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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中國2015年811匯改以來主要外匯政策一覽

發布 2017-4-17 上午11:57
© Reuters.  背景資料:中國2015年811匯改以來主要外匯政策一覽

路透北京4月17日 - 以下是路透整理的2015年8月11日中國匯改以來的主要外匯政策:

**2017年4月**
*--中國外管局發布通知稱,自2017年5月1日起,向銀行開放報關電子信息,用於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真實性審核。銀行應遵循“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原則,單筆等值10萬美元以上貨物貿易對外付匯業務原則上應核驗報關電子信息;對能夠確認交易真實性的,可免于核驗;單筆等值10萬美元以下貨物貿易對外付匯業務,銀行可自主決定是否核驗報關電子信息。

發現企業未按規定提供報關信息、重復使用單證、使用虛假單證等情況的,銀行應在系統中對企業加注標識,向全國銀行公示。

**2017年3月**
*--中國外管局制定《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2017年)》,對銀行考核提出新的要求,在內控管理考核方面,新增“內部績效考核與外匯合規管理掛鉤情況”、“外匯產品定價策略與執行情況”、“銀行外匯業務自律情況”、“全行內部支持‘外匯管理工作牽頭部門'工作情況”等考核指標,以督促銀行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優化外匯產品定價機制,促進外匯供求平衡。

此外,完善現有“配合監管情況”考核內容,促使銀行更加積極主動地配合外匯管理階段性調控工作。同時新增“配置外匯業務政策合規專門崗位”考核要求,切實保障內控管理水平。

**2017年2月**
--中國外管局發布通知稱,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在具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該業務遵守實需交易原則,限於對沖以境外匯入資金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

--中國外管局已提出專門針對境內基石投資者參與境內企業境外IPO相關用匯安排,包括允許境內基石投資者經批準在一定額度內購匯參與境內企業香港IPO;要求境外上市募集資金結束後,上市公司及時調回資金,並承諾一定比例的資金結匯;要求境內基石投資者承諾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後及時調回資金並結匯等。

**2017年1月**
--中國外匯管理局表示,擴大境內外匯貸款結匯範圍,允許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辦理結匯;境內機構應以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原則上不允許購匯償還。
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觀審慎管理原則,可境內運用比例由不超過前六個月日均存款餘額的50%調整為100%,境內運用資金不占用銀行短期外債餘額指標。

--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表示,近日對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進行完善,細化申報內容,強化銀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責任,但不涉及個人外匯管理政策調整,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沒有變化。
對個人申報進行事中事後抽查並加大懲處力度。虛假申報、騙匯、欺詐、違規使用和非法轉移外匯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將被列入“關注名單”,在未來一定時期內限制或者禁止購匯,依法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予以行政處罰、進行反洗錢調查、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

**2016年12月**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布“CFETS人民幣匯率指數貨幣籃子調整規則”,將自2017年1月1日起,CFETS貨幣籃子新增11種2016年掛牌人民幣對外匯交易幣種,CFETS籃子貨幣數量由13種變為24種,其中美元權重由0.2640下調至0.2240。

--路透消息稱,央行再度發文要求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實行本外幣一體化的宏觀審慎管理,並要求經辦行和放款人做好額度控制。

**2016年11月**
--路透消息稱,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已出新招嚴控資本外流,要求資本項下500萬美元或以上資金的匯出報外管局審批,並加大對大型海外併購交易的外匯審查,包括此前已獲得外匯額度的交易。
--路透報導稱,監管層將對六類特殊性質的對外投資業務實施規範監管,除非有相關部門批文,否則原則上不予備案或核準。
被限制的業務包括:國有企業境外購買或開發中方投資額在10億美元及以上的大宗房地產;中方投資額在10億美元及以上的非主業大額併購和對外投資;以及中方投資額在100億美元及以上的特別大額對外投資項目;投資額在10億美元(含)以上非主營項目大額併購投資項目。
--路透消息稱,中國央行上海總部日前對轄內銀行進行口頭指導,要求加強對外省市資金流入上海自貿區的盡職調查,警惕其以虛假大額境外投資借道上海自貿區流出。

**2016年10月**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稱,首批五家境外機構於10月18日起成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外幣拆借會員,這有利於滿足境內外金融機構的外幣融資需求,進一步推動中國外匯市場對外開放。

**2016年7月**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稱,將加強境外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購售業務宏觀審慎管理,自8月15日起,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與其客戶開展遠期賣匯業務產生的頭寸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後,應按月對其上一月平盤額交納20%的外匯風險準備金,準備金利率為零。

**2016年6月**
--中國國家外管局稱,全面實施外債資金意願結匯管理,企業可自由選擇外債資金結匯時機,並進一步規範資本項目收入及其結匯資金的支付管理,明確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承擔真實性審核義務。
--中國央行宣布,為增強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的靈活性,平滑貨幣市場波動,進一步完善平均法考核存款準備金,自7月15日起,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的考核基數,由考核期末一般存款時點數,調整為考核期內一般存款日終餘額的算術平均值。

**2016年5月**
--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管理規定,要求資金匯出入幣種基本一致。投資者匯出資金中本外幣比例應保持與匯入時的本外幣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動不超過10%。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宣布,5月20日起,首批六家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外參加行完成備案,正式進入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這有利於進一步推動中國外匯市場對外開放。

**2016年4月**
--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稱,外管局將進一步擴大銀行持有的結售匯頭寸下限、允許中資非金融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允許A類的企業貿易外匯收入暫不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等多項措施,積極擴大資金流入,增加外匯供給。
--中國貨幣網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擬試點開展銀行間外匯掉期沖銷業務,試點對象暫定為銀行間人民幣外匯遠掉期做市商,參與機構範圍將視沖銷實際情況調整。

**2016年1月**
--路透消息稱,中國央行續出台措施緩解資金流出,包括:嚴控商業銀行資金池業務的淨流出上限,任意時點淨流出餘額不得大於0;截止1月18日淨流出餘額已經大於0的,暫停流出,僅可流入,直到淨流出餘額小於0為止;同時,淨流出餘額已經大於0的,當天辦理業務為淨流出的,銀行要對超出部分繳納100%存款準備金。
央行是次還對人民幣NRA賬戶(又稱境外機構境內賬戶)做了調整,明確有真實貿易背景的人民幣NRA賬戶可以從境外不同名收款;且正在擬訂文件,將允許人民幣NRA賬戶轉存定期。
--中國央行表示,決定自1月25日起對境外金融機構境內存放執行正常存款準備金率。這一措施不會影響境內人民幣流動性,央行將綜合運用各種貨幣政策工具保持銀行體系流動性合理充裕。央行公告證實了路透稍早的消息報導。
--中國央行稱,第二批境外央行類機構完成備案,正式進入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有利於穩步推動中國外匯市場對外開放。第二批境外央行類機構包括印度儲備銀行、韓國銀行、新加坡金管局、印度尼西亞銀行、國際清算銀行、國際金融公司。
--路透消息稱,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部分分局窗口指導轄內銀行,要求加強銀行代客售付匯業務監管,控制1月售匯總量,以加強企業和機構等螞蟻搬家式購匯管理。
--中國央行稱,自2016年1月4日起,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系統每日運行時間延長至北京時間23:30;同時,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及浮動幅度、做市商報價等市場管理制度適用時間相應延長。並進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體。

**2015年12月**
--路透報導稱,央行暫停個別外資行跨境及其參加行的境內外匯業務。被暫停的外匯業務包括現貨遠期交易等,時間至2016年3月底。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布CFETS人民幣匯率指數,同時發布BIS貨幣籃子和SDR貨幣籃子權重的人民幣匯率指數,力圖扭轉市場普遍看重單一人民幣對美元名義匯率狀況。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試點地區擴大到阿聯酋和泰國,投資額度均為500億元人民幣。
--中國央行發布關於金融支持天津、福建和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對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負面清單外的境內機構實行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研究在自貿試驗區內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境內個人按規定開展各類人民幣境外投資。

**11月**
--路透消息稱,中國央行日前悄然束緊境外人民幣清算行、參加行跨境融資渠道,不少清算行及參加行已被暫停人民幣賬戶融資及參與債券回購交易。市場人士分析,央行此舉意在限制資金調出境外使用,以穩定離岸人民幣匯率。

**9月**
--中國央行稱,允許境外央行類機構直接進入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即期、遠期、掉期和期權等外匯交易;境外央行類機構及其交易對手都不需要為此類交易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中國央行正式發布便利跨境人民幣資金池業務通知,明確進一步擴大跨境人民幣淨流入額度上限,並放鬆企業的準入門檻;該措施提升了跨國企業人民幣的可得性,並推動人民幣國際化。
--外管局加強外匯購售匯核查,並發布相關核查文件。一方面規定2016年起每卡年境外提現累計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
--路透消息稱,中國央行要求嚴查人民幣參加行購售匯業務的真實性,防範跨境套利(杜絕企業利用虛假單證或重復使用單證辦理“內購外結”);並已上調個別銀行的人民幣即期購售匯平盤交易手續費至0.3%。

**8月**
--8月11日,中國央行宣布中間價市場化改革,完善中間價報價,將參考上日收盤價,並綜合考慮外匯供求情況,最終確定中間價報價,同時宣布一次性貶值約2%。
--2015年8月31日晚緊急發布通知,要求辦理遠期售匯業務的銀行向人民銀行專用賬戶交存名義本金20%的風險保證金,凍結一年,無利息。9月2日上午央行補發《關於遠期售匯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收緊衍生品市場。
--2015年8月底,中國取消2006年出台的一系列房地產外資準入限制規定,包括取消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辦理境內貸款、境外貸款、外匯借款結匯必須全部繳付資本金要求;放寬境外分支機構和個人購房條件。
--8月1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加強近期銀行代客售匯業務監測的緊急通知》,要求銀行加強對購匯大客戶實施監測,監測範圍是10家銀行。其中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招商銀行七家為必選銀行,各分局在根據轄內情況自行選擇三家銀行,並每個工作日向外管局匯報。

注:1. 以上信息來自中國央行和外管局網站、路透報導等。
2. *代表新增內容。(完)

(整理 孫琦子; 審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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