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近日,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管理辦法》首次提出了從業人員的結構性要求,明確機構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于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面向中小學生、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于學生人數的2%、不低于兒童人數的6%。《管理辦法》還首次提出了建設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制度。
全文如下:
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近日,教育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出台《管理辦法》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精神的重要舉措,將進一步加強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提升行業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雙減”改革任務落實。
《管理辦法》主要從招用條件、招用程序、從業禁止、行爲“紅線”、監督檢查、處罰制度等方面作出規定,旨在引導校外培訓機構建立健全相關管理機制,堅持用人標准,規範招用程序,優化人員結構,提高人員素質,不斷提升培訓服務質量。
《管理辦法》明確了從業人員的資質條件,強調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要愛國守法,恪守憲法原則,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各項職責;要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舉止文明,關心愛護學生;教學、教研人員還應爲人師表,仁愛敬業,從事按照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證書,從事按照非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職業(專業)能力證明;非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
《管理辦法》強調要依法規範勞動關系,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與招用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特別強調要與招用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而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管理辦法》首次提出了從業人員的結構性要求,明確機構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于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面向中小學生、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于學生人數的2%、不低于兒童人數的6%。《管理辦法》首次提出了建設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制度,對觸碰“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損害國家利益,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歧視、侮辱學生,存在虐待、傷害、體罰或變相體罰未成年人行爲”等11類行爲“紅線”且情節嚴重的,經查實、審核後,納入全國統一監管平台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進行管理。
《管理辦法》明確了從業禁止條件,機構不得招用兩類人員,即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的、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下一步,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各地抓好落實,不斷深入推進,確保“雙減”工作取得實效。
本文選編自“教育部官網”;智通財經編輯:韓永昌。