成義務産品。
DRO 産品是門店通過滴灌通澳交所發行的可轉讓其未來收益的權證。該産品的交易主要涉及以下各方面:
一、 發行人 - DRO 産品的發行人,即每日收入分成款的付款義務人,爲小微企業門店。
二、 投資者 - DRO 産品的投資者或持有人,即每日收入分成款的收款權利人,爲按照滴灌通澳交所的相關規則申請並獲准通過交易所開立交易帳戶並于交易所進行金融産品交易的合資格會員。
叁、 産品架構 - DRO 産品是依據滴灌通澳交所規則登記、挂牌、發行和交易的金融産品。DRO 産品的的交易架構涉及發行人、投資者、滴灌通澳交所(爲 DRO 産品的合法登記、托管、發行、交易、清算、結算及信息披露的平台)及其它相關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發行方式
滴灌通澳交所爲DRO産品提供叁種主要的發行方式:
(1) 首次發行(Initial Offering 或 IO):指發行人首次進行的DRO産品的發行。首次發行的發行人爲通過滴灌通澳交所審核批准的小微企業門店,申購方爲滴灌通引領基金或本交易所批准的其它會員;
(2) 新增發行(Add-on Offering 或 AO):指發行人繼首次發行後續進行的DRO産品的發行。新增發行的發行人是已經具有首次發行曆史記錄的門店,申購方爲滴灌通澳交所會員;及
(3) 二手發行轉讓(Secondary Offering 或 SO):指DRO産品持有人將其持有的DRO産品,在本交易所進行二次挂牌發行,以轉讓給其他會員。二手發行轉讓的交易方均爲滴灌通澳交所會員。
准入及挂牌條件
首次發行挂牌申請人在向滴灌通澳交所呈交DRO産品的首次發行申請時,須同時滿足品牌准入條件及門店准入條件。
一、品牌准入條件
截至挂牌申請人遞交産品挂牌申請當日,挂牌申請人所屬品牌方須滿足下列准入條件測試:
(1) 存續時間測試:該挂牌申請人所屬品牌方的首家門店存續時間不短于12個月;
(2) 經營規模測試:該挂牌申請人所屬品牌方在營門店總數量不少于10家,或在營門店最近12個完整月份期間的合計營業額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滿足其中一項即可)
(3) 營收能力測試:在營門店整體營收狀況良好,能達到本交易所營收能力要求;
(4) 系統能力測試:該挂牌申請人所屬品牌方有統一銷售訂單系統對門店訂單及收入資金進行完整管控,能達到本交易所數據管控能力及資金管控的標准;
(5) 法律合規測試:該挂牌申請人所屬品牌方在遞交産品挂牌申請時,須確保該品牌方無重大法律合規風險。
二、門店准入條件
截至挂牌申請人遞交産品挂牌申請當日,挂牌申請人須滿足下列准入測試:
(1) 營收能力測試:門店營收狀況良好,符合本交易所對門店營收狀況的要求;
(2) 租約期間測試:擬挂牌産品的挂牌申請人從開始分成之日起計算租約剩余期限不少于90個自然日;
(3) 法律合規測試:該挂牌申請人在遞交産品挂牌申請時,須確保該門店無重大法律合規風險。
新增發行自産品首次發行之日起的第90個自然日或滴灌通澳交所批准的其它日期起,合資格AO申請人將有資格在滿足本規則要求的情況下申請DRO産品的新增發行。
滴灌通澳交所所將通過評估品牌及門店的時間期限、經營穩定性、法律合規、資料准確性、真實性、及時性(系統能力)等方面判定挂牌申請人是否滿足申請AO的條件。
對DRO産品的新增發行,挂牌申請人及其所屬品牌方須同時滿足以下品牌准入條件及門店准入條件:
一、品牌准入條件
截至合資格AO申請人遞交産品新增發行申請當日,合資格AO申請人所屬品牌方須滿足下列准入測試:
(1) 品牌資格測試:提交AO申請時,IO品牌資格准入處于有效狀態;
(2) 法律合規測試:引領期內品牌方未産生重大法律合規風險。
二、門店准入條件
截至合資格AO申請人遞交産品新增發行申請當日,合資格AO申請門店須滿足下列准入測試:
(1) 存續時間測試:提交AO申請時,距門店首次發行成功不少于90天;
(2) 系統能力測試:在引領評估期內,銷售訂單系統對門店訂單及收入資金能進行完整管控,能達到本交易所數據及收入資金分成標准;
(3) 法律合規測試:引領期內合資格AO申請人門店無重大法律與合規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