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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體系建設,提高動力電池安全水平

發布 2021-10-20 上午02:53
© Reuters.  工信部: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體系建設,提高動力電池安全水平

智通財經APP獲悉,工信部發布公開征求對《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意見稿提出,提高動力電池安全水平。企業應當與動力電池供應商積極開展設計協同,持續優化整車與動力電池的安全性匹配以及熱管理策略,明確動力電池使用安全邊界,提高動力電池在碰撞、振動、擠壓、充放電異常等狀態下的安全防護能力。研究應用熱失控實時監測預警裝置和早期抑制及滅火措施。意見稿提出,對于因産品質量引起召回的情況,應及時對相應供應商進行重新評估。鼓勵關鍵零部件供應商開放與産品安全、質量分析等相關的必要數據協議。

原文如下:

公開征求對《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爲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管理,壓實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主體責任,加快構建系統、科學、規範的新能源汽車安全體系,推動新能源汽車産業高質量發展,我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衆可在2021年11月20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長安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郵編:100804),請在信封上注明“《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qiche@miit.gov.cn;或者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010-66013726。

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

爲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管理,加快構建系統、科學、規範的新能源汽車安全體系,保障公民生命和財産安全,推動新能源汽車産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新能源汽車産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國辦發〔2020〕39號)等文件要求,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叁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壓實企業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安全體系,切實提升新能源汽車安全水平,助力實現新能源汽車産業2035年遠景目標。

二、健全安全管理機制

(一)強化組織保障。企業應當明確新能源汽車安全管理的負責部門以及相關負責人,由該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本企業新能源汽車安全體系建設。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企業應當健全涵蓋産品研發設計、生産制造、運行監測、售後服務、應急響應和事故處理等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企業相關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叁、保障産品質量安全

(叁)規範産品安全性設計。企業應當制定産品安全性設計規範,並根據已銷售車輛暴露的安全問題持續修訂完善。安全性設計規範應細分爲整車級、系統級、零部件級,包含但不限于整車功能安全、動力電池安全、使用操控安全、充換電安全、消防安全以及故障預警功能等。

(四)強化供應商管理。企業應當對動力電池、驅動電機及整車控制系統(以下簡稱“關鍵零部件”)供應商提出明確的産品安全指標要求,制定供應商能力審核及質量體系評價制度,定期開展供應商評估並形成報告。對于因産品質量引起召回的情況,應及時對相應供應商進行重新評估。鼓勵關鍵零部件供應商開放與産品安全、質量分析等相關的必要數據協議。

(五)嚴格生産質量管控。企業應當建立完備的生産信息化管理系統,合理設置安全質量監控節點,積極提高在線檢測能力。産品下線時要100%進行整車絕緣測試、充放電測試、淋雨測試等項目,按照標准要求開展涉水抽檢、路試抽檢,並出具檢測合格證明,檢測數據存檔期限不低于産品預期生命周期。

(六)提高動力電池安全水平。企業應當與動力電池供應商積極開展設計協同,持續優化整車與動力電池的安全性匹配以及熱管理策略,明確動力電池使用安全邊界,提高動力電池在碰撞、振動、擠壓、充放電異常等狀態下的安全防護能力。研究應用熱失控實時監測預警裝置和早期抑制及滅火措施。

四、發揮企業監測平台效能

(七)開展安全運行狀態監測。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監測主體責任,自建或委托第叁方建立企業監測平台,對已銷售新能源汽車的運行狀態進行監測。應按照《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範》(GB/T 32960)要求上傳監測數據,確保上傳數據的及時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監測數據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境內存儲,如需向境外提供,應當通過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八)建立隱患車輛排查機制。企業應當及時跟蹤和確認長時間離線車輛的安全狀態,並記錄離線原因;對于大面積聚集停放的車輛應開展專項排查,並進行妥善處理;對于存在批次性安全問題的車型,應立即主動召回。

(九)強化運行數據分析挖掘。企業應當加強對車輛運行數據的分析挖掘,持續優化産品在不同場景下的安全性能,並積極應用先進安全預警方法,不斷提升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篩查和預警能力。

五、提高售後服務能力

(十)加強售後服務網點建設。企業應當根據市場規模、使用場景等情況合理布局售後服務網點和動力電池回收網點。完善售後服務網點新能源汽車專用檢測工具與設備,合理供應並妥善管理專用備件,提升服務人員安全服務意識以及新能源汽車檢測、維修、保養、召回實施和應急處理等技能,確保各服務網點具有必要的售後服務能力、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理能力。

(十一)優化維護保養服務。企業應當細化産品維護保養項目,提供維護保養手冊並及時通知用戶進行維護保養。在維修保養時加強關鍵零部件的質量檢測,結合車輛使用年限、行駛裏程、故障報警信息等開展安全隱患抽樣檢測,及時發現産品安全隱患並妥善處理,對存在同一質量缺陷的同類産品要主動召回。

(十二)引導消費者合理使用車輛。企業應當提供駕乘操作規範手冊,引導消費者培養良好的用車養車習慣,指導消費者對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或安全事故進行妥善處理。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客戶檔案制度,確保及時精准確定缺陷汽車産品範圍。

六、做好事故響應處置

(十叁)提供應急響應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法和預案,建立7×24小時事故應急響應通道,並明確告知消費者應急報警方式,確保可及時、准確接收用戶報警信息,並進行記錄和妥善處理,積極降低事故損失。

(十四)深化事故調查分析。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調查分析制度,車輛發生起火燃燒、涉嫌失控等安全事故時,應積極配合相關管理部門開展事故調查,深入研判事故原因,並按照相關要求提交車輛事故數據、事故分析報告。

(十五)開展問題分析改進。對于單車型或同産品技術平台重複出現的同類事故,企業應當重點管控並開展深度調查和原因分析。因設計或系統性原因導致的車輛事故,應對相應車型采取改進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因操作不當導致的車輛事故,應制定專項培訓計劃,並在銷售、售後服務等環節予以培訓。

七、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自查機制。企業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積極建立健全安全體系,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對企業運行監測平台進行評估(可自評或委托取得國家級産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評估),並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評估報告提交至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備案。

(十七)加強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工作機制,實施常態化監督檢查,對于安全體系缺失、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拒不配合事故調查的企業,視問題性質、嚴重程度采取約談、公開通報、責令限期改正,暫停或取消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等措施。

(十八)做好協同配合。各地相關部門要積極開展協同配合,按照《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准入管理辦法》《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准入管理規定》《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等有關要求,配合做好對本意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附件

新能源汽車安全監測平台規範

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作爲車輛安全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監測平台,對本企業生産銷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車進行安全運行狀態監測。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監測平台可以自建或租用第叁方平台,應滿足以下性能、功能規範,並制定完善運行管理規範。

一、平台性能規範

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監測平台應滿足以下性能規範。

(1)數據接入

企業監測平台應滿足企業所有生産銷售車輛數據接入需求。2017年1月1日之後生産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均應按照《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範》(GB/T 32960)接入監測平台。

(2)數據存儲

a) 平台閑置容量應至少能滿足未來6個月的存儲需求,並具有容量預警機制和彈性擴容能力;

b) 具有車輛全生命周期運行數據存儲能力;

c) 滿足數據安全要求,具備數據備份、數據恢複能力。

(3)數據計算

a) 具有車輛全生命周期數據分析計算能力,實時計算響應速度延遲低于10分鍾;

b) 平台計算能力應滿足平台功能穩定高效運行,並且系統負載低于60%。

(4)數據檢索

a) 平台可快速查詢檢索,訪問平台頁面響應時間小于 5 秒,複雜統計類關鍵數據響應平均時間小于10秒, 大量數據(如運行區域)漸進顯示小于1分鍾。

b) 具有數據檢索導出功能,任意20輛車任意3個月內的運行數據導出時間應小于1小時。

(5)穩定性及安全性

a) 平台具備較高穩定性,全年宕機時間不超過500分鍾。

b) 平台應具有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防護能力,具備完整的安全訪問日志記錄、預警、審計功能和相應的處理機制。

二、平台功能規範

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監測平台應滿足以下功能規範。

(1)實時監測

a) 車輛運行數據應嚴格按照《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範》(GB/T 32960),並確保上傳數據的及時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b) 可實時查看監測車輛運行數據。

(2)數據核查

a) 具備數據有效性、數據清洗核查功能;

b) 可輸出車輛全生命周期數據核查評估報告,包括未傳輸、缺失、中斷等異常情況。

(3)故障報警

a) 平台應合理設置叁級故障報警功能以及自動化處理功能;

b) 平台應具備完整的報警信息顯示、查詢、響應功能;

c) 平台應具備報警數據統計分析功能。

(4)隱患排查

a) 平台應具備安全隱患車輛排查功能,並具備隱患車輛查詢、統計、導出功能;

b) 安全隱患車輛包含但不限于長時間離線車輛(長時間離線車輛指非私人購買或營運車輛離線時長超過60天、私人車輛離線時長超過90天的車輛)、大面積聚集停放車輛、頻繁報警車輛等。

(5)安全預警

a) 平台應具備監測大數據分析挖掘能力,對運行車輛進行安全預警。

b) 平台應對安全預警的結果進行分級處理,具備完整的預警響應策略及處置功能。

(6)車輛檔案

a) 平台應具備全生命周期車輛檔案管理、查詢及導出功能;

b) 車輛檔案應包含但不限于生産銷售記錄、系統監測記錄、故障報警記錄、預警分析結果、産品維修及事故處理情況等。

叁、平台運行管理規範

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監測平台應滿足以下運行管理規範。

(1)人員組織保障

包括平台人力資源支持、組織架構及職責分工以及在質量管理體系及售後服務體系中的作用等。

(2)運行管理制度

包括監測工作流程、7×24小時監測值班制度、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數據備份制度、平台定期巡檢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對車輛故障及運行情況分析總結的制度以及系統運行狀況記錄和日志歸檔制度等。

(3)隱患排查機制

包括基于平台監測數據和售後反饋信息開展車輛運行安全隱患排查的制度。

(4)應急響應機制

包括應急工作小組及相關職責,産品監測狀態異常、發生安全事故情況下的應急處理機制和應急預案。

(5)文檔資料管理

文檔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利用應設置固定的處理程序和相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度,並設定保管期限。

本文編選自“工業和信息化部”,智通財經編輯:汪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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